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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就我们应承认并适当地赋予动物权利,并有必要尽快为动物权利立法,以保证动物福利等一系列的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 动物福利 动物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
动物福利,即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如在饲养时给它一定的生存空间,在宰杀时要尽量减轻动物的痛苦等。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动物应享有下列五大自由: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中国的动物福利现状令人担忧。近来,有关动物福利受损问题的新闻报道频频见诸于中国媒体:接二连三出现的“虐猫事件”、“给活猪注水”、“割掉宠物狗的声带”、“火碱和硫酸伤熊”等虐待动物事件,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愤怒。人们开始认识到在我国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两会”上已经有不少政协委员提案立法反对虐待动物。北京市也曾在2004年拟为“动物福利”立法,虽然这个号称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胎死腹中。
一、关于动物福利的争论
关于动物福利问题,学界已经形成了较一致的观点,即“动物福利应当得到保护”,但在如何保护的问题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其焦点则归结于“动物权利问题”。而 “动物权利论”与“反对动物权利论”则是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对立理论。
动物权利论代表人物汤姆·睿根,其所主张的动物权利是指道德权利而不是指法律权利。他认为,“道德权利是美国《独立宣言》所坚持和信奉的:建立政府的唯一理由是保护公民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法律权利并且比法律权利更根本”。他认为,人拥有天赋价值或天赋权利的根据是人是生活的主体:成为某种生活的主体须具备的要素包括拥有生命和意识,同时还须拥有期望和愿望,拥有感觉、记忆和未来(包括自己的未来)意识;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感觉的情感生活;拥有偏好和福利;拥有发动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目标的能力;拥有一种历时性的心理上的同一性;拥有一种独立于他人的功用性的个体幸福状态。他指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并主张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然而这些激进的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被支持并实现,甚至遭到了批判。
反对动物权利论的代表人物卡尔·科亨认为,人有义务关心一些生物也许能够体会到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不能够吃动物。另外,从人对动物的关心并不能推出在医学研究中不能使用动物的结论,因为在对付某些人类疾病时,对药方的寻求以及对人类痛苦的解除大都依赖于使用大家鼠、小家鼠和其他动物的实验。但卡尔教授坚持认为 “只有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动物不是权利的拥有者,因为动物不是人”。他认为,如果动物拥有权利,它们就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它们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它们就拥有不被杀死的权利(尽管杀死它们是为了促进人的利益)。所有利用动物的生物实验,以及所有把动物当作食物或衣服来使用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被禁止且必须停止。因此,接受动物拥有权利这一论点的后果是人类无法承受的。
二、我们应如何面对动物福利
(一)承认动物权利。
在是否承认动物权利这一问题上,笔者较同意动物权利论的观点。首先,动物与人有着同样的“天赋价值”,它们有感情、感觉以及很多与人类相同的地方,即便它们某些方面不如人类发达,但它们也是“生活的主体”。例如婴儿和无行为能力人也是有权利的,并不因为他们的智商达不到正常人类的标准而丧失权利。其次,反对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只有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动物不是权利的拥有者,因为动物不是人。”该观点似乎很难说服别人,试问人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有人会说:人的权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是法律赋予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在社会发展至今天,动物也应该拥有权利了。诚然,我们决不能把动物权利与传统意义上人的权利等同起来,但就像我们把人的权利划分成不同的等级一样,动物也应该拥有适当的权利。
(二)正确界定动物权利。
我们承认动物权利,并不非要完全把人的权利赋予动物并完全停止对动物的利用,而是在肯定动物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地对其加以限定。就像卡尔·科亨所说的,如果动物拥有权利,它们就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它们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它们就拥有不被杀死的权利,这显然是人类所不可能接受的。人是杂食性动物,同其他生物一样构成食物链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人类科学的进步,人类站在了食物链的顶端。人吃动物,动物也吃动物,这种自然规律是不可打破的。况且,人拥有权利也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人于死地,例如处死犯人,消灭入侵者等。当然,动物也不能像人拥有人权一样拥有选举权、肖像权、参政权等。
理解动物的权利并不是指动物不被人杀死的权利。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动物有不同类型的权利,如在一定范围内(如自然保护区)动物有不被杀死的权利、不受人干扰的权利、自由活动的权利;为了人类的利益在必须杀死动物时,动物应有少受痛苦或减少痛苦的权利;动物有不受人类残酷手段折磨的权利等。
(三)应尽快为动物福利立法。
道德无法有效地约束人的行为,这也是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动物权利论者与反对动物权利论者都肯定、赞同和支持动物福利法,都承认动物有感情、有利益、知道痛苦。就连反对动物权利的卡尔·科亨教授也强调,“动物不是石头,它们活着而且能够感受痛苦。每一个诚实的人将承认,对待动物的某些方式,是非人道的和不合理的”;“人类负有以仁慈的方式去行动的普遍义务,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杜绝以这些方式(即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的方式)对待动物。”
首先,动物福利立法可以对人们起到引导作用,提升社会文明。人道的法律将会使得人们懂得,怎样对待动物是善意的适宜的,怎样对待动物是不公平不人道的。人类发展史是不断地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当我们以极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与我们一样具有悲喜感受的动物时,文明其实离我们还很遥远。
其次,动物福利立法可预防更严重的犯罪。美国预防虐待儿童与动物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阿尔考说,那些对虐待动物着迷的儿童实际上已经走上了一条危险的道路。他认为暴力倾向会从人的幼年时期延续到成人时期。研究人员在对美国4000名杀人犯进行采访后得出结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幼年时期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虐待过动物。这一研究动摇了社会上对于虐待动物所持的冷漠观点,家长、教师、医生,执法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意识到虐待动物的行为往往揭示一系列心理失衡问题,科学家、心理学家和犯罪学家发现,人对动物实施暴力的行为会形成暴力习惯,导致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
第三,动物福利立法可避免遭遇国外动物福利壁垒。我国不少供货企业由于不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或动物养殖的“生死档案”或环境标准的不达标等问题,加入WTO 以来发生了一系列畜禽产品出口遭退货甚至抵制的事件。如:国际动物福利组织对食人鲳的死法提出了安乐死的要求,否则将呼吁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贸易;由于入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中药出口屡屡碰壁。如:传统中药活熊取胆汁(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在他们身上提取胆汁) 、海狗鞭做药 (为制成保健药,割去活海狗的生殖器,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的野蛮做法,违背了进口国有关动物福利法规,无疑给发达国家阻止我产品出口提供了方便。
动物福利,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新的道德要求。它不单是道德的需要,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它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我国目前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还很落后,我们应抛弃“只有人才有权利”的旧观念,正确地面对并接受“动物权利”观念,为动物福利合理地立法。这样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素养,同时使我国动物制品产业在国际市场中提升竞争实力,跟上时代的脚步。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汤姆·睿根著,莽萍、马天杰译.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汤姆·睿根、卡尔·科亨,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莽萍.动物福利法溯源.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4]李婷.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探讨.北方经贸.2006年第3期
关键词 动物福利 动物权利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
动物福利,即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如在饲养时给它一定的生存空间,在宰杀时要尽量减轻动物的痛苦等。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动物应享有下列五大自由: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中国的动物福利现状令人担忧。近来,有关动物福利受损问题的新闻报道频频见诸于中国媒体:接二连三出现的“虐猫事件”、“给活猪注水”、“割掉宠物狗的声带”、“火碱和硫酸伤熊”等虐待动物事件,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愤怒。人们开始认识到在我国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两会”上已经有不少政协委员提案立法反对虐待动物。北京市也曾在2004年拟为“动物福利”立法,虽然这个号称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胎死腹中。
一、关于动物福利的争论
关于动物福利问题,学界已经形成了较一致的观点,即“动物福利应当得到保护”,但在如何保护的问题上还存在很大分歧,其焦点则归结于“动物权利问题”。而 “动物权利论”与“反对动物权利论”则是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对立理论。
动物权利论代表人物汤姆·睿根,其所主张的动物权利是指道德权利而不是指法律权利。他认为,“道德权利是美国《独立宣言》所坚持和信奉的:建立政府的唯一理由是保护公民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法律权利并且比法律权利更根本”。他认为,人拥有天赋价值或天赋权利的根据是人是生活的主体:成为某种生活的主体须具备的要素包括拥有生命和意识,同时还须拥有期望和愿望,拥有感觉、记忆和未来(包括自己的未来)意识;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感觉的情感生活;拥有偏好和福利;拥有发动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目标的能力;拥有一种历时性的心理上的同一性;拥有一种独立于他人的功用性的个体幸福状态。他指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并主张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然而这些激进的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被支持并实现,甚至遭到了批判。
反对动物权利论的代表人物卡尔·科亨认为,人有义务关心一些生物也许能够体会到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不能够吃动物。另外,从人对动物的关心并不能推出在医学研究中不能使用动物的结论,因为在对付某些人类疾病时,对药方的寻求以及对人类痛苦的解除大都依赖于使用大家鼠、小家鼠和其他动物的实验。但卡尔教授坚持认为 “只有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动物不是权利的拥有者,因为动物不是人”。他认为,如果动物拥有权利,它们就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它们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它们就拥有不被杀死的权利(尽管杀死它们是为了促进人的利益)。所有利用动物的生物实验,以及所有把动物当作食物或衣服来使用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被禁止且必须停止。因此,接受动物拥有权利这一论点的后果是人类无法承受的。
二、我们应如何面对动物福利
(一)承认动物权利。
在是否承认动物权利这一问题上,笔者较同意动物权利论的观点。首先,动物与人有着同样的“天赋价值”,它们有感情、感觉以及很多与人类相同的地方,即便它们某些方面不如人类发达,但它们也是“生活的主体”。例如婴儿和无行为能力人也是有权利的,并不因为他们的智商达不到正常人类的标准而丧失权利。其次,反对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只有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动物不是权利的拥有者,因为动物不是人。”该观点似乎很难说服别人,试问人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有人会说:人的权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是法律赋予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在社会发展至今天,动物也应该拥有权利了。诚然,我们决不能把动物权利与传统意义上人的权利等同起来,但就像我们把人的权利划分成不同的等级一样,动物也应该拥有适当的权利。
(二)正确界定动物权利。
我们承认动物权利,并不非要完全把人的权利赋予动物并完全停止对动物的利用,而是在肯定动物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地对其加以限定。就像卡尔·科亨所说的,如果动物拥有权利,它们就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它们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它们就拥有不被杀死的权利,这显然是人类所不可能接受的。人是杂食性动物,同其他生物一样构成食物链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人类科学的进步,人类站在了食物链的顶端。人吃动物,动物也吃动物,这种自然规律是不可打破的。况且,人拥有权利也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人于死地,例如处死犯人,消灭入侵者等。当然,动物也不能像人拥有人权一样拥有选举权、肖像权、参政权等。
理解动物的权利并不是指动物不被人杀死的权利。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动物有不同类型的权利,如在一定范围内(如自然保护区)动物有不被杀死的权利、不受人干扰的权利、自由活动的权利;为了人类的利益在必须杀死动物时,动物应有少受痛苦或减少痛苦的权利;动物有不受人类残酷手段折磨的权利等。
(三)应尽快为动物福利立法。
道德无法有效地约束人的行为,这也是法律产生的原因之一。动物权利论者与反对动物权利论者都肯定、赞同和支持动物福利法,都承认动物有感情、有利益、知道痛苦。就连反对动物权利的卡尔·科亨教授也强调,“动物不是石头,它们活着而且能够感受痛苦。每一个诚实的人将承认,对待动物的某些方式,是非人道的和不合理的”;“人类负有以仁慈的方式去行动的普遍义务,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杜绝以这些方式(即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的方式)对待动物。”
首先,动物福利立法可以对人们起到引导作用,提升社会文明。人道的法律将会使得人们懂得,怎样对待动物是善意的适宜的,怎样对待动物是不公平不人道的。人类发展史是不断地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当我们以极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与我们一样具有悲喜感受的动物时,文明其实离我们还很遥远。
其次,动物福利立法可预防更严重的犯罪。美国预防虐待儿童与动物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阿尔考说,那些对虐待动物着迷的儿童实际上已经走上了一条危险的道路。他认为暴力倾向会从人的幼年时期延续到成人时期。研究人员在对美国4000名杀人犯进行采访后得出结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幼年时期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虐待过动物。这一研究动摇了社会上对于虐待动物所持的冷漠观点,家长、教师、医生,执法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意识到虐待动物的行为往往揭示一系列心理失衡问题,科学家、心理学家和犯罪学家发现,人对动物实施暴力的行为会形成暴力习惯,导致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
第三,动物福利立法可避免遭遇国外动物福利壁垒。我国不少供货企业由于不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或动物养殖的“生死档案”或环境标准的不达标等问题,加入WTO 以来发生了一系列畜禽产品出口遭退货甚至抵制的事件。如:国际动物福利组织对食人鲳的死法提出了安乐死的要求,否则将呼吁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贸易;由于入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中药出口屡屡碰壁。如:传统中药活熊取胆汁(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在他们身上提取胆汁) 、海狗鞭做药 (为制成保健药,割去活海狗的生殖器,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的野蛮做法,违背了进口国有关动物福利法规,无疑给发达国家阻止我产品出口提供了方便。
动物福利,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新的道德要求。它不单是道德的需要,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它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我国目前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还很落后,我们应抛弃“只有人才有权利”的旧观念,正确地面对并接受“动物权利”观念,为动物福利合理地立法。这样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素养,同时使我国动物制品产业在国际市场中提升竞争实力,跟上时代的脚步。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汤姆·睿根著,莽萍、马天杰译.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汤姆·睿根、卡尔·科亨,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莽萍.动物福利法溯源.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4]李婷.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探讨.北方经贸.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