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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税收法律优惠政策,介绍我国现有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税收法律优惠政策,提出适当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槛、扩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并加强减免力度、完善校企合作税收优惠体系等建议性策略。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税收法律 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0)04C-0077-02
高等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质量实用型的人才,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正是提升职业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一模式能让学校教育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为人才培养、产业需求、学生就业之间建立起一条联系的纽带,以实现合作各方的双赢局面。校企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学校按照企业的人才要求进行专门的订单班培养模式;学生、教师到企业中进行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把企业请进来建设实训基地的“校中厂”模式;企业派专家到各学校给学生进行技能培训或技能辅导的“校企互动”模式;等等。但纵观十几年来校企合作的案例,不难看出大部分校企合作中学校方面充满热情、积极主动,但企业方面态度并不积极,顾虑颇多,也缺乏主动性。校企的成功合作,不仅需要学校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利用税收法律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与学校之间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诸多政策中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一、我国现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税收法律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在校企合作方面很多的优惠,以此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例如,企业如果与高职院校学生签订3年或者3年以上的劳务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在该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时候,可以将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期间的报酬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方给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培训教育,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时候,可以将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的时候扣除,只要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直到扣除完为止,这个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培训和教育成本,促进合作企业积极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与岗位教育,提升校企合作的效果。
企业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规定能提高企业为学校提供技术相关服务的积极性。
如果企业或个人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设备、实训设施、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资助或捐赠,这笔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不超过这一限制的捐赠款,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这一限度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年度扣除,结转时限为三年。这为校企合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和支持,有利于校企合作更好地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指导设置教学环节、配置实训设备。
以上政策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力度,促进了企业与学校建立相应合作关系的积极性,为高职院校大学生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随着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加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还须加以进一步完善,以鼓励和吸引企业更积极地参加校企合作。
二、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税收法律优惠政策完善的建议性策略
(一)适当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槛
为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校企合作工作中,可以适当降低校企合作优惠政策准入门槛。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校企合作3年以上才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通常都会因此产生犹豫,考虑高职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后所创造的价值是否足够抵付所产生的支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是否与其所投入的成本成正比关系。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对合同签订的时间限制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可以将“校企合作3年以上”这一条件降低,时间限制可以从3年以上改成半年或者1年,从而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
(二)扩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并加强减免力度
要想全面促进企业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工作中,就需要扩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以及力度,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企业在该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在我国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也有限,承受损失的能力较低。在采用顶岗实习模式的校企合作中,虽然企业在计税时可以将支付给学生的报酬进行扣除,但是许多高职学生初到顶岗岗位时,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跟岗操作,不能完全胜任顶岗工作,还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资金,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万一学生在工作中出现不规范的操作,还可能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量增加,因此能扣除的实习报酬并不能弥补企业为培训学生而负担的支出。所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可考虑将企业在顶岗实习中投入的上述成本計算到税前扣除的范围内,同时企业师傅指导费用,也可以根据企业当中员工的工资水平按照相应的比列进行评估测算,一并计入校企合作的成本中,并将这一成本在计算企业当年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此外,对于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支付给学生的报酬,可考虑采取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实惠,以提高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训基地是我国许多高等职业院校所采用的合作模式。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投资建造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无论是校内实训基地,还是校外实训基地,企业在其中都投入了资金、人工成本、智力成本等。可考虑将上述投入也计入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内,让企业享受到更大的实惠。满足一定条件的实训基地,还可给予增值税退税、免收房产税、契税等税收优惠。实训基地对外提供生产、服务所产生的利润,如果继续用于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维护的,应该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同时,由于学生实训时的生疏操作,有可能会使得实训基地设备的磨损加倍,对于该部分设备也可以考虑给予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让企业享受到国家更多的相关优惠,提高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以此提高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企合作税收优惠体系
完善校企合作税收优惠体系,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等部门应共同努力,通过成熟的优惠政策来形成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体系。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尽快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约束以及激励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各项合作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等,从而保证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既拥有国家部门法的宏观规范,也有地方的扶持政策,以促进校企合作更加优质地开展。
总之,出台税收法律层面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和吸引企业积极加入校企合作当中,是加强校企合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国家应积极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及配套政策,促进校企合作。相关各方也需要紧密联系、共同出力,为校企合作打造出一条良好的通道,以促进高职院校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参考文献】
[1]黄桃红.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19)
[2]税正芬,熊文浩.关于校企合作中民航服务类高职院校授课内容的思考[J].高考,2018(26)
[3]杨咏婕,陈逸新.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思考——以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为例[J].华夏教师,2017(4)
[4]黄才华.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
【作者简介】歐阳欣卉(1981— ),女,广西平南人,硕士,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法律。
(责编 何田田)
【关键词】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税收法律 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0)04C-0077-02
高等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质量实用型的人才,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正是提升职业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一模式能让学校教育与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为人才培养、产业需求、学生就业之间建立起一条联系的纽带,以实现合作各方的双赢局面。校企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学校按照企业的人才要求进行专门的订单班培养模式;学生、教师到企业中进行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把企业请进来建设实训基地的“校中厂”模式;企业派专家到各学校给学生进行技能培训或技能辅导的“校企互动”模式;等等。但纵观十几年来校企合作的案例,不难看出大部分校企合作中学校方面充满热情、积极主动,但企业方面态度并不积极,顾虑颇多,也缺乏主动性。校企的成功合作,不仅需要学校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利用税收法律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与学校之间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诸多政策中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一、我国现有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税收法律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在校企合作方面很多的优惠,以此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例如,企业如果与高职院校学生签订3年或者3年以上的劳务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在该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时候,可以将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期间的报酬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方给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培训教育,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时候,可以将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的时候扣除,只要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当年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直到扣除完为止,这个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培训和教育成本,促进合作企业积极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与岗位教育,提升校企合作的效果。
企业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规定能提高企业为学校提供技术相关服务的积极性。
如果企业或个人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设备、实训设施、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资助或捐赠,这笔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不超过这一限制的捐赠款,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超过这一限度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年度扣除,结转时限为三年。这为校企合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和支持,有利于校企合作更好地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指导设置教学环节、配置实训设备。
以上政策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力度,促进了企业与学校建立相应合作关系的积极性,为高职院校大学生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随着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加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还须加以进一步完善,以鼓励和吸引企业更积极地参加校企合作。
二、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税收法律优惠政策完善的建议性策略
(一)适当降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槛
为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校企合作工作中,可以适当降低校企合作优惠政策准入门槛。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校企合作3年以上才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通常都会因此产生犹豫,考虑高职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后所创造的价值是否足够抵付所产生的支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是否与其所投入的成本成正比关系。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对合同签订的时间限制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可以将“校企合作3年以上”这一条件降低,时间限制可以从3年以上改成半年或者1年,从而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
(二)扩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并加强减免力度
要想全面促进企业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工作中,就需要扩大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范围以及力度,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企业在该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在我国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也有限,承受损失的能力较低。在采用顶岗实习模式的校企合作中,虽然企业在计税时可以将支付给学生的报酬进行扣除,但是许多高职学生初到顶岗岗位时,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跟岗操作,不能完全胜任顶岗工作,还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资金,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万一学生在工作中出现不规范的操作,还可能会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量增加,因此能扣除的实习报酬并不能弥补企业为培训学生而负担的支出。所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可考虑将企业在顶岗实习中投入的上述成本計算到税前扣除的范围内,同时企业师傅指导费用,也可以根据企业当中员工的工资水平按照相应的比列进行评估测算,一并计入校企合作的成本中,并将这一成本在计算企业当年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此外,对于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支付给学生的报酬,可考虑采取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实惠,以提高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训基地是我国许多高等职业院校所采用的合作模式。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投资建造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无论是校内实训基地,还是校外实训基地,企业在其中都投入了资金、人工成本、智力成本等。可考虑将上述投入也计入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内,让企业享受到更大的实惠。满足一定条件的实训基地,还可给予增值税退税、免收房产税、契税等税收优惠。实训基地对外提供生产、服务所产生的利润,如果继续用于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维护的,应该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同时,由于学生实训时的生疏操作,有可能会使得实训基地设备的磨损加倍,对于该部分设备也可以考虑给予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让企业享受到国家更多的相关优惠,提高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以此提高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完善校企合作税收优惠体系
完善校企合作税收优惠体系,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等部门应共同努力,通过成熟的优惠政策来形成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体系。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尽快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约束以及激励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各项合作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等,从而保证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既拥有国家部门法的宏观规范,也有地方的扶持政策,以促进校企合作更加优质地开展。
总之,出台税收法律层面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和吸引企业积极加入校企合作当中,是加强校企合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国家应积极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及配套政策,促进校企合作。相关各方也需要紧密联系、共同出力,为校企合作打造出一条良好的通道,以促进高职院校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参考文献】
[1]黄桃红.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19)
[2]税正芬,熊文浩.关于校企合作中民航服务类高职院校授课内容的思考[J].高考,2018(26)
[3]杨咏婕,陈逸新.司法改革背景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思考——以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为例[J].华夏教师,2017(4)
[4]黄才华.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
【作者简介】歐阳欣卉(1981— ),女,广西平南人,硕士,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法律。
(责编 何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