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十分突出,而现行民法、经济法、商法有关企业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仍存在缺陷。对此,可以商法的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行为制度为基本路径,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来加以完善。在市场准入上,完善商事登记制,创设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对交易过程则实行商事信用公开、监督制,积极发展商事信用征集、中介法律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在市场退出上,应建立商事信用缺失的淘汰和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