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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刘红春在《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法的思路》一文中认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法存在规范化探索立法转化差、立法过少且效力较低、形式单一尚未形成体系、调整范围没有全面覆盖等缺陷。要有效发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推进器"作用,必须有效发挥立法对其引领、推动与保障作用,而构建系统完备的立法,是提高评估民主参与性的需要、提升评估法治化水平的需要、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诉求和创新社会矛盾治理的体制期待。健全我国重大决策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