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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责任时,应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人为活动方负责对灾害成因予以举证。在推定人为活动与灾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提下,活动方不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否定这种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质灾害受害人、受威胁人及上述两机关均不须组织开展灾害成因勘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