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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疫情的税收优惠偏向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企业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纳税人仅享有有限优惠.为更好地应对日后的自然灾害,宜将个税灾害减免机制常态化,但税收优惠因其缺陷而难以成为主体.灾害附加扣除更有利于实现税收法定和量能课税,财政亦可承受其成本.可参酌美国和日本的经验,以据实减免和纳税人承担协力性的申报义务作为灾害附加扣除的原则,勾勒出灾害定义、灾害损失范围、税额计算与扣除年限、纳税申报与复核等四项制度要素轮廓,并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增设专章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