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农民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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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地拆迁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一)征地拆迁剥夺农民的土地
  土地之于农民,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尽管农业收入相对微薄,但从土地上获得收入是当前中国农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方式,农民没有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另外,我国土地虽然法律规定国家所有,但在我国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土地分配到户,农民在分得的土地上进行投入,对土地的形状、肥力进行改造,从而使土地具有了一定的私有属性,现在农民还给国家的土地和原来的土地相比有了投资变化,这些投资应该计入拆迁成本。再者,失地农民面对择业转化,长期适应农业生产使其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新的产业和新的生产方式,所以征地拆迁使农民面临人生的最大抉择。
  (二)征地拆迁剥夺农民现有资本
  征地拆迁损坏农民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田地里的农作物。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但补偿并不意味着农民资本的重新再现,补偿毕竟改变了原有资本的形态、位置和属性。由于等量资本位置与时间的改变,它所带来的利润量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还有,对损失资本的评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支付方式均具有人为性,且征地拆迁的话语权更大程度地掌握在政府手中,因而,损失资本的补偿并不一定会等量获得。
  (三)征地拆迁打破农民原有制度组织结构
  征地拆迁使农民固有的生活方式、生活节奏和生活态度发生改变,从而产生角色转换成本。其次,征地拆迁改变农民原有的社会关系模式。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独立性,农民交往的层次单一,农村管理模式简单,农民在社会交往中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征地拆迁将打破农民原有社会组织结构、风俗习惯和社区人员构成,使农民融入异质化的城市生活,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与各行各业的人交往,无疑会给农民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产生社会交往成本。
  (四)政府行为和职能出现偏差损害农民利益
  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很多不一致,不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来实施,更不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来实施。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与政府工作的职能和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征地拆迁中权力约束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缺乏使政府行为失范和政府自利性膨胀。一个追求政绩的政府具有极强的最大化政府利益、最小化农民利益的动机与动力。由于拆迁情况纷繁复杂,政府及其受托人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有的地方政府管理不力,征地拆迁行政人员和组织把拆迁农民利益再分配作为权力的体现,从中寻租,把本该农民得到的利益转变为个人和小集体利益。
  (五)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民利益损害
  拆迁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没有完全解决,长远生计存在隐忧。过去城郊征地面积不多,有些农民利益问题容易解决,矛盾不突出。但现在建设工业园,大面积征地拆迁,无地的农民大增,加上镇村经济因征地拆迁受到较大影响,对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力不从心。另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覆盖农村,针对征地拆迁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又没有及时出台,失地农民缺乏可靠和有力的保障基础。一些失地农民由于本身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就业安置十分困难。居住在安置房的农民虽居住条件改善了,但由于物价上涨,原来一些村民粮菜靠自给,现在都要用钱支出,生活支出大大增加。就业没有保障,老了又没有社保,日常生活水平就会下降,尤其是一些特困户,生活比过去更艰难,有的极可能成为街头流民,带来社会不稳定。
  
  二、对征地拆迁农民利益的保护
  
  (一)加强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认识
  一方面,要认识到城市化是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推进城市化不仅是城市现代化的需要,也是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在城市化进程中,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要正确处理好推进城市化建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兼顾国家和农村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搞发展,防止造成富裕的农民在城市化中变成贫困的市民。充分认识和保护农民在土地、财产上的权益。要认识到农民不仅是城市化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更应该是受益者。只有对保护农民利益认识的升华,才会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时时关注农民利益。
  (二)严格规范政府行为
  1 对城市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在城市化进程中,应从城市整体出发,着眼长远,全面系统地规划城乡建设体系,通盘考虑城乡建设布局,防止征用土地的随意性、短视性,更不能为了某些领导的政绩,搞形象工程而征地拆迁。既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又要尊重农民的利益。城市建设应分步推进,量力而行,不能急于求成,创精品工程,避免遗憾工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走政府规划、调控和市场运作的城市化建设路子;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防止重复改造、重复建设,避免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对征地拆迁的安置房要超前进行规划、建设,要先建后拆,避免给农民造成生活困难。对工业园区,要资源整合、统一规划,杜绝浪费土地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对工业用地的投资密度和启动期限要严格规定和执行,防止“圈而不用”、“征而不用”,减少农民土地的流失。
  2 征地拆迁要依法行政。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和财产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严格执行土地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和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避免先开工后征地的现象发生;要严格依法拆迁,加强对拆迁评估的监管,保证评估的公正性,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基层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监督机制,镇、村政务要公开,对补偿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告,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3 征地拆迁要有科学性。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制订出台具有指导性的、符合农民利益的补偿政策和法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可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行近、中、远郊三个区位层次的土地适用不同的土地补偿标准,同地类适用同一标准,合理确定土地的区位价和地类价,妥善解决好征地过程中政策不一、标准偏低的问题;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低的问题,要向上积极争取上面给政策,配套拨付资金,同时从商用土地拍卖收益中调剂出一部分补偿 给农民;对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既要照顾到特困农户的困难,也要尊重和保护广大农户的财产权益,逐步过渡到采用货币拆迁、市场安置的办法。对外迁企业,应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制订出台的政策法规要有权威性,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政策。
  (三)建立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1 建立对话平台。提供对话的机会,构筑交流平台,启动谈判程序,促进签约拆迁。通过对拆迁农户的教育、宣传、感化工作,把政府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主观意志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为。
  2 建立拆迁协调应急机制。拆迁中出现的悬而未决的个案颇多,诸如:在申办建房手续中钱已交,但手续未办齐全,拆迁补偿过低;有的房屋拆迁补偿还不够购买一栋经济适用房;有的一证多居,一居多户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政府工作人员对农民要做充分细致的工作,急农民之所急。切实加强拆迁中相关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及时加以解决,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四)提高拆迁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1 建立专班人员进行专项工作。以街办、居村为主体,以拆迁办为指导,形成以专班统筹、协调、督办的拆迁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专班人员与当地群众具有信息对称性,了解每家每户的真实情况,紧紧围绕拆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展开专项工作。签约前,充分发挥街办、居村主体作用,进行政策宣传、动员工作,并在拆迁后会同相关部门解决被拆迁农民重建、就业问题。签约中,拆迁办要加强对评估、签约、拆迁三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督办,确保评估、签约、拆迁事宜程序合法,督办到位,千方百计提高被拆迁户的履约率。签约后,由拆迁办负责协调拆迁、安置事宜。专班要从拆迁工作总体的要求上加强统筹、协调、督办力度,发挥联动、激励、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2 制定失地农民利益保护办法。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研究,探索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问题,如:引入市场机制,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置换、流转新机制,采取土地投资人股、参与分红、有偿转让、信托服务、拍卖和租赁、镇村和农民参与开发;在社会保障体系上如何缩小城乡差别;原有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等。
  (五)妥善解决拆迁农民就业
  1 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措施,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到社保、医保和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加快城乡社保并轨。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失地农民社保专项基金,通过多种渠道聚集资金,做大基金规模,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2 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资料显示,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民,在40~50年龄段的人员占大多数,且女性偏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处于生活负担重的困难时期。政府要关注这类人群的生活,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容纳该年龄段的人员就业,特别是各用地单位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可以将社会服务、社区服务等外包出去,为这一特殊人群提供就业机会。
  3 努力创设就业途径。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或在一些有稳定收益的征地建设项目中以土地作价入股,按股分红,培养资本收益者;对适合建造服务业用房的要优先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三产用房,发展当地服务业;征用土地后开发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让给被征地农民,引导农民进入商业部门;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适应城市化的需要,大力提高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培养具有现代意识和较高文化素质的新一代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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