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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在被胁持的情况下作出的杀人行为是属于刑法上出罪原因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等理论;还是属于入罪原因共犯理论中的胁从犯理论,历来争议是比较大的。从保障人权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被胁持的情况下作出的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人行为时的无责性,因此被胁持的情况下作出的杀人行为是不应当作为犯罪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