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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添附制度将添附作为物权取得的一种法定方式在《物权法》中作出制度安排,并因此而主张,对添附物的处置应当本着“物尽其用”原则而不能要求恢复原状.被添附人在取得添附物时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原则封添附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传统添附制度的这种理念和安排,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中易产生为维护效率而牺牲正义的价值偏颇的弊端,与《物权法》保护物权私有权利的宗旨相悖,存在着诸多缺憾,应当进行反思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