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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娶共同购房
高先生的两个儿子怎么也想不明白,父亲生前秘密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继母,兄弟俩对此提出质疑。为了一套房屋,母子两次走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继母的请求。
1987年2月5日,海员高先生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年幼的儿子小雨和小宏随母亲生活,高先生则按月寄去抚养费,尽到一名父亲的责任。1989年10月,同样离异的吴女士经人介绍,走进了高先生的生活。双方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高先生夫妇。
瞒着妻儿自写遗嘱
2001年8月6日,高先生出海归来回家休息,想到自己的工作带有一定风险,为防止出现身后的纷争,他瞒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悄悄地写下一份遗嘱,对后事作出了安排。遗嘱中明确写明:“我死亡后,凡属于我的财产,全部由妻子吴女士继承,包括我儿子小雨、小宏在内的任何人都无继承权。”
母子对簿公堂
2005年9月22日,高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这份遗嘱,遂向两个儿子说明,但得到的是否认。兄弟俩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而吴女士考虑到若不明确房屋权属,难免以后再起波澜。思前想后,2008年1月23日,吴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即判令商品房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吴女士认为,既然丈夫生前曾立有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将房屋中属于丈夫的份额由自己来继承。而被告小雨、小宏则辩称,父亲2001年所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肯定是受继母胁迫所写。况且遗嘱剥夺两儿子的继承权,显然于法于理有悖,故该遗嘱应属无效。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继承人高先生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高先生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系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为继承法所允许,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由于房屋产权登记为高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共有,故属于高先生的遗产为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该部分应由吴女士取得。
至于小雨、小宏认为该遗嘱系受吴女士胁迫所写,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中的一半产权由原告吴女士继承取得,产权归吴女士所有。
法官点评
公民所立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该遗嘱才合法有效: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本案中,高先生在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公民在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编辑/张秀阳
高先生的两个儿子怎么也想不明白,父亲生前秘密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继母,兄弟俩对此提出质疑。为了一套房屋,母子两次走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继母的请求。
1987年2月5日,海员高先生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年幼的儿子小雨和小宏随母亲生活,高先生则按月寄去抚养费,尽到一名父亲的责任。1989年10月,同样离异的吴女士经人介绍,走进了高先生的生活。双方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高先生夫妇。
瞒着妻儿自写遗嘱
2001年8月6日,高先生出海归来回家休息,想到自己的工作带有一定风险,为防止出现身后的纷争,他瞒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悄悄地写下一份遗嘱,对后事作出了安排。遗嘱中明确写明:“我死亡后,凡属于我的财产,全部由妻子吴女士继承,包括我儿子小雨、小宏在内的任何人都无继承权。”
母子对簿公堂
2005年9月22日,高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意外地发现了这份遗嘱,遂向两个儿子说明,但得到的是否认。兄弟俩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而吴女士考虑到若不明确房屋权属,难免以后再起波澜。思前想后,2008年1月23日,吴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即判令商品房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吴女士认为,既然丈夫生前曾立有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将房屋中属于丈夫的份额由自己来继承。而被告小雨、小宏则辩称,父亲2001年所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肯定是受继母胁迫所写。况且遗嘱剥夺两儿子的继承权,显然于法于理有悖,故该遗嘱应属无效。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继承人高先生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的有效性。
高先生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系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为继承法所允许,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由于房屋产权登记为高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共有,故属于高先生的遗产为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该部分应由吴女士取得。
至于小雨、小宏认为该遗嘱系受吴女士胁迫所写,因无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中的一半产权由原告吴女士继承取得,产权归吴女士所有。
法官点评
公民所立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该遗嘱才合法有效: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本案中,高先生在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公民在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编辑/张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