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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实践中,如何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一个操作性相对较强、相对公平的理论进行支撑,成了一个研究的热点。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同时结合域外各国的相关法律经验,去伪存真,就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清偿规则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概述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1980年《婚姻法》在这个问题上主张的是“目的论”,要求从该债务的产生原因以及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产生是否具有相同的意愿上进行分析。由于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意愿难以获悉也难以进行取证和评估,导致债权人的权力常常难以实现。2003年最高法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常常出现举债方和债权人之前相互联系、恶意勾结在一起,严重损害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尤其是该司法解释中第24条在进行法益保护的权衡时选择了倾向于债权人,忽略了配偶另一方的权益保护。还有公民之间的借款大多处于信任的关系,债权人认为借款人一个人就有偿还借款的能力,而借款人配偶的偿还能力不再进行考虑。该观点使得婚姻关系处于危险之中。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该司法解释一共有四条,第一条是关于夫妻合意形成的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二条是关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是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债务的情形,第四条是规定该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相对于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存在的问题来说,2018年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在它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和完善.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其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的内涵解释或者判断标准,其相关的规定比较分散。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缺少对于法定之债的相关规定。2018年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內容主要是针对于合同之债的,而对于法定之债则没有相关规定。第二,现行立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未能形成一个抽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规定举债时夫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意即可,没有对二者范围进行具体、详细的举例。第三,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婚姻法》第41条将债务用途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很难证明。而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属于债权人,该规定对债权人的要求还是过高。第四,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1条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欠款如何进行清偿的问题,仍然没有进行深入的规定,这是说到“共同清偿”,过于笼统,在操作中问题较多。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对于夫妻每个人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仍然没有进行规定,还是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
二、国外夫妻共同债务研究现状
(一)法国
《法国民法典》中将夫妻共同的负债,分为永久性负债和共同财产应予补偿的负债。永久性债务的范围包括配偶一方缔结的,用以家庭日常生活的、用于教育子女等目的而产生的债务。而“共同财产应予补偿的负债”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现的其他的不属于永久性负债的债务,比如配偶一方因个人的休闲娱乐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一方因自身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法国民法典》对夫妻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很有特点,对于其中的永久性负债来说,可以要求用配偶另一方的工资或者其他收益来偿还。而对于其他它规定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共同债务时,就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二)瑞士
瑞士的民法就选取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夫妻债务的清偿分别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在共同财产制下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共同财产,还包括个人财产。非常法定财产制分为宣告的法定财产制和当然的法定财产制,其中宣告的法定财产制需要申请,可以时夫妻一方的申请,也可以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官的申请;而当然的法定财产制无需申请,当然适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一个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的目的”,究其原因,我认识是因为认定的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笔者认为,应以“家庭利益”而非其他标准,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抽象条件。因为“家庭利益”的含义十分广泛,以“家庭利益”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抽象条件符合社会正常、稳定发展的需要。以“家庭利益”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不仅考虑了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也把各个家庭不同的生活习惯包含在内。既可以照顾大局,也能顾全个体的特殊性,法官在对相同的债务做出不同的认定时,也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限
“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也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用语,不仅包括家庭日常吃穿住行,还包括医疗、教育、赡养、抚养等各方面的内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与外延的大小关系到配偶双方和交易中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1]。“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和学界的主流观点,可以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满足夫妻日常生活需求引起的债务,二是因履行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引起的债务,三是夫妻共同生产与经营所负担的债务,四是夫妻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五是夫妻因文化、教育培训等自身成长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三)债权人举证责任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减轻了举债方配偶的证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实践中举证的难度,但是在个案中还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分析。
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没有理论支撑。我认为债权人应当具有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则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就不够严谨和谨慎,存在漏洞。我认为,和举证责任由其配偶来承担相比,由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似乎更为合理。不仅因为让债券人的举证能力更强,还因为债权人是追求积极事实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更加符合法律逻辑。
结语:
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越来越多。立法又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应当及时迅速地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后进行相应的反应,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论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J]. 田韶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2]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其完善[J]. 徐娟. 经济师. 2019(08).
[3]再审时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J]. 周浩,赵韵韵. 中国检察官. 2018(12).
[4]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J]. 向东. 学术探索. 2019(11).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清偿规则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概述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1980年《婚姻法》在这个问题上主张的是“目的论”,要求从该债务的产生原因以及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产生是否具有相同的意愿上进行分析。由于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意愿难以获悉也难以进行取证和评估,导致债权人的权力常常难以实现。2003年最高法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常常出现举债方和债权人之前相互联系、恶意勾结在一起,严重损害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尤其是该司法解释中第24条在进行法益保护的权衡时选择了倾向于债权人,忽略了配偶另一方的权益保护。还有公民之间的借款大多处于信任的关系,债权人认为借款人一个人就有偿还借款的能力,而借款人配偶的偿还能力不再进行考虑。该观点使得婚姻关系处于危险之中。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该司法解释一共有四条,第一条是关于夫妻合意形成的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二条是关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是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债务的情形,第四条是规定该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相对于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存在的问题来说,2018年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在它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和完善.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其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的内涵解释或者判断标准,其相关的规定比较分散。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缺少对于法定之债的相关规定。2018年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內容主要是针对于合同之债的,而对于法定之债则没有相关规定。第二,现行立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未能形成一个抽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规定举债时夫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意即可,没有对二者范围进行具体、详细的举例。第三,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婚姻法》第41条将债务用途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很难证明。而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属于债权人,该规定对债权人的要求还是过高。第四,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1条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欠款如何进行清偿的问题,仍然没有进行深入的规定,这是说到“共同清偿”,过于笼统,在操作中问题较多。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对于夫妻每个人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仍然没有进行规定,还是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
二、国外夫妻共同债务研究现状
(一)法国
《法国民法典》中将夫妻共同的负债,分为永久性负债和共同财产应予补偿的负债。永久性债务的范围包括配偶一方缔结的,用以家庭日常生活的、用于教育子女等目的而产生的债务。而“共同财产应予补偿的负债”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现的其他的不属于永久性负债的债务,比如配偶一方因个人的休闲娱乐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一方因自身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法国民法典》对夫妻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很有特点,对于其中的永久性负债来说,可以要求用配偶另一方的工资或者其他收益来偿还。而对于其他它规定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共同债务时,就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二)瑞士
瑞士的民法就选取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夫妻债务的清偿分别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在共同财产制下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共同财产,还包括个人财产。非常法定财产制分为宣告的法定财产制和当然的法定财产制,其中宣告的法定财产制需要申请,可以时夫妻一方的申请,也可以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官的申请;而当然的法定财产制无需申请,当然适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完善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一个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的目的”,究其原因,我认识是因为认定的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笔者认为,应以“家庭利益”而非其他标准,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抽象条件。因为“家庭利益”的含义十分广泛,以“家庭利益”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抽象条件符合社会正常、稳定发展的需要。以“家庭利益”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不仅考虑了社会大众的正常生活,也把各个家庭不同的生活习惯包含在内。既可以照顾大局,也能顾全个体的特殊性,法官在对相同的债务做出不同的认定时,也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限
“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也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用语,不仅包括家庭日常吃穿住行,还包括医疗、教育、赡养、抚养等各方面的内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与外延的大小关系到配偶双方和交易中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1]。“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和学界的主流观点,可以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满足夫妻日常生活需求引起的债务,二是因履行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引起的债务,三是夫妻共同生产与经营所负担的债务,四是夫妻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五是夫妻因文化、教育培训等自身成长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三)债权人举证责任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减轻了举债方配偶的证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实践中举证的难度,但是在个案中还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分析。
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没有理论支撑。我认为债权人应当具有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则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就不够严谨和谨慎,存在漏洞。我认为,和举证责任由其配偶来承担相比,由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似乎更为合理。不仅因为让债券人的举证能力更强,还因为债权人是追求积极事实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更加符合法律逻辑。
结语:
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越来越多。立法又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因此应当及时迅速地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后进行相应的反应,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论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J]. 田韶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2]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其完善[J]. 徐娟. 经济师. 2019(08).
[3]再审时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J]. 周浩,赵韵韵. 中国检察官. 2018(12).
[4]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J]. 向东. 学术探索.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