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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来自于和学生订立的教育服务合同,具有合同目的性、平等性、教育性、自愿性等特点。其法律基础来自《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教师法》第七条、第八条针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之规定。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一般学校教师惩戒存在较大差别。学校惩戒的前提是双方地位不对等,而其他教育机构的惩戒是在教师与学生平等的地位上作出的。就救济方式而言,其他教育机构中被惩戒的学生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途径获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