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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调节纳税人收入、公平财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与国际财产税制在诸多方面相差甚远;因此,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需建立一套少税种,多环节,低税率,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税制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制 改革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不论按财产价值征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征税,都适合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都能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我国对财产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制虽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但不彻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阻碍了整个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也严重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现行财产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财产税制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大环境的需要
财产课税历史悠久,曾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着手建立一套种类齐全、功能完整、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当今世界财产课税制度呈现出下列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仅为5%-6%。但从长远来看,财产课税仍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所没有的功能和特点,它能有效地补充这两个税系的不足,因此,财产课税的地位比较稳定,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据OECD组织1990年的资料,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美国财产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一些国家正逐步下放财产税税种的立法权,增加财产税税种、调整其税率。这不但保证了财产课税仍旧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税源更加广泛。
(3) 财产课税多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且评估制度健全,并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税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它价值(如账面价值)。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
当今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一体化的特征,而且步法在不断的加快,我国入世后也融入其中,成为一份子,必须与之接轨。但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在诸多方面与之相差甚远,因此, 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2、现行财产税制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后,今日中国的国情已与当年大为不同。中国社会财富的总量已经相当之大,GDP位列世界第六。与此同时,财富分配不均、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之严重也开始令社会感到不安。中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扩大至0.458。中国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显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绝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里。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统计局的报告并预言,贫富差距在未来十年还将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还存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如2003年江苏省,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已高达10.7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以上。
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不但不会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反倒会强化人们的社会不公平感,引起人们的愤怒情绪和社会的动荡,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社会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还使人们逐渐失去国家凝聚力,严重威胁着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财富分配不均、社会两极分化原因很多,改变这种现状的措施也很多(要互相配合协调使用),其中税收措施特别是财产税必定发挥其重要作用,但现行财产税制的现状及缺陷难当此任。因此, 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3、现行财产税制的现状及缺陷是现行财产税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财产税在我国的实行也已有二千多年,其变化更是多于发达国家。尤其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进行的1994年税制改革中,财产税体系也相应进行了改革。虽然说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和公平财富的作用。二是内外有别、城乡有别,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征管漏洞较大,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完善财产税制的建议
1、合理简化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从本质上讲,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免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超额累超累进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3、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4、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5、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6、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2)借鉴瑞典、荷兰、日本等国的做法,适当确定林地免税和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
(3)改革事业单位的财产税优惠。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身份征收财产税;对于改革后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仍视同行政机构对待,对其业务用财产给予免税优惠。
【参考文献】
[1] 彭龙运:外国财产课税制度[J].中国财政,1999(6)
[2] 王裕康等:OECD国家财产税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税务,1999(2)
[3] 蒋晓蕙:论规范和完善我国财产[J].财贸经济,1997(6)
[4] 杨纯华:我国财产税改革研究[J].福建论坛,2004(2)
【关键词】财产税制 改革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不论按财产价值征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征税,都适合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都能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我国对财产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制虽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但不彻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阻碍了整个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也严重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现行财产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财产税制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大环境的需要
财产课税历史悠久,曾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着手建立一套种类齐全、功能完整、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当今世界财产课税制度呈现出下列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仅为5%-6%。但从长远来看,财产课税仍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所没有的功能和特点,它能有效地补充这两个税系的不足,因此,财产课税的地位比较稳定,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据OECD组织1990年的资料,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美国财产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一些国家正逐步下放财产税税种的立法权,增加财产税税种、调整其税率。这不但保证了财产课税仍旧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税源更加广泛。
(3) 财产课税多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且评估制度健全,并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税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它价值(如账面价值)。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
当今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一体化的特征,而且步法在不断的加快,我国入世后也融入其中,成为一份子,必须与之接轨。但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在诸多方面与之相差甚远,因此, 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2、现行财产税制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后,今日中国的国情已与当年大为不同。中国社会财富的总量已经相当之大,GDP位列世界第六。与此同时,财富分配不均、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之严重也开始令社会感到不安。中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扩大至0.458。中国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显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绝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里。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统计局的报告并预言,贫富差距在未来十年还将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还存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如2003年江苏省,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已高达10.7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以上。
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不但不会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反倒会强化人们的社会不公平感,引起人们的愤怒情绪和社会的动荡,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社会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还使人们逐渐失去国家凝聚力,严重威胁着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财富分配不均、社会两极分化原因很多,改变这种现状的措施也很多(要互相配合协调使用),其中税收措施特别是财产税必定发挥其重要作用,但现行财产税制的现状及缺陷难当此任。因此, 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3、现行财产税制的现状及缺陷是现行财产税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财产税在我国的实行也已有二千多年,其变化更是多于发达国家。尤其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进行的1994年税制改革中,财产税体系也相应进行了改革。虽然说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和公平财富的作用。二是内外有别、城乡有别,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征管漏洞较大,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完善财产税制的建议
1、合理简化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从本质上讲,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免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超额累超累进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3、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4、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5、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6、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2)借鉴瑞典、荷兰、日本等国的做法,适当确定林地免税和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
(3)改革事业单位的财产税优惠。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身份征收财产税;对于改革后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仍视同行政机构对待,对其业务用财产给予免税优惠。
【参考文献】
[1] 彭龙运:外国财产课税制度[J].中国财政,1999(6)
[2] 王裕康等:OECD国家财产税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税务,1999(2)
[3] 蒋晓蕙:论规范和完善我国财产[J].财贸经济,1997(6)
[4] 杨纯华:我国财产税改革研究[J].福建论坛,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