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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7月,“杭州杀妻案”引发全网热议。有人甚至感叹,知人知面不知心,原来枕边人才是最危险的存在。
也许是重婚,也许是恶意举债形成共同债务,也许是“假离婚”弄假成真,尽管未必关涉生死,但婚姻中的确可能遭遇一些坑,令人防不胜防。
各种坑,在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眼里,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对于平时鲜少接触相应知识的公众来说,哪怕跌入其中一个,也足以令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改变人生轨迹。
婚姻中有哪些坑需要注意?让我们跟随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婚姻律师一探究竟。
对于以下这起重婚案,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印象深刻。
据介绍,案件中妻子王某某和丈夫赵某某是小学同学,结婚20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丈夫从事运输行业,经常跟车到外地。妻子同公婆住在一起,日常上班,照顾孩子,孝敬公婆。夫妻双方从未发生过争吵,是亲戚朋友及家人眼中的模范夫妻。
一次外出途中,赵某某意外腿部骨折受伤,回北京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王某某每日给丈夫送饭,悉心照料。在此期间,王某某听说曾有一名自称赵某某妻子的女性到医院询问过病情,除了诧异,王某某并没有多想。住院半个月后,丈夫赵某某突发血栓,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丈夫的逝去,王某某伤心不已。
不料,到丈夫单位办理工伤赔偿时,王某某被告知,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之前拿着和赵某某的结婚证,自称赵某某的妻子,要求领取工伤赔偿金。单位告知王某某,工伤赔偿金暂无法发放,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后才能发放。
王某某做梦也没想到,丈夫在和自己正常生活外,还和其他女人领取了结婚证。此事件引发王某某要求撤销赵某某和李某某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随后,李某某手持赵某某书写的欠条起诉王某某要求归还借款,并提起要求继承赵某某财产的诉讼。
赵某某去世后,由于其生前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三次诉讼,给家人及亲属造成莫大的伤害。
“婚姻绝非儿戏。”陈霞认为,这是该案例带给大家最重要的启示。婚姻中,任何一方都必须对家庭负责,否则后患无穷。
离婚诉讼过程中,有些人会选择不恰当甚至恶意的方式来满足己方利益需求,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轶告诉本刊记者,恶意举债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
马某与前夫王某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相恋4年的俩人在旁人艳羡的目光中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马某怀孕,王某的公司也经营得风生水起。为了改善环境,他们花300万元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
孩子出生后,为了家庭,马某放弃了处于上升期的事业。全职太太的生活过了十几年,2015年的一天,马某意外得知丈夫王某不但出轨,还与出轨对象育有一子。马某提出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谁知第二年马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要求马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计50万元。马某自认为已经与王某离婚,此事与己无关,于是未到庭。然而,判决结果让马某傻了眼。
法院最终认为,王某所欠债务发生在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马某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不属于其与丈夫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后,马某又陆续被牵连到7个借款诉讼案件中,涉案金额总共高达800多万元,全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此,马某走上了上诉和申诉的维权之路。
易轶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以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的解释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2018年的解释以法条形式予以确认,明确了共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1. 夫妻共同签字或者未举债方事后追认的债务;2. 一方未超出日常生活的举债;3.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的举债,但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务。
“尽管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做了补充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但由于马某的案件在该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就已经进行判决,马某的维权申诉之路也走到了尽头。”易轶不无惋惜。
“因为规避购房政策而‘假离婚’,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为数不少。”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黎表示,他们中确有一部分是互相确认并互守“承诺”、买房后复婚的,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则是以购房为借口、达到离婚之实的。
张晓黎经手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桩。据介绍,李女士为了能让孩子在市区上重点小学,离婚前将房子卖掉,准备将钱款用于离婚后以男方名义购买另一套学区房,可事与愿违。离婚后,男方并没有用该笔钱款购房,也没有如约一年后复婚,并拒绝与李女士见面。
李女士崩溃,以“假离婚”提起诉讼,但法院无法根据其证据认定为“假离婚”。最终,李女士只得要求对该笔离婚时未分割的房款进行分割。
“不仅错失购房机会,耽误孩子入学,还赔上了婚姻,面临财产不能执行到位的隐患,‘假离婚’换来的是满身的千疮百孔。”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张晓黎深感遗憾。
根據多年从业经验,张晓黎发现,女性轻信男方“假离婚”的谎言,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情况比比皆是。“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中,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因其他因素而成立。”张晓黎提醒,“如果因规避房屋限购、车辆摇号、户口迁移等外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合法或者不合政策的原因而离婚,建议双方慎重考虑。因为在双方心目中可能是‘假离婚’,但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法律上讲,就是真正的离婚,从来不存在什么‘假离婚’。”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从相识、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有情人终成眷属实属不易。当激情退却,爱情化作亲情,婚姻中更需要的是彼此关爱与相互扶持。诚然,婚姻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坑,但当枕边人成为知心人,坑将不再是坑。
也许是重婚,也许是恶意举债形成共同债务,也许是“假离婚”弄假成真,尽管未必关涉生死,但婚姻中的确可能遭遇一些坑,令人防不胜防。
各种坑,在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眼里,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对于平时鲜少接触相应知识的公众来说,哪怕跌入其中一个,也足以令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改变人生轨迹。
婚姻中有哪些坑需要注意?让我们跟随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婚姻律师一探究竟。
重婚引发三次诉讼
对于以下这起重婚案,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印象深刻。
据介绍,案件中妻子王某某和丈夫赵某某是小学同学,结婚20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丈夫从事运输行业,经常跟车到外地。妻子同公婆住在一起,日常上班,照顾孩子,孝敬公婆。夫妻双方从未发生过争吵,是亲戚朋友及家人眼中的模范夫妻。
一次外出途中,赵某某意外腿部骨折受伤,回北京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王某某每日给丈夫送饭,悉心照料。在此期间,王某某听说曾有一名自称赵某某妻子的女性到医院询问过病情,除了诧异,王某某并没有多想。住院半个月后,丈夫赵某某突发血栓,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丈夫的逝去,王某某伤心不已。
不料,到丈夫单位办理工伤赔偿时,王某某被告知,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之前拿着和赵某某的结婚证,自称赵某某的妻子,要求领取工伤赔偿金。单位告知王某某,工伤赔偿金暂无法发放,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后才能发放。
王某某做梦也没想到,丈夫在和自己正常生活外,还和其他女人领取了结婚证。此事件引发王某某要求撤销赵某某和李某某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随后,李某某手持赵某某书写的欠条起诉王某某要求归还借款,并提起要求继承赵某某财产的诉讼。
赵某某去世后,由于其生前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发三次诉讼,给家人及亲属造成莫大的伤害。
“婚姻绝非儿戏。”陈霞认为,这是该案例带给大家最重要的启示。婚姻中,任何一方都必须对家庭负责,否则后患无穷。
恶意举债形成共同债务
离婚诉讼过程中,有些人会选择不恰当甚至恶意的方式来满足己方利益需求,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轶告诉本刊记者,恶意举债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
马某与前夫王某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相恋4年的俩人在旁人艳羡的目光中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马某怀孕,王某的公司也经营得风生水起。为了改善环境,他们花300万元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
孩子出生后,为了家庭,马某放弃了处于上升期的事业。全职太太的生活过了十几年,2015年的一天,马某意外得知丈夫王某不但出轨,还与出轨对象育有一子。马某提出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谁知第二年马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要求马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计50万元。马某自认为已经与王某离婚,此事与己无关,于是未到庭。然而,判决结果让马某傻了眼。
法院最终认为,王某所欠债务发生在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马某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不属于其与丈夫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后,马某又陆续被牵连到7个借款诉讼案件中,涉案金额总共高达800多万元,全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此,马某走上了上诉和申诉的维权之路。
易轶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以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的解释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2018年的解释以法条形式予以确认,明确了共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1. 夫妻共同签字或者未举债方事后追认的债务;2. 一方未超出日常生活的举债;3.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的举债,但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务。
“尽管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做了补充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但由于马某的案件在该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就已经进行判决,马某的维权申诉之路也走到了尽头。”易轶不无惋惜。
“假离婚”人财两空
“因为规避购房政策而‘假离婚’,这类案件在现实中为数不少。”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黎表示,他们中确有一部分是互相确认并互守“承诺”、买房后复婚的,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则是以购房为借口、达到离婚之实的。
张晓黎经手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桩。据介绍,李女士为了能让孩子在市区上重点小学,离婚前将房子卖掉,准备将钱款用于离婚后以男方名义购买另一套学区房,可事与愿违。离婚后,男方并没有用该笔钱款购房,也没有如约一年后复婚,并拒绝与李女士见面。
李女士崩溃,以“假离婚”提起诉讼,但法院无法根据其证据认定为“假离婚”。最终,李女士只得要求对该笔离婚时未分割的房款进行分割。
“不仅错失购房机会,耽误孩子入学,还赔上了婚姻,面临财产不能执行到位的隐患,‘假离婚’换来的是满身的千疮百孔。”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张晓黎深感遗憾。
根據多年从业经验,张晓黎发现,女性轻信男方“假离婚”的谎言,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情况比比皆是。“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中,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因其他因素而成立。”张晓黎提醒,“如果因规避房屋限购、车辆摇号、户口迁移等外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合法或者不合政策的原因而离婚,建议双方慎重考虑。因为在双方心目中可能是‘假离婚’,但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法律上讲,就是真正的离婚,从来不存在什么‘假离婚’。”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从相识、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有情人终成眷属实属不易。当激情退却,爱情化作亲情,婚姻中更需要的是彼此关爱与相互扶持。诚然,婚姻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坑,但当枕边人成为知心人,坑将不再是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