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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的混同,使得当事人被"婚姻"。在因补办结婚登记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中,补办结婚登记审判标准模糊,以夫妻名义同居与类伴侣式同居没有真正区分,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实质意义应在于使仪式婚获得法律保护。检视现有的补办结婚登记制,构建以结婚仪式为要件、补办登记申请确认程序为补充的补办登记审判制度,从而避免补办登记认定的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