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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政权是国家最为重要的公权力之一,是国家进行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重要手段。不仅如此,德国的公法学者伊森西指出,如果从统治工具上观察国体,现代国家宪法上的国体可以用“财政国家”来概括。<1>因此,一国的财政制度历来是公法学者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国的法学家也将注意力集中于此,但是可以发现,众多学者的研究只要是从财政学的角度进行切入,缺少法学的权利义务思维。然而,财政不仅是经济学问题,更是法学问题;不是一般的法学命题,更是关系一国母法地位的宪法学命题。
关键词:财政权;财政立宪;宪政体制
财政权历来是各国普遍重视的公权力之一,是国家运转不可缺少的职能。随着公共选择和产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在西方福利国家相继发生“财政危机”之后,人们逐渐建立起公共财政的法学逻辑,即国家在当代之任务,除必须保护个人之社会安全外,亦须提供各种服务,进行各种给付。<2>国家征税的合法性来源于纳税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财税是人民授予国家进行财政收支的权力,财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的权利。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说,财政的公共性与宪法在保护私权利方面是共通的。
一、宪政的产生来源于人民对政府财政权的规制需要
从历史的维度,宪政产生、发展围绕着财政。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曾指出,“宪政实际上就是指有一个国民代表机关的议会制度的现代政体”。<3>从立宪主义的母国即英国的历史考察,立宪主义的形成即“议会主权”的形成。<4>1215年英国国王十九世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即是英国国王和贵族、平民因财政问题激烈斗争并最终达成妥协的结果。在封建社会末期,围绕着财政革命的市民运动风起云涌。17世纪以后,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与议会之间多次因财政问题爆发冲突,最终引发了内战。1649年,查理一世因为践踏财政的宪政原则而被送上了断头台。1688年,英国经不流血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宪政原则,这正是为了对抗国王的财政专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因财政利益的争夺。在美国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殖民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核心,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个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确立了“无代议士不纳税”宪政原则。步美国后尘的法国宪政革命也因财政危机而动荡曲折。国王路易十四经常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正是这种仅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免税特权加上对平民的苛征激化了社会矛盾。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举债和增税,导致其与高等法院的持续冲突,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就在这一年,法国发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规定人民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将财政的宪政精神融入宪法和法律之中。以此为契机,法国终于走上了宪政之路。从以上宪政发展史可以看出,正是以财政斗争为契机而引发的对专制权利的限制,宪政才得以确立和发展。
二、财政是宪政体制运行的现实保障
没有财政,宪政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财政乃“国之大事”,关乎“国家经济命脉”。<5>财政权的行使使得国家有效调节资源的分配;促进社会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为公共安全提供经济保障。没有财政,国家机器就会瘫痪而陷于无政府状态,宪政秩序就不复存在。没有财政,人权多数是空洞的口号和虚幻的梦想。在哀鸿遍野、民不聊生的国度,人权只是真实的谎言。权利需要金钱的保证,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与此同时,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财政才不断地发展、进步,公共财政才得以建立。从王权财政到公共财政的深刻变化,是宪政进步的结果。正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宪政赋予财政以全新的内涵。在宪政国家,财政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之以前发生了质的飞跃。这表现为: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财政具有公共性,是人民享受“现代文明的对价”,是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财产来获得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现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正是因为财政具有公共性,它必须接受人们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国家普遍建立了议会审议、决议政府预算的宪政制度,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议机关,通过审查和决议预算案,本质上是对政府的授权,使得政府为达成一定施政目标而开支议会同意的预算,因此,议会的预算审查权只不过是传统的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的权力。<6>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之治,人民的基本权利的财政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国家征税权必须由宪法控制
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宪政精神。<7>
(一)征税权的程序性控制
国家负有形成实质正当(正义)的税法秩序的义务,这种形成义务主要指立法义务。<8>宪法学对于赋税立法是否实质正当性的考察限制在宪法秩序之内,主要是关注涉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合宪性控制。程序控权是一个重大的宪政理论问题,而且作为控制政府权力的程序,应该是由一系列程序制度构成的完整体系。第一,税法的一般性与合宪性控制。税法的一般性与其规则调整的普遍程度是呈正比的,但是现实中的税法由于其体系复杂、条文巨细、专业性太强、变化太快,难以被大部分的纳税人了解和接受。第二,税法的公开性与合宪性控制。税法的公开性对于税收法治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实发挥作用的税法不仅有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有大量行政机关颁布的的规章、条例和内部规程,这些文件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税法的公开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立场。第三,税法的明确性与合宪性控制。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和适用,税法应该是明确清晰的,其规定可以被纳税人所理解并遵从的,再者就是明确禁止对于不利于纳税人的溯及适用。第四,税法的可适用性与合宪性控制。税法应当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体现规制内涵的稳定性。
(二)征税权的实体性控制
仅仅对涉税立法设置程序性规则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涉税法律实体内容进行合宪性控制。立宪主义对财政制度的统帅,体现为财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普遍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9>第一,财政民主原则与合宪性控制,财政民主主义的核心内容是“财政议会主义”,政府的征税以财政分配的权力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第二,财政法定主义与合宪性控制,财政法定主义即税的课征与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若无法律依据,国家则无征收权利、人民不能被要求纳税;第三,财政健全主义与合宪性控制,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有充足的财源上才能实现,在财政上的前提条件在于“财政的健全性”;第四,财政平等主义与合宪性控制,普遍征税与平等征税(税负公平),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且追求相对的负税公平。
四、财政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在宪政体制的重要作用就是起到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在缺乏基本财产权(包括个人生命权)的集体实施制度和这些财产权的交换规则的情况下,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注定是“危险的、短暂的、野蛮的”。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的唯一符合逻辑的替代选择是把权利授予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10>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只不过是一群自由民为了汇集起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集合者的人身自由和财富而让渡个人权利,以社会公约赋予其生存和生命,以立法赋予其行动和意志,以赋税赋予其血液形成的政治集合体。<11>政府的财政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与授权,政府只是国家财政权的行使着。纳税人在达成社会公约的前提下,转让自己的部分财产权以构成财政收入,供国家提供公共产品之需,即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需求。财政权公民为了获得财政权的保护而对政府部分权利的让渡;从财政支出来看,公共资源的适用也必须有利于公民财产权力的保护和公共福利的提高。正如斯蒂芬·霍姆斯和桑斯坦合著的《权利的成本》所言:“权利依赖于政府,这必然带来一个逻辑上的后果:权利需要金钱,没有公共资源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如果政府计划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它必须消耗资源来反对来自个人和公共的损害;如果政府欲使人们免受无理的搜查和逮捕,那么它不得不消耗资源来控制和整肃警察力量;如果政府想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它至少需要采取措施来约束其工作人员,而这些措施的代价昂贵。“权利的成本”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征税权的必要性。<12>由此可以得出,政府的财政权来源于私人财产权,是私人财产的让渡,其取得和行使的最终目的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政府或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逻辑关系所在。
财政权是公民赋予的,那么财政权的运用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与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但是,孟德斯鸠曾说,“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切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财政权来源于财产权,既然是私人财产权的让渡,那么这种让渡的原则和底限必须得到遵守。一旦滥用超越私人财产权的公共权力,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公共资源难以保证用于公共目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宪政实质是确定处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关系的规则,以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为目的,以限制公共权力为基本精神。限制公共权利与保障公民权利紧密相连,宪法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当公共权力随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时,公民权利的保障就会造成空话。因此,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保证公共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限制约时,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宪政精神的核心。<13>
参考文献:
[1]葛克昌:“宪法国家——租税国”,载《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2]【日】芦部信喜:《宪法》,李鸿喜译,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16页。转引自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鸥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孙守文:《财税法疏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8]刘剑文:《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9]【美】杰弗瑞·布坎南,詹姆斯M. 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王金丰: 《宪政视域下的财政权规制》,《管理学研究》,2009年1月第7卷第1期.
注 释:
<1>葛克昌:“宪法国家——租税国”,载《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37-163页.
<2>【日】芦部信喜:《宪法》,李鸿喜译,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16页。转引自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鸥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5>孙守文:《财税法疏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6>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125页.
<7>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8>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9>刘剑文:《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1页.
<10>【美】杰弗瑞?布坎南,詹姆斯M. 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1>王金丰:《宪政视域下的财政权规制》,《管理学研究》,2009年1月第7卷第1期.
<12>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13>王金丰:《宪政视域下的财政权规制》,《管理学研究》,2009年1月第7卷第1期.
关键词:财政权;财政立宪;宪政体制
财政权历来是各国普遍重视的公权力之一,是国家运转不可缺少的职能。随着公共选择和产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在西方福利国家相继发生“财政危机”之后,人们逐渐建立起公共财政的法学逻辑,即国家在当代之任务,除必须保护个人之社会安全外,亦须提供各种服务,进行各种给付。<2>国家征税的合法性来源于纳税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财税是人民授予国家进行财政收支的权力,财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的权利。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说,财政的公共性与宪法在保护私权利方面是共通的。
一、宪政的产生来源于人民对政府财政权的规制需要
从历史的维度,宪政产生、发展围绕着财政。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曾指出,“宪政实际上就是指有一个国民代表机关的议会制度的现代政体”。<3>从立宪主义的母国即英国的历史考察,立宪主义的形成即“议会主权”的形成。<4>1215年英国国王十九世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即是英国国王和贵族、平民因财政问题激烈斗争并最终达成妥协的结果。在封建社会末期,围绕着财政革命的市民运动风起云涌。17世纪以后,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与议会之间多次因财政问题爆发冲突,最终引发了内战。1649年,查理一世因为践踏财政的宪政原则而被送上了断头台。1688年,英国经不流血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宪政原则,这正是为了对抗国王的财政专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因财政利益的争夺。在美国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殖民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核心,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个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确立了“无代议士不纳税”宪政原则。步美国后尘的法国宪政革命也因财政危机而动荡曲折。国王路易十四经常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正是这种仅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免税特权加上对平民的苛征激化了社会矛盾。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举债和增税,导致其与高等法院的持续冲突,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就在这一年,法国发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规定人民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将财政的宪政精神融入宪法和法律之中。以此为契机,法国终于走上了宪政之路。从以上宪政发展史可以看出,正是以财政斗争为契机而引发的对专制权利的限制,宪政才得以确立和发展。
二、财政是宪政体制运行的现实保障
没有财政,宪政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财政乃“国之大事”,关乎“国家经济命脉”。<5>财政权的行使使得国家有效调节资源的分配;促进社会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为公共安全提供经济保障。没有财政,国家机器就会瘫痪而陷于无政府状态,宪政秩序就不复存在。没有财政,人权多数是空洞的口号和虚幻的梦想。在哀鸿遍野、民不聊生的国度,人权只是真实的谎言。权利需要金钱的保证,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与此同时,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财政才不断地发展、进步,公共财政才得以建立。从王权财政到公共财政的深刻变化,是宪政进步的结果。正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宪政赋予财政以全新的内涵。在宪政国家,财政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之以前发生了质的飞跃。这表现为: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财政具有公共性,是人民享受“现代文明的对价”,是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财产来获得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现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正是因为财政具有公共性,它必须接受人们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国家普遍建立了议会审议、决议政府预算的宪政制度,议会作为人民的代议机关,通过审查和决议预算案,本质上是对政府的授权,使得政府为达成一定施政目标而开支议会同意的预算,因此,议会的预算审查权只不过是传统的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的权力。<6>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之治,人民的基本权利的财政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国家征税权必须由宪法控制
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无论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宪政精神。<7>
(一)征税权的程序性控制
国家负有形成实质正当(正义)的税法秩序的义务,这种形成义务主要指立法义务。<8>宪法学对于赋税立法是否实质正当性的考察限制在宪法秩序之内,主要是关注涉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合宪性控制。程序控权是一个重大的宪政理论问题,而且作为控制政府权力的程序,应该是由一系列程序制度构成的完整体系。第一,税法的一般性与合宪性控制。税法的一般性与其规则调整的普遍程度是呈正比的,但是现实中的税法由于其体系复杂、条文巨细、专业性太强、变化太快,难以被大部分的纳税人了解和接受。第二,税法的公开性与合宪性控制。税法的公开性对于税收法治具有特别的意义,现实发挥作用的税法不仅有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有大量行政机关颁布的的规章、条例和内部规程,这些文件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税法的公开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立场。第三,税法的明确性与合宪性控制。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和适用,税法应该是明确清晰的,其规定可以被纳税人所理解并遵从的,再者就是明确禁止对于不利于纳税人的溯及适用。第四,税法的可适用性与合宪性控制。税法应当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体现规制内涵的稳定性。
(二)征税权的实体性控制
仅仅对涉税立法设置程序性规则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涉税法律实体内容进行合宪性控制。立宪主义对财政制度的统帅,体现为财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普遍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原则、财政平等原则。<9>第一,财政民主原则与合宪性控制,财政民主主义的核心内容是“财政议会主义”,政府的征税以财政分配的权力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第二,财政法定主义与合宪性控制,财政法定主义即税的课征与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若无法律依据,国家则无征收权利、人民不能被要求纳税;第三,财政健全主义与合宪性控制,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有充足的财源上才能实现,在财政上的前提条件在于“财政的健全性”;第四,财政平等主义与合宪性控制,普遍征税与平等征税(税负公平),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且追求相对的负税公平。
四、财政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在宪政体制的重要作用就是起到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在缺乏基本财产权(包括个人生命权)的集体实施制度和这些财产权的交换规则的情况下,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注定是“危险的、短暂的、野蛮的”。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的唯一符合逻辑的替代选择是把权利授予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10>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只不过是一群自由民为了汇集起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集合者的人身自由和财富而让渡个人权利,以社会公约赋予其生存和生命,以立法赋予其行动和意志,以赋税赋予其血液形成的政治集合体。<11>政府的财政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与授权,政府只是国家财政权的行使着。纳税人在达成社会公约的前提下,转让自己的部分财产权以构成财政收入,供国家提供公共产品之需,即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需求。财政权公民为了获得财政权的保护而对政府部分权利的让渡;从财政支出来看,公共资源的适用也必须有利于公民财产权力的保护和公共福利的提高。正如斯蒂芬·霍姆斯和桑斯坦合著的《权利的成本》所言:“权利依赖于政府,这必然带来一个逻辑上的后果:权利需要金钱,没有公共资源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如果政府计划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它必须消耗资源来反对来自个人和公共的损害;如果政府欲使人们免受无理的搜查和逮捕,那么它不得不消耗资源来控制和整肃警察力量;如果政府想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它至少需要采取措施来约束其工作人员,而这些措施的代价昂贵。“权利的成本”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征税权的必要性。<12>由此可以得出,政府的财政权来源于私人财产权,是私人财产的让渡,其取得和行使的最终目的在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政府或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逻辑关系所在。
财政权是公民赋予的,那么财政权的运用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与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但是,孟德斯鸠曾说,“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切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财政权来源于财产权,既然是私人财产权的让渡,那么这种让渡的原则和底限必须得到遵守。一旦滥用超越私人财产权的公共权力,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公共资源难以保证用于公共目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宪政实质是确定处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关系的规则,以保障公民的私人权利为目的,以限制公共权力为基本精神。限制公共权利与保障公民权利紧密相连,宪法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当公共权力随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时,公民权利的保障就会造成空话。因此,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保证公共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限制约时,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宪政精神的核心。<13>
参考文献:
[1]葛克昌:“宪法国家——租税国”,载《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2]【日】芦部信喜:《宪法》,李鸿喜译,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16页。转引自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鸥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孙守文:《财税法疏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8]刘剑文:《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9]【美】杰弗瑞·布坎南,詹姆斯M. 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王金丰: 《宪政视域下的财政权规制》,《管理学研究》,2009年1月第7卷第1期.
注 释:
<1>葛克昌:“宪法国家——租税国”,载《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37-163页.
<2>【日】芦部信喜:《宪法》,李鸿喜译,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16页。转引自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鸥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4>【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5>孙守文:《财税法疏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6>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125页.
<7>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8>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9>刘剑文:《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1页.
<10>【美】杰弗瑞?布坎南,詹姆斯M. 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1>王金丰:《宪政视域下的财政权规制》,《管理学研究》,2009年1月第7卷第1期.
<12>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13>王金丰:《宪政视域下的财政权规制》,《管理学研究》,2009年1月第7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