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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目标,由此,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也启动了改革,尤其是深化税务稽查体制的机制改革。当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税务局的税务稽查体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亟须通过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体制的改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织,都要遵守纳税义务。税务稽查工作作为我国税务征管工作的一个环节,是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依法对纳税人的缴税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监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偷税漏税的发生。
税务稽查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体制内部两级稽查力量分散
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体制目前出现了税务稽查体制内部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两级稽查力量分散的现象,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整个体制内部无法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还有可能导致税务稽查体制内部的工作推诿责任、不作为等问题,显然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进行。
税务稽查机构职定位模糊
税务稽查工作被看作税务征收管理的后续工作,其工作内容仅是对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查漏补缺,这也是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体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际的税务稽查工作与各地区下属分局的检查工作以及税务征管工作在工作内容上有重合,由此有些税务稽查机构就淡化自身应有的稽查职责,不仅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更不利于税务机关的长远发展。
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能上的混乱
目前来看,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能混乱、越权行使对方职能的现象,也在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普遍存在。例如税务稽查机关对外要依法检查个人或法人组织的纳税情况,对内需要对纳税征收的质量进行检查,但是在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却存在着税务征管部门代为行使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反之,税务稽查部门代为行使税务征收管理职能的问题也有所存在。长此以往,不仅弱化了彼此的工作职能,使双方在代为行使对方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和分歧,还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有序发展,打击了公民依法纳税的意愿。
税务稽查与征管两部门缺乏沟通
对于部分地区的税务局而言,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的现象也很明显,这也是存在于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现状。例如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掌握了被检查对象的偷税漏税行为,尤其是对于偷税漏税的具体事项有了深入的理解,却不及时地告知税务征管部门,导致了税务征管部门只能明确被检查对象应该缴纳的税款,而对被检查对象的偷税漏税项目无从知晓。反之,税务征管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被税务稽查机关进行检查的对象的资料,却没有及时告知税务稽查机关,这也增加了税务稽查机关工作的难度。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二者在工作上效率不高,这也制约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地方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何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
形成稽查集权和打击合力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体制中出现的两级稽查力量分散、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形成打击合力的现象,我们税务稽查体制机制在改革的基础上,要在税务稽查体制内部形成稽查集权,凝聚两级稽查队伍的力量,形成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由此在税务稽查的工作岗位上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在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改革中,从源头上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加强税务稽查机构内部的思想建设和专业稽查业务建设
在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注重思想上落实的过程中却需要不断地加强对稽查机构内部的思想教育,尤其是对于在基层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定期以单位内部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认识,提高专业稽查业务能力,提升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从法律层面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展开
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项,因此,在深化税务稽查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进行。首先,要明确税务稽查机关作为唯一合法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应具有的法律权威和地位;其次,要不断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相关法律,例如尽快完善我国有关税务稽查工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梳理,确保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再次,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力,这是法律赋予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权力。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应及时行使手中的执法权力。
加强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的合作
以往税务稽查与征管工作范围和职能不明确,经常有各自为政的现象。为打破这样的格局,就要对工作方式加以创新,在改革的过程中,促进二者开展合作。首先,要明确二者的工作职能,确保权力不逾矩、不越职能,明确自身在税务机关工作的范围和权力;其次,开展有效合作,做到日常工作信息和资源共享,尤其是在检查重大偷税漏税的对象时,要在必要时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能够为彼此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此外,对于税务稽查机构而言,可以邀请税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内部有关案例分析的会议,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能协调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工作的科学性。
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的前景
当前,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合并已经水到渠成,因此对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地税合并后成立的稽查部门使稽查信息共享、管理体制更为清晰、稽查的打击力度更大。因此,在对税务稽查体制机制进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大力提倡税务稽查机关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海关部门乃至各大银行的合作,对偷税漏税的社会现象形成一种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尤其是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及骗取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要进行合力打击,促使当前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落到实处。
税收工作任重而道远,尤其是在当前“放管服”的体制改革、国地税进行合并的情况下,为我们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為此,本文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从几点改革措施上给予意见,仅供目前致力于税务稽查工作者参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织,都要遵守纳税义务。税务稽查工作作为我国税务征管工作的一个环节,是税务稽查工作人员依法对纳税人的缴税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监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偷税漏税的发生。
税务稽查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体制内部两级稽查力量分散
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体制目前出现了税务稽查体制内部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两级稽查力量分散的现象,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整个体制内部无法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还有可能导致税务稽查体制内部的工作推诿责任、不作为等问题,显然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进行。
税务稽查机构职定位模糊
税务稽查工作被看作税务征收管理的后续工作,其工作内容仅是对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查漏补缺,这也是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体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际的税务稽查工作与各地区下属分局的检查工作以及税务征管工作在工作内容上有重合,由此有些税务稽查机构就淡化自身应有的稽查职责,不仅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更不利于税务机关的长远发展。
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能上的混乱
目前来看,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职能混乱、越权行使对方职能的现象,也在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普遍存在。例如税务稽查机关对外要依法检查个人或法人组织的纳税情况,对内需要对纳税征收的质量进行检查,但是在大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却存在着税务征管部门代为行使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反之,税务稽查部门代为行使税务征收管理职能的问题也有所存在。长此以往,不仅弱化了彼此的工作职能,使双方在代为行使对方权力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和分歧,还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有序发展,打击了公民依法纳税的意愿。
税务稽查与征管两部门缺乏沟通
对于部分地区的税务局而言,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的现象也很明显,这也是存在于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现状。例如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掌握了被检查对象的偷税漏税行为,尤其是对于偷税漏税的具体事项有了深入的理解,却不及时地告知税务征管部门,导致了税务征管部门只能明确被检查对象应该缴纳的税款,而对被检查对象的偷税漏税项目无从知晓。反之,税务征管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被税务稽查机关进行检查的对象的资料,却没有及时告知税务稽查机关,这也增加了税务稽查机关工作的难度。由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二者在工作上效率不高,这也制约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地方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何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
形成稽查集权和打击合力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稽查体制中出现的两级稽查力量分散、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形成打击合力的现象,我们税务稽查体制机制在改革的基础上,要在税务稽查体制内部形成稽查集权,凝聚两级稽查队伍的力量,形成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由此在税务稽查的工作岗位上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在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改革中,从源头上为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加强税务稽查机构内部的思想建设和专业稽查业务建设
在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注重思想上落实的过程中却需要不断地加强对稽查机构内部的思想教育,尤其是对于在基层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定期以单位内部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认识,提高专业稽查业务能力,提升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从法律层面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展开
全面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项,因此,在深化税务稽查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进行。首先,要明确税务稽查机关作为唯一合法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应具有的法律权威和地位;其次,要不断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相关法律,例如尽快完善我国有关税务稽查工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梳理,确保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再次,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力,这是法律赋予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权力。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应及时行使手中的执法权力。
加强税务稽查与征管部门的合作
以往税务稽查与征管工作范围和职能不明确,经常有各自为政的现象。为打破这样的格局,就要对工作方式加以创新,在改革的过程中,促进二者开展合作。首先,要明确二者的工作职能,确保权力不逾矩、不越职能,明确自身在税务机关工作的范围和权力;其次,开展有效合作,做到日常工作信息和资源共享,尤其是在检查重大偷税漏税的对象时,要在必要时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能够为彼此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此外,对于税务稽查机构而言,可以邀请税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内部有关案例分析的会议,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能协调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工作的科学性。
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的前景
当前,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合并已经水到渠成,因此对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地税合并后成立的稽查部门使稽查信息共享、管理体制更为清晰、稽查的打击力度更大。因此,在对税务稽查体制机制进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大力提倡税务稽查机关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海关部门乃至各大银行的合作,对偷税漏税的社会现象形成一种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尤其是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及骗取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要进行合力打击,促使当前税务稽查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落到实处。
税收工作任重而道远,尤其是在当前“放管服”的体制改革、国地税进行合并的情况下,为我们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為此,本文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从几点改革措施上给予意见,仅供目前致力于税务稽查工作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