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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平等,作为人类文明史上最为重要的两大价值目标之一,是被人们广泛关注和谈论的经典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自身存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决定了其与平等问题的密切联系。本文仅以三类弱势群体,即残疾人、穷人和少数民族为例,重点探讨其“弱势”所形成的原因,同时从最根本的平等概念、弱势群体概念入手,从弱势群体保护是否违背了人人平等原则的角度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做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人人平等原则;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1-01
作者简介:芦玮(1990-),女,汉族,吉林白山人,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研-14班的学生,职务为2014级法理学班长以及法理宪政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概念的界定
(一)平等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的经典定义是:“平等的含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应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相同的对待。”①平等理论多种多样,但其中最富代表性的是形式平等理论与实质平等理论。从中我们可以概括抽象出平等的本质和共性。
第一,平等的实质是弱者发出的要求同等对待的请求。
第二,平等的反向要求是拒绝特权和歧视。
第三,平等具有内涵的多层次性、外延的交叉重叠性、价值取向的矛盾冲突性等特点。
本文将重点着眼于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期为平等视角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全面的理论证成。
形式平等最重要的体现是公平的机会平等,而这种机会的平等主要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处于平等的起点。与形式平等不同,实质平等是根植于主体事实上的差异,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而在这一点上其实质也是一种机会平等。
(二)弱势群体的定义
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弱者群体、社会脆弱群体。谈及社会弱势群体,大多可以指妇女、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农民、少数民族、消费者、低收入者等等,其涵涉范围众多。但在弱势群体的广泛性中蕴藏着深刻的复杂性。“群体”可以是实在意义上的,但更多的则是观念意义上的,是对在某一方面具有共同特质的人群的一种理论上的概括。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实质平等理论的支撑——罗尔斯理论
罗尔斯认为平等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而且认为其正义论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融合体。其正义观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但对于其正义观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会存在质疑:此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差别原则片面侧重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不是用例外来对抗普遍?
罗尔斯认为法律的普遍性所强调的是纯粹的形式正义之要求,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者说是对体系的服从。真正的正义制度的设计应该兼具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而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正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但是,对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可以说此原则的确有利于社会上的弱者,但是罗尔斯仅仅是提出了此观点,但是并未论证社会中最差的人是如何产生的,而对于此原因的阐述,是分析为什么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和照顾所必须的原因,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弱势群体的“弱”产生的原因
对于弱势群体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并不能笼统的归纳,而必须要具体的针对每一类弱势群体进行细致的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对于残疾人而言,其主要是由于自身的身体缺陷所决定的
由于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使得他们在教育上有特殊的场所、在医疗上需要比普通人多许多的额外治疗费用、找工作时受到歧视等,这些都使得他们无法正常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而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即为经济上的“弱”。
2.对于穷人而言,主要是由于与富人之间经济上的差异
3.而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其属于历史原因下的弱势群体
而基于以上三类弱势群体各自原因的分析,可以再一次质问对弱势群体给予照顾是合理、公平、平等的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由于其各自的特点,以及共同的经济弱势地位,使得国家不得不给予这些人以特殊的照顾,来平衡强者和弱者的差距,使得这些弱者最起码在起点(机会)上是平等的,从而达到实质的平等。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是一种资格,一种身份。当弱势群体不具备这种身份时,相对应的这种权利对他而言也就不存在了。事实上,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都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一员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注释]
①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
[4]万鄂湘主编.社会弱者权利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
[5]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6][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人人平等原则;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1-01
作者简介:芦玮(1990-),女,汉族,吉林白山人,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研-14班的学生,职务为2014级法理学班长以及法理宪政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概念的界定
(一)平等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的经典定义是:“平等的含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应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相同的对待。”①平等理论多种多样,但其中最富代表性的是形式平等理论与实质平等理论。从中我们可以概括抽象出平等的本质和共性。
第一,平等的实质是弱者发出的要求同等对待的请求。
第二,平等的反向要求是拒绝特权和歧视。
第三,平等具有内涵的多层次性、外延的交叉重叠性、价值取向的矛盾冲突性等特点。
本文将重点着眼于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期为平等视角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提供全面的理论证成。
形式平等最重要的体现是公平的机会平等,而这种机会的平等主要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处于平等的起点。与形式平等不同,实质平等是根植于主体事实上的差异,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而在这一点上其实质也是一种机会平等。
(二)弱势群体的定义
社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弱者群体、社会脆弱群体。谈及社会弱势群体,大多可以指妇女、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农民、少数民族、消费者、低收入者等等,其涵涉范围众多。但在弱势群体的广泛性中蕴藏着深刻的复杂性。“群体”可以是实在意义上的,但更多的则是观念意义上的,是对在某一方面具有共同特质的人群的一种理论上的概括。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实质平等理论的支撑——罗尔斯理论
罗尔斯认为平等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而且认为其正义论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融合体。其正义观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但对于其正义观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会存在质疑:此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差别原则片面侧重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是不是用例外来对抗普遍?
罗尔斯认为法律的普遍性所强调的是纯粹的形式正义之要求,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者说是对体系的服从。真正的正义制度的设计应该兼具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而他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正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但是,对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可以说此原则的确有利于社会上的弱者,但是罗尔斯仅仅是提出了此观点,但是并未论证社会中最差的人是如何产生的,而对于此原因的阐述,是分析为什么要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和照顾所必须的原因,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二)弱势群体的“弱”产生的原因
对于弱势群体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并不能笼统的归纳,而必须要具体的针对每一类弱势群体进行细致的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对于残疾人而言,其主要是由于自身的身体缺陷所决定的
由于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使得他们在教育上有特殊的场所、在医疗上需要比普通人多许多的额外治疗费用、找工作时受到歧视等,这些都使得他们无法正常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而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即为经济上的“弱”。
2.对于穷人而言,主要是由于与富人之间经济上的差异
3.而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其属于历史原因下的弱势群体
而基于以上三类弱势群体各自原因的分析,可以再一次质问对弱势群体给予照顾是合理、公平、平等的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由于其各自的特点,以及共同的经济弱势地位,使得国家不得不给予这些人以特殊的照顾,来平衡强者和弱者的差距,使得这些弱者最起码在起点(机会)上是平等的,从而达到实质的平等。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和其他权利一样,是一种资格,一种身份。当弱势群体不具备这种身份时,相对应的这种权利对他而言也就不存在了。事实上,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都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一员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注释]
①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
[4]万鄂湘主编.社会弱者权利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
[5]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6][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