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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前,一镇办初级中学购买了某电脑公司价值为15万元的微机数十台。还款期限届满后,尚有9万元货款未还,该校遂为电脑公司出具了9万元的货款欠条。2007年,电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9万元货款。后因学校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电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办案人员查明,学校是全额拨款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除义务教育经费之外没有经费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办案人员还查明: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