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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者手段,聘请一定的自然人去完成,这种自然人提供的劳动力就是人工成本。企业为了取得收入,就要支付相应的人工成本,于是就产生了工资薪金等支出,这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三十四条又详细规定:“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准则核算与税法扣除是有很大区别的,如何正确理解,如何正确处理调整好这些差异,对企业及国家税收都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本人在实务中的理解略谈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