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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具有普遍性.自由权的人权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起诉的自由、上诉的自由、选择一审管辖法院的自由、应诉的自由、撤诉的自由、选择审理程序的自由、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自由、要求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自由、合意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合意选择鉴定人和合意要求调解的自由、辩论的自由、自认的自由和认诺的自由等.我国民事诉讼无论在制度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离人权的标准都还有较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