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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晚期,随着科学的进步与社会的转型,基尔克等人摒弃了单纯的考证推理式的法学研究方法,试图从“生命体”概念的角度解构“法与道德”的关系。通过对早期法律与道德的生物学解读不难看出:日耳曼法制传统是生物学法学发轫的重要渊源,法律与道德的亲缘关系表现在核心价值的同源异流和相互交叉上。早期“法与道德”的生物论多有违背基础常识的情况,但仍有合理之处以供借鉴。基尔克等人的研究迈开了法学向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取经”的步伐,为生物学法学的最终成型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