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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债权履行的任意主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存在着对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动产交付、价款支付等方面极大的诉讼证明困境,同时其设置的先履行规则缺乏实体法的支撑,没有说明为什么先履行的法律理由,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