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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模拟审判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必备的实践课程,有着相对其他专业课程独有的特点。实践性作为该门课程最为核心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贯彻得并不到位,反而频频出现学生参与度低、教学中模仿环节欠缺、实践过程过于随意等问题。教学实践化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突破现有教学模式,让学生有更好的观摩、模仿机会,这是解决实践性不足的关键一步。本文通过实际调查模拟审判课程的课时安排,分析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得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模拟审判;教学模式;实践化
中图分类号:G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164(2021)07-0070-02
基金项目院西北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模拟审判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编号:2020YBJG-07)阶段性成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1]。模拟审判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校将模拟法庭实验作为独立课程开设”[2]。模拟法庭是在实践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模拟担当诉讼当事人和上述参与人,扮演各种诉讼角色参与预先设计好的案件审理与裁判。它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案件,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学生协同能力和基本职业技能,加强学生对职业责任和道德的理解和学习,为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奠定基础。
一、模拟审判课程的特点
(一)实践性。模拟审判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实践性特点比较明显。实践性是指模拟审判需要学生具体扮演各种诉讼角色,由学生自己实际操作,按照法定程序和實体法律相关规定演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在模拟审判中,学生要自己查找相关案例,编写模拟审理流程,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诉讼活动,从而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是模拟审判最为核心的特点。
(二)参与性。模拟审判审理、指控、辩护的角色定位在参与性方法的实践中展示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和作用,着眼于学生实践意识,指向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强调自身的行为和态度,强调方法本身。
(三)虚拟性。法院真实判决是针对特定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当事人间有真实利益上的冲突与纠纷,并承担最后的法律责任。而模拟审判没有事实上的诉讼性,其角色都是为了一定的学习和研究目的,由参与模拟审判的人员临时充当。
(四)假设性和验证性。使用的案件可以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也可以是为了对知识进行教育或对模拟法律制度可行性进行验证而特别设定的情况,或是在真实案件基础上加工的案例。模拟审判的程序,可以是既成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是临时根据不同模拟审判目的而设定的程序。模拟审判事实和程序的假设性和验证性,很容易成为法学研究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创新的突破口。
(五)探究性。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步入法学殿堂的学生对许多法律问题充满好奇,在模拟审判实践中,学生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会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使学生掌握法律的思维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模拟审判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学生才是这门课程的主角。但如何让“法学学生有更强烈的主体意识”[3],如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提高这门课程学习效果的主要思路。
二、模拟审判课程的现状分析
(一)学生参与度低
此问题有两个表现,一是学生对于课程的关注不高,二是学生更习惯于事先做好剧本然后“演戏”[4],而非遇到问题后运用知识解决问题。
对于学生而言,实践课程本身对其总体知识体系以及成绩绩点而言并非是最重要的。虽然从客观上来说模拟审判课程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学会运用相关理论知识,但相较于通过直接看书获得知识而言,这门课程属于理论知识的“巩固”而非“获取”。这直接导致学生对于模拟审判课程不够重视。而且相对其他需要考试的专业课而言,模拟审判本身的考查方法为实践报告和日常表现,除非完全不参与或者表现太差,否则学生不需要严格认真的准备就能够获得一个不低的成绩,这大大激发了学生的惰性。
此外,各法律院校的教学方案中该课程本身只有54学时,对于一个班的数十人而言,人均参与的学时数可能仅仅只有六学时甚至更少,仅完成三大诉讼的一审程序。而且三大诉讼法一审程序中往往涉及多个角色,例如法官(还应分为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检察官(往往有两名),被告及其代理人,若干证人等,角色的多样性使得每个学生的选择过于随意,很难体会到每个角色的不同特点。而且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比如场上突发问题无法解决等,学生习惯在课前演练好整个流程,课上只需要按照剧本演戏即可。
(二)缺乏足够的观摩、模仿环节
模仿环节主要指通过观摩手段学习审判流程。学时紧张问题也影响到了课程进度安排。依据模拟法庭学习大纲,模拟审判课程应该由4节讲授课程、50节实践课程构成。50节实践课程对于数十人的实践环节而言已经非常紧张,很难再安插模仿环节。
(三)模拟审判教学不够规范、随意性大
模拟审判课程本身涉及的知识点多且杂,给教师的实践指导环节带来极大的障碍,直接导致很多预想的教学目标难以达到,例如使学生“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实践环节中,学生的某些错误往往受制于诸多因素,如教师缺乏相关知识、学生声音过小教师未发觉、教师未及时喊暂停导致进入下一环节等,致使教师没有及时纠正问题。
而在教学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案例的选择环节随意性大的问题。对于案例选择,考虑到每个小组的打分公平问题,一般要求选取具有五个争点以上的案例,有的小组选取案例比较复杂、能够较好地体现专业知识和角色代入感,但有的小组则偏向比较简单的案例。考虑到准备时间问题,如果选用同一个案例则会带来另一种不公平:每组准备时间不同且后面小组可以参考前面小组的材料。 三、模拟审判课程教学模式的实践化
模拟审判课程本身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进一步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基本职业技能,加强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为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奠定基础。但现有课程设置和班级人数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加强实践化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而此处的实践化指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而非单纯强调实践课程本身。
(一)教学模式实践化的内在要求
1.实践化需要摒弃以往的“按剧本演戏”模式。模拟审判本身需要让学生学会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知识,锻炼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但实践中不少学生害怕上场后出错从而影响成绩,选择事先“排练”的模式。实际上违背了模拟审判课程设置的目的。
2.实践化首先需要完善观摩环节。模仿是学习的最好方法。对于实践操作课程而言,尽管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相关知识,但实地参与审判环节所带来的各种体验是视频无法给予的。例如实际的庭审环境、氛围,这些会对学生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者表现出的某些意外问题,也无疑会给学生带来思考。
3.实践化需要完善课程评价机制。现有课程评分机制是配合旧的课堂实践模式,其中平时成绩占10%,期末成绩90%;期末成绩中民事诉讼实践报告、刑事诉讼实践报告、行政诉讼实践报告各占三分之一。为了强调实践化,可以考虑将观摩环节的表现纳入平时成绩,同时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
(二)教学模式实践化的实现路径:走出校园、走到法庭
实现模拟审判实践化的最佳途径是带领学生走出校园,到实际庭审现场中去。相比校园教学,实际庭审现场才是最好的“老师”,它能够给学生提供最真实、最直观的观摩对象;从另一方面,学生可能不相信普通老师的实践经验,但却无法怀疑一名法官的专业能力,甚至即使一名法官偶尔表现不佳,也会让学生认识到实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也能给学生带来思考的机会;这一切都是校园教学无法做到的。但走出校园、走到法庭也需要解决一些问题,例如:
1.走出校园。当前疫情环境下,大规模的人群流动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使得学生出校门非常困难。这种情形下,需要学校能够配合相关工作,从车辆安排到随行人员再到防疫措施,都需要提前安排组织好。在疫情结束后,相对轻松的环境下,可以由学生自行前往法院。
2.选择法庭,走进法庭。首先需要跟当地的法院系统有良好的沟通,尤其需要学校或学院层面进行公对公的对接。其次要针对不同的课程安排选择不同的法庭,例如学习刑事诉讼要到刑事法庭等;而且不能盲目選择高级别法院,高级别法院一般审理案情较复杂的案件,这意味着庭审流程一般以天为单位,超出了课时数安排。
3.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针对学生本身,需要强调纪律,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尤其注意路途中的安全。进入法院后,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法院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不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行为。
4.构建新的考评机制。在突出模仿环节、注重实践化的要求下,需要对旧的评分机制予以改进。例如结合模拟审判课程特点,强调发言的逻辑性、角色本身特点、参与观摩次数等进行评分,应当“由重结果走向重过程”[5]。
参考文献:
[1]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8(08):86-89.
[3]张凯,戴萍萍.法学教学中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探析[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33):85-87.
[4]温美芬.探究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改革[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2):283-285.
[5]王小明.法学专业模拟审判教学改革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01):25-27.
(责任编辑:陈华康)
关键词:模拟审判;教学模式;实践化
中图分类号:G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164(2021)07-0070-02
基金项目院西北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模拟审判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编号:2020YBJG-07)阶段性成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1]。模拟审判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校将模拟法庭实验作为独立课程开设”[2]。模拟法庭是在实践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模拟担当诉讼当事人和上述参与人,扮演各种诉讼角色参与预先设计好的案件审理与裁判。它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案件,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锻炼学生协同能力和基本职业技能,加强学生对职业责任和道德的理解和学习,为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奠定基础。
一、模拟审判课程的特点
(一)实践性。模拟审判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实践性特点比较明显。实践性是指模拟审判需要学生具体扮演各种诉讼角色,由学生自己实际操作,按照法定程序和實体法律相关规定演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在模拟审判中,学生要自己查找相关案例,编写模拟审理流程,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诉讼活动,从而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是模拟审判最为核心的特点。
(二)参与性。模拟审判审理、指控、辩护的角色定位在参与性方法的实践中展示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和作用,着眼于学生实践意识,指向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强调自身的行为和态度,强调方法本身。
(三)虚拟性。法院真实判决是针对特定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当事人间有真实利益上的冲突与纠纷,并承担最后的法律责任。而模拟审判没有事实上的诉讼性,其角色都是为了一定的学习和研究目的,由参与模拟审判的人员临时充当。
(四)假设性和验证性。使用的案件可以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也可以是为了对知识进行教育或对模拟法律制度可行性进行验证而特别设定的情况,或是在真实案件基础上加工的案例。模拟审判的程序,可以是既成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是临时根据不同模拟审判目的而设定的程序。模拟审判事实和程序的假设性和验证性,很容易成为法学研究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创新的突破口。
(五)探究性。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步入法学殿堂的学生对许多法律问题充满好奇,在模拟审判实践中,学生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会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使学生掌握法律的思维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模拟审判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学生才是这门课程的主角。但如何让“法学学生有更强烈的主体意识”[3],如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提高这门课程学习效果的主要思路。
二、模拟审判课程的现状分析
(一)学生参与度低
此问题有两个表现,一是学生对于课程的关注不高,二是学生更习惯于事先做好剧本然后“演戏”[4],而非遇到问题后运用知识解决问题。
对于学生而言,实践课程本身对其总体知识体系以及成绩绩点而言并非是最重要的。虽然从客观上来说模拟审判课程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学会运用相关理论知识,但相较于通过直接看书获得知识而言,这门课程属于理论知识的“巩固”而非“获取”。这直接导致学生对于模拟审判课程不够重视。而且相对其他需要考试的专业课而言,模拟审判本身的考查方法为实践报告和日常表现,除非完全不参与或者表现太差,否则学生不需要严格认真的准备就能够获得一个不低的成绩,这大大激发了学生的惰性。
此外,各法律院校的教学方案中该课程本身只有54学时,对于一个班的数十人而言,人均参与的学时数可能仅仅只有六学时甚至更少,仅完成三大诉讼的一审程序。而且三大诉讼法一审程序中往往涉及多个角色,例如法官(还应分为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检察官(往往有两名),被告及其代理人,若干证人等,角色的多样性使得每个学生的选择过于随意,很难体会到每个角色的不同特点。而且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比如场上突发问题无法解决等,学生习惯在课前演练好整个流程,课上只需要按照剧本演戏即可。
(二)缺乏足够的观摩、模仿环节
模仿环节主要指通过观摩手段学习审判流程。学时紧张问题也影响到了课程进度安排。依据模拟法庭学习大纲,模拟审判课程应该由4节讲授课程、50节实践课程构成。50节实践课程对于数十人的实践环节而言已经非常紧张,很难再安插模仿环节。
(三)模拟审判教学不够规范、随意性大
模拟审判课程本身涉及的知识点多且杂,给教师的实践指导环节带来极大的障碍,直接导致很多预想的教学目标难以达到,例如使学生“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实践环节中,学生的某些错误往往受制于诸多因素,如教师缺乏相关知识、学生声音过小教师未发觉、教师未及时喊暂停导致进入下一环节等,致使教师没有及时纠正问题。
而在教学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案例的选择环节随意性大的问题。对于案例选择,考虑到每个小组的打分公平问题,一般要求选取具有五个争点以上的案例,有的小组选取案例比较复杂、能够较好地体现专业知识和角色代入感,但有的小组则偏向比较简单的案例。考虑到准备时间问题,如果选用同一个案例则会带来另一种不公平:每组准备时间不同且后面小组可以参考前面小组的材料。 三、模拟审判课程教学模式的实践化
模拟审判课程本身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进一步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锻炼学生协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基本职业技能,加强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学习,为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奠定基础。但现有课程设置和班级人数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加强实践化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而此处的实践化指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而非单纯强调实践课程本身。
(一)教学模式实践化的内在要求
1.实践化需要摒弃以往的“按剧本演戏”模式。模拟审判本身需要让学生学会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知识,锻炼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但实践中不少学生害怕上场后出错从而影响成绩,选择事先“排练”的模式。实际上违背了模拟审判课程设置的目的。
2.实践化首先需要完善观摩环节。模仿是学习的最好方法。对于实践操作课程而言,尽管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相关知识,但实地参与审判环节所带来的各种体验是视频无法给予的。例如实际的庭审环境、氛围,这些会对学生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者表现出的某些意外问题,也无疑会给学生带来思考。
3.实践化需要完善课程评价机制。现有课程评分机制是配合旧的课堂实践模式,其中平时成绩占10%,期末成绩90%;期末成绩中民事诉讼实践报告、刑事诉讼实践报告、行政诉讼实践报告各占三分之一。为了强调实践化,可以考虑将观摩环节的表现纳入平时成绩,同时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
(二)教学模式实践化的实现路径:走出校园、走到法庭
实现模拟审判实践化的最佳途径是带领学生走出校园,到实际庭审现场中去。相比校园教学,实际庭审现场才是最好的“老师”,它能够给学生提供最真实、最直观的观摩对象;从另一方面,学生可能不相信普通老师的实践经验,但却无法怀疑一名法官的专业能力,甚至即使一名法官偶尔表现不佳,也会让学生认识到实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也能给学生带来思考的机会;这一切都是校园教学无法做到的。但走出校园、走到法庭也需要解决一些问题,例如:
1.走出校园。当前疫情环境下,大规模的人群流动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使得学生出校门非常困难。这种情形下,需要学校能够配合相关工作,从车辆安排到随行人员再到防疫措施,都需要提前安排组织好。在疫情结束后,相对轻松的环境下,可以由学生自行前往法院。
2.选择法庭,走进法庭。首先需要跟当地的法院系统有良好的沟通,尤其需要学校或学院层面进行公对公的对接。其次要针对不同的课程安排选择不同的法庭,例如学习刑事诉讼要到刑事法庭等;而且不能盲目選择高级别法院,高级别法院一般审理案情较复杂的案件,这意味着庭审流程一般以天为单位,超出了课时数安排。
3.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针对学生本身,需要强调纪律,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尤其注意路途中的安全。进入法院后,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法院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不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行为。
4.构建新的考评机制。在突出模仿环节、注重实践化的要求下,需要对旧的评分机制予以改进。例如结合模拟审判课程特点,强调发言的逻辑性、角色本身特点、参与观摩次数等进行评分,应当“由重结果走向重过程”[5]。
参考文献:
[1]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8(08):86-89.
[3]张凯,戴萍萍.法学教学中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探析[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33):85-87.
[4]温美芬.探究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改革[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2):283-285.
[5]王小明.法学专业模拟审判教学改革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01):25-27.
(责任编辑:陈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