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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阿吉特·辛哈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仅仅适合于李嘉图不变的价值尺度的要求,但不是马克思转型问题的解;李嘉图和斯拉法的剥削概念也和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根本不同。斯拉法主义经济学家按照工资在净产出中的份额来说明剥削问题,和马克思从生产过程分析剥削问题有着本质区别。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辛哈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其对剥削概念的说明是遵照马克思《资本论》原意的,对转型问题的分析也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并且,同伊特韦尔的看法相反,辛哈认为不能把货币工资看作是给定的,而应该把实际工资看作是给定的。他对斯拉法关于李嘉图问题的说明也持肯定态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其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科学价值。
[关键词]转型问题;标准商品;剥削概念
[中图分类号]1709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1-0042-07
新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家主张用斯拉法理论体系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新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家,甚至包括像米克这样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斯拉法于1960年出版的《用商品生产商品》的小册子中所提出的标准商品可以作为不变的价值尺度,成为马克思转型问题的一个解。其中,尤以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伊特韦尔为代表。伊特韦尔在其题为《斯拉法先生的标准商品和剥削率》的论文中认为,可以从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中推出马克思的剥削率,成为马克思转型问题的一个解。
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此提出了批评,例如,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阿吉特·辛哈(Ajit Sinha)在题为《转型问题:标准商品是一个解吗?》的论文中指出,把剥削看作是利润同工资的比率,像伊特韦尔所做的,没有表达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全部含义,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不是马克思转型问题的解。辛哈在其论文中较为细致地分析了马克思的转型问题和其剥削概念之间的关系,分析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何以不能作为马克思转型问题的解之根本原因。
本文对辛哈的理论观点加以评述。
一、经济分析中的错误偏向
辛哈指出,可以同意把马克思的理论广义地认定为“剩余方法经济学”像斯拉法主义学者所做的那样;而且,就斯拉法贡献的意义而言,应当把这种贡献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积极的贡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斯拉法的课题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某些主要的斯拉法主义学者把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解释为李嘉图分配理论的一个变种,把斯拉法的标准商品解释为不仅是李嘉图不变的价值尺度的解,而且是马克思经济学转型问题的解。辛哈认为这些是错误的偏向。标准商品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转型问题不同,把它应用于转型问题便从根本上改变了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概念。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劳动时间作为一种计量单位是服务于剥削概念阐发的,而这种剥削概念,以一种精确的方式,不同于斯拉法的剥削概念。在后面的分析中,辛哈详细地比较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和斯拉法的剥削概念,并分析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同李嘉图理论和马克思理论的不同关系。
二、斯拉法论李嘉图: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
一般把斯拉法所阐述的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看作是对李嘉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似乎斯拉法也是李嘉图理论的最权威的解释者。辛哈在其论文中阐述了斯拉法对李嘉图理论的解释。
按照斯拉法在《<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导言》中的论述,李嘉图的分配理论建筑于对他所说的斯密“根本错误”(orinal error)纠正的基础之上。斯密(1776)在分析价格关系的过程中指出,商品的“自然价格”决定于各自独立决定的“自然工资”、“自然利润”和“自然地租”相加之和。李嘉图的论点是,这三个分配变量不能是独立的,因为它们必然受到净产出规模的限制。李嘉图借助于特殊的地租理论(边际土地不支付任何地租),提出了除地租外的其余两个分配变量即工资和利润率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条表示工资和利润率之间逆向关系的直线可能早已以一个谷物商品一利润模型确立起来,在该模型中,谷物既是该体系的投入,又是该体系的产出,也以谷物支付工资作为净产出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提高便意味着利润率的成比例的下降。由于产出和投入是以同质的单位谷物而被给定的,所以可以直接计算利润率。
按照斯拉法分析的逻辑,在多种商品的情况下,工资和利润率是负相关、且成比例的重要命题便不能完全成立。原因很简单。资本家掌握剩余产品,而投资资本总量(包括或排除实际工资)一般是两组异质的不同物品的结合。换言之,除非把所有的商品都归结于某种同质的单位,否则便不能计算利润率。这导致李嘉图把价格问题作为这个总量问题的一个解。如果人们能够决定所有商品的交换比率,那么就可以选择某种商品作为计算的基准,所有其他商品便可以作为基准商品的单位来测量了。换言之,所有商品都可以货币来测量了。通过假想的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交换比率等于生产那些商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时间和间接劳动时间的比率,李嘉图试图把价格理论唯一地植根于技术——代表技术的劳动时间——以致于把价格的作用剔除于分配问题,而且,像在谷物一利润模型中一样,同样的做法也可以被引导到多种商品的情形中去。李嘉图在1820年11月16日致迈克库洛赫的信中写道:“毕竟,地租、工资和利润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整个生产在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赖以划分的比例来解释。这种划分的比例基本上同价值学说没有联系”。
但是,李嘉图也完全认识到劳动价值论并不决定一般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生产价格。这是因为利润率是作为投资的回报计算的。基于劳动价值论来计量利润率,两个相等的投资量,如果其周转时间不同的话,便将给出不同的利润率。一般说来,假定所有的投资都有相同的周转时间过于严格,所以,必须修改劳动价值论,以致于使所有的资本投资都获得相同的利润率。
这本身并没多么困扰李嘉图。他所关心的是给定“修改了的”价值,工资的某种变化和随之而来的利润率的变化,将以各种方式影响包括基准商品(或货币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的成本部分。这意味着李嘉图的“毕竟,地租、工资和利润的重大问题……基本上同价值学说没有联系”的表述不能成立,因为这种划分的尺度似乎依赖于价格。这导致李嘉图寻求一种不变的价值尺度。这种不变的价值尺度将是具有这样性质的商品,即分配变量本身的变化不影响其“成本”条件,而且,这样一来,如果工资和利润也以这种商品测量的话,其关系将变得清晰,就是说,价格的变化不再造成任何复杂的关系。虽然李嘉图没能发现他的不变的价值尺度,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却具有李嘉图按照这种特殊线索即按照他的不变的价值尺度寻求的性质。
斯拉法(1960)表明,李嘉图试图首先决定价格然后决定利润率是错误的,因为价格和利润 率必须同时决定。当净产出变化的时候,商品价格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在各部门中应用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相等”。如果所有的产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是相同的,那么,工资的升降就将在所有的产业中按比例减少或增加利润,而无需改变最初的价格。因为价格的变化仅仅矫正行将提高的利润率的差异。如果各部门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相同的话。但是,斯拉法指出,即使一般说来,在分配变量变化的情况下价格以各种方式变化,人们也总能由某一给定的实际制度构造一个不受分配影响的“合成商品”(com-p08ite commodity)。斯拉法称这种合成商品为“标准商品”(the standrd commodity)。由于发现标准商品,斯拉法证明利润率可以同价格知识无关,只要我们把工资看作是既定的,并以标准商品来测量“工资和利润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因此,将在一切情况下得以维持,仅仅提供以标准商品表述的工资。相同的利润率,即在标准体系中获得的作为商品数量之间比率的利润率,将在实际体系中由于总量价值比率而形成”。
于是,辛哈指出,斯拉法确立了一种突破性的被他称之为古典经济学的命题。该命题说,所有生产和分配的变量,或竞争的资本主义体系的所有总量变量,都是在市场之外决定的,就是说,它们都是按照一种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按照这个命题,价格是独立的。这也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庸俗经济学”的要旨。
辛哈认为,斯拉法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一个有趣方面是它们不仅重申了对李嘉图谷物一利润模型的基本洞察,而且也走上了通往证明马克思方法的漫长道路,因为马克思始终坚持应该独立于价格来计算利润率,换言之,利润是一种非价格现象。
三、劳动时间和马克思的剥削概念
辛哈指出,不能把马克思的转型问题等同于李嘉图的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特别设计的标准商品是为了解决李嘉图的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的。在马克思那里,问题是要在分配变量给定的情况下寻求一个从价值核算到价格核算的途径,或科学的转型程序。另一方面,当分配变量发生变化的时候,给定总产出和技术,标准商品则给了一个从一种价格核算到另一种价格核算的转变的程序。即使两个问题被极为复杂地联结在一起,价格偏离价值比率的原因同价格随分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原因是相同的,它们也不是一个问题。在《<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导言》中,斯拉法曾间接地提及转型问题,并要求人们把它同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区分开。
李嘉图对于以等量劳动生产两种商品为什么会具有不同交换价值这一问题并不感兴趣。他关注这一问题,只是由于相对价值会因此受到工资变化的影响。差异和变化的这两个观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在李嘉图的理论体系中占中心地位的寻求不变价值尺度的问题,却完全是由于第二个观点产生的,在对第一个观点的研讨中就不会有相对应的问题。
斯拉法的表述表明,他完全看到了标准商品的性质。
尔后,辛哈指出了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把劳动时间用作计量单位不同于李嘉图著作中的情形。
在李嘉图那里,劳动价值论起一种严格的技术作用。在此,辛哈提到了嘉莱格纳尼(1991)的一个说法:亚当·斯密关于加总按最高成本独立决定的自然利润率以决定价格的论述的基本缺陷在今天借助于联立方程会很容易地得到证明;但是缺乏这种工具(李嘉图和马克思都是如此),就很难显示加之于多种商品情况下的对利润率的一组约束了。劳动价值论是可以显示这种约束的最好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核算体系之间的等式便不能出现。辛哈认为,嘉莱格纳尼的论点是说在没有斯拉法类型的联立方程情况下,马克思别无选择,必须从劳动价值量推导出按照价格实现的利润率。因此,“没有转型问题”。其论点的重要含义之一是劳动价值原理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是多余的。
辛哈正确指出,马克思把总的直接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直接同封建制度作了对比。在封建制度下,农户是自给自足的,但仍然被迫为地主劳动。而嘉莱格纳尼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理解同辛哈的理解的基本差别是,嘉莱格纳尼把剥削定义为“防止工人占有全部产品”,而他则坚持马克思的剥削手段(生产资料)的概念,认为是剥削手段(生产资料)使得工人为别人无偿劳动。这两种剥削概念是不同的。
辛哈指出,嘉莱格纳尼的剥削概念是生产结束以后的活动。而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定义,剥削是和生产同时进行的活动。事实是,控制其他人的劳动将造成对其劳动果实的控制,而不是相反。当我们说占有别人劳动果实的时候,我们是在说一个法律的范畴或道德的范畴,即一种占有的权利。而当我们说控制别人的劳动的时候,我们则是在说控制生产过程。亦即如何生产和生产什么。另外,这也等于说工人方面缺乏自由。生命是以时间计量的,控制别人的时间便是控制其生命。马克思在谈论劳动强度的增加和劳动日长度的增加时,认为资本在更快地吸食工人的生命:“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正像贪得无厌的农场主靠掠夺土地的肥力来提高收获量一样”,李嘉图/斯拉法的方法没有抓住马克思剥削概念的这个方面。斯拉法的剥削概念适合于占有份额的场合,在那里,土地所有者占有总产出的一个份额,而在生产过程中不起任何作用。但是资本家的剥削则是资本家直接控制(工人不能控制)生产过程的结果。封建主和农户之间的关系何以是马克思剥削概念范例的原因是,在这个关系中,作为剥削原因的剩余劳动的支出是非常明显的,是无需分析的。
关于劳动地租这个最简单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并且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但是,剩余价值和为别人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还以其可见的明显的形式而存在着。直接的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表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的形式上。马克思的观点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这种关系是隐蔽的。生产资料同工人分离,社会分工掩盖剥削关系。不仅利润范畴掩盖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概念,而且工资概念也掩盖剩余劳动。马克思写道,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劳动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
对此,辛哈指出,马克思同李嘉图在作为计量单位的劳动时间问题上的基本差别已在这里确定了。在李嘉图的工资理论中把工资归结于每个工人(及其家庭)而不是归结于每小时的劳动。“因此,劳动的自然价格依赖于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食品、必需品和便利的价格”。辛哈认为, 这意味着把给定的工资转变成为每劳动小时的工资率,必须假定劳动日的长度是从外部给定的。而在马克思看来,这是跟李嘉图难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相联系的。马克思对李嘉图作了这样的批判:李嘉图把实际工资看作是再生产劳动的成本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投入。马克思指出,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并不是一回事。虽然工资代表生产劳动力的成本,但在决定工资上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从劳动投入量中可能拨出多少作为补偿工资的成本。换言之,在李嘉图那里,把劳动日长度问题置于其工资理论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
这样,辛哈指出,和嘉莱格纳尼的命题不同,在马克思那里,选择劳动时间作为经济变量计量单位,并不是因为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表明利润的约束条件,而是由于其理论的基本方面——剥削概念一是以劳动时间来定义的,即定义为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很明显,如果说为了使剩余劳动能够存在,就必须以劳动生产率的一定发展水平为前提,那么,仅仅这种剩余劳动的可能性(就是说这种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劳动生产率的存在)还不能造成它的现实性。为此,必须事先强迫工人进行超过上述限度的劳动。而强迫工人这样做的就是资本。这一切在李嘉图的著作中都没有谈到,而争取规定正常工作日的整个斗争却正是由此而产生的”。
四、转型问题和标准商品
按马克思的评判,李嘉图关于价格因工资变动而变动的先入之见在于不必要地强调了一个次要的问题。在对李嘉图关于不变的价值尺度讨论进行评论时,马克思写道“这第六节(《论不变的价值尺度》)论述的‘价值尺度’,但其中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对价值,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劳动时间——同商品价值的外在尺度的必要性之间的联系,根本不了解,甚至没有把它当作问题提出来”。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李嘉图没有区分“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弱点。李嘉图的“价值”,简单说来是一种形式——亦即货币形式。价值、本质、现象都采取这种形式,因而,李嘉图没有能力把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同其现象联系起来。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辟出一章(第Ⅺ章)专门按照李嘉图自己的概念论述李嘉图的问题,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同本篇考察的其他重要之点相比,这是一个很次要的问题”。应当指出,马克思充分认识到这样的事实,即他的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区分并没解决“平均商品”问题,例如他写道,“因此,即使就中等构成的资本所生产的商品来说,成本价格也可能同构成生产价格的这个组成部分的各种要素的价值总额发生偏离。假定中等构成是80c+20v,对具有这种构成的现实资本来说,80c也可能大于或小于不变资本c的价值,因为这个c可以是由生产价格同价值相偏离的商品构成”。因而,作这样的结论是稳妥的:马克思并不认为他已经解决了李嘉图的问题,而是把它看作是“一个次要的”或微不足道的问题。
尽管如此,伊特韦尔(1975)还是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也是马克思转型问题的一个解。他的论点依赖于这样的说法,即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时间是:(1)花费于劳动力v上的货币价值总额,实际上,是产出价值中的工资份额;(2)生活资料的价值,那就是,构成实际工资的商品的价值。第二个定义是同我们在前面各节中讨论的客观尺度一致的。但伊特韦尔倾向于第一个定义。只要劳动价值论流行,这两个尺度就是一致的。但是,在价格偏离劳动价值比率的情况下(这是转型问题的情况),这两个尺度便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伊特韦尔提出,可以把剥削率定义为按照货币衡量的利润一工资比率(profit—wage ratio)。但是,这样一种对剥削的表述是有严重缺点的。“货币”剥削率将依赖于净产出的构成。就是说,即使技术、货币工资和花费于生产过程的总的劳动时间保持不变,仅仅劳动分配的变化就将改变剥削率。对于伊特韦尔来说,这是转型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且,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把标准商品用作货币商品(即按照标准商品表述的货币工资)得以解决。斯拉法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分析已经表明实际体系中的工资和利润之间的直接关系,当把标准商品选为货币商品或基数的时候,可以由r=R(1-w)给出。这里r为利润率,R为最大的利润率,w为货币工资。这促使伊特韦尔得出结论,换言之,如果把剥削率定义为1减物化于货币工资中的总劳动的比率,这便等于“平均商品”或标准商品生产中的剥削率,因而可能直接同作为整体的利润率联系起来。所以,剥削率e=(1-w)/w(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便明确地同利润率联系起来了,这里,r=R[e/(1+e)]。
辛哈指出,伊特韦尔并没提供任何严肃的证据以表明这也是马克思的命题。马克思惯于按照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假设把劳动价值转变成为以货币商品计量的尺度,这是他向读者表达的唯一的简化形式。认为马克思是按照支付给工人的货币工资来定义必要劳动时间是错误的。事实上,辛哈指出,这是同价值的定义不一致的,因为必要劳动是劳动力的价值,而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特殊的商品(从而也是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像一切其他商品那样。用货币工资的价值来计量劳动力的价值将等同于以与之交换的货币的价值来计量商品的价值。但是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与之交换的货币价值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样,劳动力的价值便实实在在地用生产工人的消费品(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Ⅺ章第226页引述的那段话里,马克思解释到价值一价格偏离的原因也适用于资本产业的平均构成。马克思加了这样一段话:“20v已同它的价值相偏离;因此,与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一致的时候比较,工人要买回这些商品(补偿这些商品)就必须劳动更多或更少的时间,也就是完成更多或更少的必要劳动。”这清晰地表述了马克思对作为一种客观尺度的“必要劳动”的定义,即补偿工人生存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不是作为净产出价值份额的一个货币尺度。由此,辛哈得出结论说,伊特韦尔对马克思的剥削率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伊特韦尔所以运用“货币工资”而不运用“实际工资”来说明剥削概念,按他自己的说法是出于三点原因:(1)易于引导按照货币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计算的工资的变化对利润率影响的分析,因为表述实际工资数量众多的变化特别困难;(2)现实世界中可能出现的实际工资构成的变化和差异造成了解释剥削率的困难(1975);(3)便于把货币工资看作是给定的,因为它同一种货币工资理论无关(1974)。针对这三点原因,辛哈逐一讨论如下:
第一点同转型问题无关,因为它不涉及实际工资变化及其对利润率影响的问题,像我们在本文所论述的。
第二点是正确的,但应当指出,马克思的分析是一种具有高度聚合性质的。而且,如果所有 的工资品都能聚合成为一个工资品部门,伊特韦尔的问题将消失。但是,无论如何,马克思的论点是,虽然整个工资品的构成随文化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特殊时代一个给定的文化下,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通常是相当统一的。对于工人之间的次要差别,例如饮食习惯等的差别,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假定这些商品有相同的资本有机构成,并为了理论的意图把它们看作是一种商品。
第三点深入到问题的核心。这一点对于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很重要,即剩余劳动时间可以先于价格决定而独立地决定。马克思坚持认为,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是由长期的社会一历史力量决定的(Marx,1876)。斯拉法(1960)对于把实际-工资看作是由价格体系以外的因素决定的,表现了一种矛盾的心理,主要是因为他的分析涉及工资变化的影响。
但是,辛哈指出,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劳动力的价值是基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方式决定的。这样,实际工资率便是由于考虑了劳动日的长度,以及工人的寿命和工人平均寿命预期,劳动的平均强度等决定的。所有这些变量都是历史上通过工人阶级的斗争决定的。马克思的论点不是说个别工人在任何既定的时点上不能储蓄。他的基本观点是,对于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来说不能维持正数值的储蓄,就是说,工人阶级没有财产可以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如果工人阶级作为整体能够持续地进行储蓄,那么,从长期来看他们就将不再是没有财产的无产者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也将崩溃。这样,工人消费掉全部工资的假定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便是一个关键的假定。
五、简要评论
第一,辛哈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上,其对剥削概念的说明是遵照马克思《资本论》原意的。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通过划分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通过论述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彼此互为消长的关系论述其剥削概念的。而斯拉法及斯拉法主义学者伊特韦尔等仅仅通过分析工人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在净产品中的份额来说明剥削关系。这似乎和马克思的分析有异曲同工之妙。实际上,这种分析并没有真正揭示作为剩余价值的利润的真正来源,或者,如辛哈所说,没有表达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全部含义。因此,斯拉法的剥削概念不等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
第二,辛哈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转型问题的分析也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像辛哈指出的,马克思转型问题的基本意图在于寻求从价值体系到生产价格体系的科学程序,马克思的转型问题要刻意说明价值如何在作为其转型形态的生产价格下面被掩盖了的真实关系。虽然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可以用来说明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但不能用来说明马克思的转型问题。
第三,同伊特韦尔的看法相反。辛哈正确指出,不能把货币工资看作是给定的,而应该把实际工资看作是给定的。认为这对于维护马克思的理论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决定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生存的必需品的价值。这并不反映在货币工资上,而是反映于实际工资上。另外,辛哈准确地表达了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对于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来说不能维持正数值的储蓄,如果工人阶级作为整体能够持续地进行储蓄,那么,在一个长的时期之后,他们就将不再是没有财产的无产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也将崩溃。这样,工人消费掉全部工资的假定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是一个关键的假定。
第四,辛哈对斯拉法关于李嘉图问题的说明是持肯定态度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其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科学价值。如他指出的,斯拉法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一个有利方面是它们不仅重申了对李嘉图谷物一利润模型的基本洞察,而且也走上了通往证明马克思方法的漫长道路,因为马克恩始终坚持应该独立于价格来计算利润率,换言之,利润是一种非价格现象。 第五,关于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应用斯拉法理论体系的问题,顺便说一下,英国剑桥大学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英里斯·赫伯特·多布(Maurice Herbert Dobb)也有过重要论述。多布指出,根据斯拉法的生产方程和有时期劳动的分析,可以有两种推导价格的方法:(1)根据单位产量的劳动消耗来推导价格;(2)根据单位产量的商品投入量来推导价格。这两种方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多布强调如果用标准纯产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它也同样会起到这种不变的价值尺度的作用。这样,商品价格就同劳动直接联系起来了。因此,多布认为,斯拉法体系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在他看来,商品价格既可以用标准纯产品表述,也可以用给定的利润率水平上的劳动来表述。这也是一种思路。似乎这种思路比辛哈更多地看到了斯拉法体系和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共同点,或者更重视斯拉法体系在马克思经济理论研究中的应用。
[关键词]转型问题;标准商品;剥削概念
[中图分类号]1709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1-0042-07
新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家主张用斯拉法理论体系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新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家,甚至包括像米克这样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斯拉法于1960年出版的《用商品生产商品》的小册子中所提出的标准商品可以作为不变的价值尺度,成为马克思转型问题的一个解。其中,尤以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伊特韦尔为代表。伊特韦尔在其题为《斯拉法先生的标准商品和剥削率》的论文中认为,可以从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中推出马克思的剥削率,成为马克思转型问题的一个解。
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此提出了批评,例如,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阿吉特·辛哈(Ajit Sinha)在题为《转型问题:标准商品是一个解吗?》的论文中指出,把剥削看作是利润同工资的比率,像伊特韦尔所做的,没有表达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全部含义,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不是马克思转型问题的解。辛哈在其论文中较为细致地分析了马克思的转型问题和其剥削概念之间的关系,分析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何以不能作为马克思转型问题的解之根本原因。
本文对辛哈的理论观点加以评述。
一、经济分析中的错误偏向
辛哈指出,可以同意把马克思的理论广义地认定为“剩余方法经济学”像斯拉法主义学者所做的那样;而且,就斯拉法贡献的意义而言,应当把这种贡献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积极的贡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斯拉法的课题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某些主要的斯拉法主义学者把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解释为李嘉图分配理论的一个变种,把斯拉法的标准商品解释为不仅是李嘉图不变的价值尺度的解,而且是马克思经济学转型问题的解。辛哈认为这些是错误的偏向。标准商品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转型问题不同,把它应用于转型问题便从根本上改变了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概念。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劳动时间作为一种计量单位是服务于剥削概念阐发的,而这种剥削概念,以一种精确的方式,不同于斯拉法的剥削概念。在后面的分析中,辛哈详细地比较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和斯拉法的剥削概念,并分析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同李嘉图理论和马克思理论的不同关系。
二、斯拉法论李嘉图: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
一般把斯拉法所阐述的标准商品和标准体系看作是对李嘉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似乎斯拉法也是李嘉图理论的最权威的解释者。辛哈在其论文中阐述了斯拉法对李嘉图理论的解释。
按照斯拉法在《<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导言》中的论述,李嘉图的分配理论建筑于对他所说的斯密“根本错误”(orinal error)纠正的基础之上。斯密(1776)在分析价格关系的过程中指出,商品的“自然价格”决定于各自独立决定的“自然工资”、“自然利润”和“自然地租”相加之和。李嘉图的论点是,这三个分配变量不能是独立的,因为它们必然受到净产出规模的限制。李嘉图借助于特殊的地租理论(边际土地不支付任何地租),提出了除地租外的其余两个分配变量即工资和利润率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条表示工资和利润率之间逆向关系的直线可能早已以一个谷物商品一利润模型确立起来,在该模型中,谷物既是该体系的投入,又是该体系的产出,也以谷物支付工资作为净产出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的提高便意味着利润率的成比例的下降。由于产出和投入是以同质的单位谷物而被给定的,所以可以直接计算利润率。
按照斯拉法分析的逻辑,在多种商品的情况下,工资和利润率是负相关、且成比例的重要命题便不能完全成立。原因很简单。资本家掌握剩余产品,而投资资本总量(包括或排除实际工资)一般是两组异质的不同物品的结合。换言之,除非把所有的商品都归结于某种同质的单位,否则便不能计算利润率。这导致李嘉图把价格问题作为这个总量问题的一个解。如果人们能够决定所有商品的交换比率,那么就可以选择某种商品作为计算的基准,所有其他商品便可以作为基准商品的单位来测量了。换言之,所有商品都可以货币来测量了。通过假想的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交换比率等于生产那些商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时间和间接劳动时间的比率,李嘉图试图把价格理论唯一地植根于技术——代表技术的劳动时间——以致于把价格的作用剔除于分配问题,而且,像在谷物一利润模型中一样,同样的做法也可以被引导到多种商品的情形中去。李嘉图在1820年11月16日致迈克库洛赫的信中写道:“毕竟,地租、工资和利润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整个生产在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赖以划分的比例来解释。这种划分的比例基本上同价值学说没有联系”。
但是,李嘉图也完全认识到劳动价值论并不决定一般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生产价格。这是因为利润率是作为投资的回报计算的。基于劳动价值论来计量利润率,两个相等的投资量,如果其周转时间不同的话,便将给出不同的利润率。一般说来,假定所有的投资都有相同的周转时间过于严格,所以,必须修改劳动价值论,以致于使所有的资本投资都获得相同的利润率。
这本身并没多么困扰李嘉图。他所关心的是给定“修改了的”价值,工资的某种变化和随之而来的利润率的变化,将以各种方式影响包括基准商品(或货币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的成本部分。这意味着李嘉图的“毕竟,地租、工资和利润的重大问题……基本上同价值学说没有联系”的表述不能成立,因为这种划分的尺度似乎依赖于价格。这导致李嘉图寻求一种不变的价值尺度。这种不变的价值尺度将是具有这样性质的商品,即分配变量本身的变化不影响其“成本”条件,而且,这样一来,如果工资和利润也以这种商品测量的话,其关系将变得清晰,就是说,价格的变化不再造成任何复杂的关系。虽然李嘉图没能发现他的不变的价值尺度,但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却具有李嘉图按照这种特殊线索即按照他的不变的价值尺度寻求的性质。
斯拉法(1960)表明,李嘉图试图首先决定价格然后决定利润率是错误的,因为价格和利润 率必须同时决定。当净产出变化的时候,商品价格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在各部门中应用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相等”。如果所有的产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是相同的,那么,工资的升降就将在所有的产业中按比例减少或增加利润,而无需改变最初的价格。因为价格的变化仅仅矫正行将提高的利润率的差异。如果各部门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相同的话。但是,斯拉法指出,即使一般说来,在分配变量变化的情况下价格以各种方式变化,人们也总能由某一给定的实际制度构造一个不受分配影响的“合成商品”(com-p08ite commodity)。斯拉法称这种合成商品为“标准商品”(the standrd commodity)。由于发现标准商品,斯拉法证明利润率可以同价格知识无关,只要我们把工资看作是既定的,并以标准商品来测量“工资和利润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因此,将在一切情况下得以维持,仅仅提供以标准商品表述的工资。相同的利润率,即在标准体系中获得的作为商品数量之间比率的利润率,将在实际体系中由于总量价值比率而形成”。
于是,辛哈指出,斯拉法确立了一种突破性的被他称之为古典经济学的命题。该命题说,所有生产和分配的变量,或竞争的资本主义体系的所有总量变量,都是在市场之外决定的,就是说,它们都是按照一种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按照这个命题,价格是独立的。这也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庸俗经济学”的要旨。
辛哈认为,斯拉法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一个有趣方面是它们不仅重申了对李嘉图谷物一利润模型的基本洞察,而且也走上了通往证明马克思方法的漫长道路,因为马克思始终坚持应该独立于价格来计算利润率,换言之,利润是一种非价格现象。
三、劳动时间和马克思的剥削概念
辛哈指出,不能把马克思的转型问题等同于李嘉图的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特别设计的标准商品是为了解决李嘉图的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的。在马克思那里,问题是要在分配变量给定的情况下寻求一个从价值核算到价格核算的途径,或科学的转型程序。另一方面,当分配变量发生变化的时候,给定总产出和技术,标准商品则给了一个从一种价格核算到另一种价格核算的转变的程序。即使两个问题被极为复杂地联结在一起,价格偏离价值比率的原因同价格随分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原因是相同的,它们也不是一个问题。在《<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导言》中,斯拉法曾间接地提及转型问题,并要求人们把它同不变的价值尺度问题区分开。
李嘉图对于以等量劳动生产两种商品为什么会具有不同交换价值这一问题并不感兴趣。他关注这一问题,只是由于相对价值会因此受到工资变化的影响。差异和变化的这两个观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在李嘉图的理论体系中占中心地位的寻求不变价值尺度的问题,却完全是由于第二个观点产生的,在对第一个观点的研讨中就不会有相对应的问题。
斯拉法的表述表明,他完全看到了标准商品的性质。
尔后,辛哈指出了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把劳动时间用作计量单位不同于李嘉图著作中的情形。
在李嘉图那里,劳动价值论起一种严格的技术作用。在此,辛哈提到了嘉莱格纳尼(1991)的一个说法:亚当·斯密关于加总按最高成本独立决定的自然利润率以决定价格的论述的基本缺陷在今天借助于联立方程会很容易地得到证明;但是缺乏这种工具(李嘉图和马克思都是如此),就很难显示加之于多种商品情况下的对利润率的一组约束了。劳动价值论是可以显示这种约束的最好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核算体系之间的等式便不能出现。辛哈认为,嘉莱格纳尼的论点是说在没有斯拉法类型的联立方程情况下,马克思别无选择,必须从劳动价值量推导出按照价格实现的利润率。因此,“没有转型问题”。其论点的重要含义之一是劳动价值原理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是多余的。
辛哈正确指出,马克思把总的直接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直接同封建制度作了对比。在封建制度下,农户是自给自足的,但仍然被迫为地主劳动。而嘉莱格纳尼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理解同辛哈的理解的基本差别是,嘉莱格纳尼把剥削定义为“防止工人占有全部产品”,而他则坚持马克思的剥削手段(生产资料)的概念,认为是剥削手段(生产资料)使得工人为别人无偿劳动。这两种剥削概念是不同的。
辛哈指出,嘉莱格纳尼的剥削概念是生产结束以后的活动。而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定义,剥削是和生产同时进行的活动。事实是,控制其他人的劳动将造成对其劳动果实的控制,而不是相反。当我们说占有别人劳动果实的时候,我们是在说一个法律的范畴或道德的范畴,即一种占有的权利。而当我们说控制别人的劳动的时候,我们则是在说控制生产过程。亦即如何生产和生产什么。另外,这也等于说工人方面缺乏自由。生命是以时间计量的,控制别人的时间便是控制其生命。马克思在谈论劳动强度的增加和劳动日长度的增加时,认为资本在更快地吸食工人的生命:“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正像贪得无厌的农场主靠掠夺土地的肥力来提高收获量一样”,李嘉图/斯拉法的方法没有抓住马克思剥削概念的这个方面。斯拉法的剥削概念适合于占有份额的场合,在那里,土地所有者占有总产出的一个份额,而在生产过程中不起任何作用。但是资本家的剥削则是资本家直接控制(工人不能控制)生产过程的结果。封建主和农户之间的关系何以是马克思剥削概念范例的原因是,在这个关系中,作为剥削原因的剩余劳动的支出是非常明显的,是无需分析的。
关于劳动地租这个最简单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并且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但是,剩余价值和为别人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还以其可见的明显的形式而存在着。直接的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表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的形式上。马克思的观点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这种关系是隐蔽的。生产资料同工人分离,社会分工掩盖剥削关系。不仅利润范畴掩盖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概念,而且工资概念也掩盖剩余劳动。马克思写道,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劳动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
对此,辛哈指出,马克思同李嘉图在作为计量单位的劳动时间问题上的基本差别已在这里确定了。在李嘉图的工资理论中把工资归结于每个工人(及其家庭)而不是归结于每小时的劳动。“因此,劳动的自然价格依赖于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食品、必需品和便利的价格”。辛哈认为, 这意味着把给定的工资转变成为每劳动小时的工资率,必须假定劳动日的长度是从外部给定的。而在马克思看来,这是跟李嘉图难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相联系的。马克思对李嘉图作了这样的批判:李嘉图把实际工资看作是再生产劳动的成本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投入。马克思指出,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并不是一回事。虽然工资代表生产劳动力的成本,但在决定工资上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从劳动投入量中可能拨出多少作为补偿工资的成本。换言之,在李嘉图那里,把劳动日长度问题置于其工资理论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
这样,辛哈指出,和嘉莱格纳尼的命题不同,在马克思那里,选择劳动时间作为经济变量计量单位,并不是因为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表明利润的约束条件,而是由于其理论的基本方面——剥削概念一是以劳动时间来定义的,即定义为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很明显,如果说为了使剩余劳动能够存在,就必须以劳动生产率的一定发展水平为前提,那么,仅仅这种剩余劳动的可能性(就是说这种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劳动生产率的存在)还不能造成它的现实性。为此,必须事先强迫工人进行超过上述限度的劳动。而强迫工人这样做的就是资本。这一切在李嘉图的著作中都没有谈到,而争取规定正常工作日的整个斗争却正是由此而产生的”。
四、转型问题和标准商品
按马克思的评判,李嘉图关于价格因工资变动而变动的先入之见在于不必要地强调了一个次要的问题。在对李嘉图关于不变的价值尺度讨论进行评论时,马克思写道“这第六节(《论不变的价值尺度》)论述的‘价值尺度’,但其中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对价值,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劳动时间——同商品价值的外在尺度的必要性之间的联系,根本不了解,甚至没有把它当作问题提出来”。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李嘉图没有区分“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弱点。李嘉图的“价值”,简单说来是一种形式——亦即货币形式。价值、本质、现象都采取这种形式,因而,李嘉图没有能力把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同其现象联系起来。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辟出一章(第Ⅺ章)专门按照李嘉图自己的概念论述李嘉图的问题,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同本篇考察的其他重要之点相比,这是一个很次要的问题”。应当指出,马克思充分认识到这样的事实,即他的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区分并没解决“平均商品”问题,例如他写道,“因此,即使就中等构成的资本所生产的商品来说,成本价格也可能同构成生产价格的这个组成部分的各种要素的价值总额发生偏离。假定中等构成是80c+20v,对具有这种构成的现实资本来说,80c也可能大于或小于不变资本c的价值,因为这个c可以是由生产价格同价值相偏离的商品构成”。因而,作这样的结论是稳妥的:马克思并不认为他已经解决了李嘉图的问题,而是把它看作是“一个次要的”或微不足道的问题。
尽管如此,伊特韦尔(1975)还是认为斯拉法的标准商品也是马克思转型问题的一个解。他的论点依赖于这样的说法,即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时间是:(1)花费于劳动力v上的货币价值总额,实际上,是产出价值中的工资份额;(2)生活资料的价值,那就是,构成实际工资的商品的价值。第二个定义是同我们在前面各节中讨论的客观尺度一致的。但伊特韦尔倾向于第一个定义。只要劳动价值论流行,这两个尺度就是一致的。但是,在价格偏离劳动价值比率的情况下(这是转型问题的情况),这两个尺度便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伊特韦尔提出,可以把剥削率定义为按照货币衡量的利润一工资比率(profit—wage ratio)。但是,这样一种对剥削的表述是有严重缺点的。“货币”剥削率将依赖于净产出的构成。就是说,即使技术、货币工资和花费于生产过程的总的劳动时间保持不变,仅仅劳动分配的变化就将改变剥削率。对于伊特韦尔来说,这是转型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且,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把标准商品用作货币商品(即按照标准商品表述的货币工资)得以解决。斯拉法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分析已经表明实际体系中的工资和利润之间的直接关系,当把标准商品选为货币商品或基数的时候,可以由r=R(1-w)给出。这里r为利润率,R为最大的利润率,w为货币工资。这促使伊特韦尔得出结论,换言之,如果把剥削率定义为1减物化于货币工资中的总劳动的比率,这便等于“平均商品”或标准商品生产中的剥削率,因而可能直接同作为整体的利润率联系起来。所以,剥削率e=(1-w)/w(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便明确地同利润率联系起来了,这里,r=R[e/(1+e)]。
辛哈指出,伊特韦尔并没提供任何严肃的证据以表明这也是马克思的命题。马克思惯于按照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假设把劳动价值转变成为以货币商品计量的尺度,这是他向读者表达的唯一的简化形式。认为马克思是按照支付给工人的货币工资来定义必要劳动时间是错误的。事实上,辛哈指出,这是同价值的定义不一致的,因为必要劳动是劳动力的价值,而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特殊的商品(从而也是再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像一切其他商品那样。用货币工资的价值来计量劳动力的价值将等同于以与之交换的货币的价值来计量商品的价值。但是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与之交换的货币价值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样,劳动力的价值便实实在在地用生产工人的消费品(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Ⅺ章第226页引述的那段话里,马克思解释到价值一价格偏离的原因也适用于资本产业的平均构成。马克思加了这样一段话:“20v已同它的价值相偏离;因此,与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一致的时候比较,工人要买回这些商品(补偿这些商品)就必须劳动更多或更少的时间,也就是完成更多或更少的必要劳动。”这清晰地表述了马克思对作为一种客观尺度的“必要劳动”的定义,即补偿工人生存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不是作为净产出价值份额的一个货币尺度。由此,辛哈得出结论说,伊特韦尔对马克思的剥削率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伊特韦尔所以运用“货币工资”而不运用“实际工资”来说明剥削概念,按他自己的说法是出于三点原因:(1)易于引导按照货币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计算的工资的变化对利润率影响的分析,因为表述实际工资数量众多的变化特别困难;(2)现实世界中可能出现的实际工资构成的变化和差异造成了解释剥削率的困难(1975);(3)便于把货币工资看作是给定的,因为它同一种货币工资理论无关(1974)。针对这三点原因,辛哈逐一讨论如下:
第一点同转型问题无关,因为它不涉及实际工资变化及其对利润率影响的问题,像我们在本文所论述的。
第二点是正确的,但应当指出,马克思的分析是一种具有高度聚合性质的。而且,如果所有 的工资品都能聚合成为一个工资品部门,伊特韦尔的问题将消失。但是,无论如何,马克思的论点是,虽然整个工资品的构成随文化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特殊时代一个给定的文化下,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通常是相当统一的。对于工人之间的次要差别,例如饮食习惯等的差别,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假定这些商品有相同的资本有机构成,并为了理论的意图把它们看作是一种商品。
第三点深入到问题的核心。这一点对于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很重要,即剩余劳动时间可以先于价格决定而独立地决定。马克思坚持认为,工人阶级的生活方式是由长期的社会一历史力量决定的(Marx,1876)。斯拉法(1960)对于把实际-工资看作是由价格体系以外的因素决定的,表现了一种矛盾的心理,主要是因为他的分析涉及工资变化的影响。
但是,辛哈指出,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劳动力的价值是基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方式决定的。这样,实际工资率便是由于考虑了劳动日的长度,以及工人的寿命和工人平均寿命预期,劳动的平均强度等决定的。所有这些变量都是历史上通过工人阶级的斗争决定的。马克思的论点不是说个别工人在任何既定的时点上不能储蓄。他的基本观点是,对于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来说不能维持正数值的储蓄,就是说,工人阶级没有财产可以一代一代地传下去。如果工人阶级作为整体能够持续地进行储蓄,那么,从长期来看他们就将不再是没有财产的无产者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也将崩溃。这样,工人消费掉全部工资的假定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便是一个关键的假定。
五、简要评论
第一,辛哈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上,其对剥削概念的说明是遵照马克思《资本论》原意的。的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通过划分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通过论述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彼此互为消长的关系论述其剥削概念的。而斯拉法及斯拉法主义学者伊特韦尔等仅仅通过分析工人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在净产品中的份额来说明剥削关系。这似乎和马克思的分析有异曲同工之妙。实际上,这种分析并没有真正揭示作为剩余价值的利润的真正来源,或者,如辛哈所说,没有表达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全部含义。因此,斯拉法的剥削概念不等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
第二,辛哈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转型问题的分析也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像辛哈指出的,马克思转型问题的基本意图在于寻求从价值体系到生产价格体系的科学程序,马克思的转型问题要刻意说明价值如何在作为其转型形态的生产价格下面被掩盖了的真实关系。虽然斯拉法的标准商品可以用来说明李嘉图的不变价值尺度问题,但不能用来说明马克思的转型问题。
第三,同伊特韦尔的看法相反。辛哈正确指出,不能把货币工资看作是给定的,而应该把实际工资看作是给定的。认为这对于维护马克思的理论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决定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生存的必需品的价值。这并不反映在货币工资上,而是反映于实际工资上。另外,辛哈准确地表达了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对于作为整体的工人阶级来说不能维持正数值的储蓄,如果工人阶级作为整体能够持续地进行储蓄,那么,在一个长的时期之后,他们就将不再是没有财产的无产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也将崩溃。这样,工人消费掉全部工资的假定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是一个关键的假定。
第四,辛哈对斯拉法关于李嘉图问题的说明是持肯定态度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其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科学价值。如他指出的,斯拉法标准体系和标准商品的一个有利方面是它们不仅重申了对李嘉图谷物一利润模型的基本洞察,而且也走上了通往证明马克思方法的漫长道路,因为马克恩始终坚持应该独立于价格来计算利润率,换言之,利润是一种非价格现象。 第五,关于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应用斯拉法理论体系的问题,顺便说一下,英国剑桥大学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英里斯·赫伯特·多布(Maurice Herbert Dobb)也有过重要论述。多布指出,根据斯拉法的生产方程和有时期劳动的分析,可以有两种推导价格的方法:(1)根据单位产量的劳动消耗来推导价格;(2)根据单位产量的商品投入量来推导价格。这两种方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多布强调如果用标准纯产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它也同样会起到这种不变的价值尺度的作用。这样,商品价格就同劳动直接联系起来了。因此,多布认为,斯拉法体系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在他看来,商品价格既可以用标准纯产品表述,也可以用给定的利润率水平上的劳动来表述。这也是一种思路。似乎这种思路比辛哈更多地看到了斯拉法体系和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共同点,或者更重视斯拉法体系在马克思经济理论研究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