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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就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问题谈些看法。
1998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时,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了财务管理,促进了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关于固定资金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要通过“固定资金”科目,在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同时,相应反映固定资金的增减变化。“固定资金”与“固定资产”是相对应的科目,用以核算监督国家在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面临的经济环境和业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拨款占全部事业单位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在此情况下,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不再是国家拨款,而是自己的创收收入及自筹资金。既然是自筹资金,就应赋予其完全的自主权,不宜限制太死。同时,国家提倡、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为适应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
笔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这样的核算更为简洁、合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购建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到建设银行的资金,用“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科目核算。由于基本建设周期大都在一年以上,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事业单位会计无法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资产价值,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账面资产不实。
建议参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设“在建工程”科目,用以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自制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增设“拨款转入”、“投资转入”、“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入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净资产,以及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引起净资产的减少。
收到财政或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时,借记“银行贷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发生修建工程或安装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项目完工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拨入专款。如果按规定专款收支结余留用的,则按拨入数全部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科目;如果基建专款收支结余按规定上缴的,则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结转,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科目,贷记“银行贷款(收支结余上缴数)”科目。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
现行《制度》对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不计算盈亏,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少单位没有树立使用固定资产要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这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打报告伸手要钱购置资产,却不重视资产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不重视挖掘资产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以至于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损坏丢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少事业单位一方面经费紧缺,另一方面又各自为政,贪大求新,重复购置,低效使用,不能统筹安排,调剂余缺,物尽其用。笔者建议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效益,节约投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损耗,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积累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计提折旧来解决,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关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但其账户的对应关系与其他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账户对应关系(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不同,使人难以按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次性计价入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固定基金随着租金的支付而相应增加,不同于固定资产按协议价一次性入账,并且每期支付的租金中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买价的分期付款部分、出租企业垫付资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时收取的手续费等,而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基金。
笔者建议: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关于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笔者建议: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清理
《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溢。
笔者建议: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账务处理为:
(一)事业单位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清理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二)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发生变价收入或应取得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四)固定资产清理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反之发生的净损失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关于运用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
事业单位运用国有固定资产,采取发包、出租、联营或划拨独立核算的附属经济实体等形式进行营利活动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其中,属于机构改革(如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划出的资产,经评估和批准后,作为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来处理,借记“事业基金——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对附属企业实体一般都采用承包、承租等经营方式,划转给附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的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应当一视同仁地在事业单位的账上统一核算,不能做无偿划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营转出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并非双方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转入”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评估价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八、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制度》规定,资产负债中列示的“固定资产”和“规定基金”两个项目,在报表只能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相关固定基金,使事业单位资产和净资产的信息不实,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笔者建议: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四个项目。这样,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方面的信息就可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固定资产原有规模、固定资产磨损价值和减去折旧后的净值、正在建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和正在清理过程中的固定资产。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状况得到客观地反映,也扩大了报表的信息量,使报表本身更为有用。
1998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时,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了财务管理,促进了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关于固定资金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要通过“固定资金”科目,在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同时,相应反映固定资金的增减变化。“固定资金”与“固定资产”是相对应的科目,用以核算监督国家在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面临的经济环境和业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拨款占全部事业单位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在此情况下,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不再是国家拨款,而是自己的创收收入及自筹资金。既然是自筹资金,就应赋予其完全的自主权,不宜限制太死。同时,国家提倡、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为适应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
笔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这样的核算更为简洁、合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购建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到建设银行的资金,用“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科目核算。由于基本建设周期大都在一年以上,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事业单位会计无法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资产价值,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账面资产不实。
建议参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设“在建工程”科目,用以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自制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增设“拨款转入”、“投资转入”、“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入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净资产,以及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引起净资产的减少。
收到财政或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时,借记“银行贷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发生修建工程或安装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项目完工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拨入专款。如果按规定专款收支结余留用的,则按拨入数全部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科目;如果基建专款收支结余按规定上缴的,则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结转,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科目,贷记“银行贷款(收支结余上缴数)”科目。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
现行《制度》对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不计算盈亏,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少单位没有树立使用固定资产要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这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打报告伸手要钱购置资产,却不重视资产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不重视挖掘资产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以至于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损坏丢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少事业单位一方面经费紧缺,另一方面又各自为政,贪大求新,重复购置,低效使用,不能统筹安排,调剂余缺,物尽其用。笔者建议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效益,节约投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损耗,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积累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计提折旧来解决,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关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但其账户的对应关系与其他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账户对应关系(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不同,使人难以按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次性计价入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固定基金随着租金的支付而相应增加,不同于固定资产按协议价一次性入账,并且每期支付的租金中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买价的分期付款部分、出租企业垫付资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时收取的手续费等,而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基金。
笔者建议: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关于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笔者建议: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清理
《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溢。
笔者建议: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账务处理为:
(一)事业单位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清理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二)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发生变价收入或应取得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四)固定资产清理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反之发生的净损失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关于运用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
事业单位运用国有固定资产,采取发包、出租、联营或划拨独立核算的附属经济实体等形式进行营利活动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其中,属于机构改革(如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划出的资产,经评估和批准后,作为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来处理,借记“事业基金——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对附属企业实体一般都采用承包、承租等经营方式,划转给附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的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应当一视同仁地在事业单位的账上统一核算,不能做无偿划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营转出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并非双方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转入”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评估价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八、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制度》规定,资产负债中列示的“固定资产”和“规定基金”两个项目,在报表只能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相关固定基金,使事业单位资产和净资产的信息不实,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笔者建议: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四个项目。这样,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方面的信息就可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固定资产原有规模、固定资产磨损价值和减去折旧后的净值、正在建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和正在清理过程中的固定资产。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状况得到客观地反映,也扩大了报表的信息量,使报表本身更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