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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营改增”的背景为基础,以交通运输企业为研究对象,根据山东省潍坊市运输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寻找“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全方位、多角度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与建议,促进税收朝更加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腾飞,对税收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对税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旧有制度的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税收制度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变更,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脚步。营业税与增值税因纳税人最为普遍、征税范围最为广泛而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相加之和占据了我国税收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点部分,因此,进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自2012年的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后,我国在交通运输业等多个行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营改增”政策推行范围不断扩大。“营改增”是我们在结构性减税、优化税收体制道路上的至关重要的一步,不仅在我国税收结构的调整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更在实际运行中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所以,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及管理对策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与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对潍坊市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为3%;在“营改增”之后,调整为征收3%的增值税。‘营改增”前后对比而言,虽然征收的稅率的确没有变化,但是相对于“营改增”前的税收制度, “营改增”后新的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减小了,小规模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相对减轻,新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不仅增加了市场活力,也充分证明了该政策的正确性。
假设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中某小规模纳税人缴纳2015年的税负且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该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按照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且税率为3%,由此可以得出税负为1000X3%=30万; “营改增”后,停止对该企业征收营业税,转而征收3%的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00/(1+3%) =970.87万元,应纳税额=销售额X3%=970.87 X 3%=29.13(万元),税负有所下降,下降率0.1%。
(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而非征收增值税,税收制度规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共同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较为沉重,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的百分之三。新的政策实施以后,其纳税标准也相应作出了变更,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共同决定了应纳税额的组成,而此时的税收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1%,当销售额X11%—可抵扣进项金额X17%=销售额X(1+11%)X3%时,则我们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可抵扣进项金额/销售额=45. 1176%。
45.1176%成为反映衡量“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标尺。
根据山东省潍坊市的实际情况, 2015年1月一2015年12月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累计实现税收金额为136521万元,平均税负为2.27%,与原营业税税负(3% ) 相比较后,可以得出,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下降,降低了
0. 73个百分点。就每个月不同的情况而言,在统计的12个月份中,有4个月份的税负比原来征收营业税时要高,比重为25%,有8个月份的税负较“营改增”前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比重为
7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大多交通运输业中企业的税负都能够得以减轻。
三、“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难以核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在交纳税金时普遍采用现金交易,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人进行现金交易较多,致使交易过程中的大量无票收入,当发生的会计业务和经济活动行为,纳税人没有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纳税人没有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纳税的条件下,税务机关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导致税收收入难以核算。其次,陆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陆路回程运输收入的难确定性也增大了税收收入的核算难度。货运车辆在完成单向运输任务的回程中一般承接回程运输以取得收入,许多企业不在账面上反映营业收入而将回程运输收入作为司机薪酬处理,这也就增大了税收核算的难度。
(二)发票管理难度增大。交通运输业因其行业特性,需要处理的发票多、单张发票的金额比较小,所以在发票处理上任务较重,投入的人工成本比较大,且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征管工作难度也就随之增大。“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企业在2015年1月一2015年12月的一年间,累计开具了金额总和为17910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892份,而总税额达到了20125万元,如图1所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潍坊市2013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766份,2014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62份,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呈现上升趋势。交通运输业业务量的增加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持续增长,同时也给发票管理方面带来了更多问题。
(三)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弊端。“营改增”后,从潍坊市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情况看来,增值税的税负仍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而并没有像预期那样有所下降。原因就在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明确规定,在增值税的抵扣过程中,有八种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最主要的就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等,但是结合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从企业外部购置的运输工具等。在实际经营中,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在一定时间内并没有从企业外部购置交通运输工具的计划,原因就在于,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时间长,更新换代速度比较慢,并且购置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对于进入稳定发展时期的企业来说,交通运输工具更换的需求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 四、对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严格税收核算。“营改增”后,我国尚未建立起对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指标,无法对税收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导致税收风险和税收管理难度增大,因此应结合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的税收指标体系,通过指标的分析判斷税收走势,从宏观上分析该行业税收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反映“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对于加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运用税收数据,对关键性指标进行对比,找出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缴税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从而将该行业税收征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回程运输所得,也应该进行严格监管。严格监控、全面掌握回程运输所得情况,不仅对于核算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同时又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且可以增加税收、促进税收体系的完善。
(二)加大税收监控力度,重视发票管理。首先对企业进行全面调研,对税收数据进行测算,选择税负率等主要指标进行日常税收监控。分析查找是否有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或未将运输收入全部入账等问题。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税收资料,通过排查实际业务中的影响因素,测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业务正常运行条件下取得的营业收入,将计算出的年最高营业收入与实际开出的发票额和运输收入进行比对,判断其收入与营运能力是否相符。同时强化发票管理,防止虚开发票和虚抵发票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增加可抵扣项目。 为促进“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行,应不断拓展“营改增”实施行业的范围,拓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领域,使交通运输业所受地点及行业的限制减小,同时使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更加明显。就当前交通运输业而言,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应从扩大增值税进项可抵扣范围开始。由于从企业外部购置的运输工具更换较慢、使用时间较长,因此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更新运输工具的企业来说,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将一部分的折旧额进行抵扣。另外,对于交通运输业企业而言,高速公路收费、企业职工薪酬等费用也占据较高的比重,因此可以将这些费用增加到可抵扣项目中,从而解决部分企业增值税不降反升的问题
结论:交通运输业在人员、货物、信息的传递上不仅起着桥梁的作用,更是这三者紧密联系的纽带,作为第三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业现如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本文基于“营改增”的背景,并将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根据山东省潍坊市运输业的具体情况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问题产生的影响,通过建立模型和因素分析等方法,系统而又全面地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作了阐述,发现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业税收方面出现的问题,全方位、多角度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提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水平,查找税收漏洞提供理论支持,以促进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不断完善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地推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突出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23).
[2] 常晋.“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务影响及对策分析[J].中国外资,2013(2)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腾飞,对税收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对税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旧有制度的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税收制度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变更,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脚步。营业税与增值税因纳税人最为普遍、征税范围最为广泛而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相加之和占据了我国税收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点部分,因此,进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自2012年的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后,我国在交通运输业等多个行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营改增”政策推行范围不断扩大。“营改增”是我们在结构性减税、优化税收体制道路上的至关重要的一步,不仅在我国税收结构的调整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更在实际运行中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所以,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及管理对策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与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对潍坊市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为3%;在“营改增”之后,调整为征收3%的增值税。‘营改增”前后对比而言,虽然征收的稅率的确没有变化,但是相对于“营改增”前的税收制度, “营改增”后新的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减小了,小规模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相对减轻,新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不仅增加了市场活力,也充分证明了该政策的正确性。
假设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中某小规模纳税人缴纳2015年的税负且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该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按照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且税率为3%,由此可以得出税负为1000X3%=30万; “营改增”后,停止对该企业征收营业税,转而征收3%的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00/(1+3%) =970.87万元,应纳税额=销售额X3%=970.87 X 3%=29.13(万元),税负有所下降,下降率0.1%。
(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而非征收增值税,税收制度规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共同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较为沉重,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的百分之三。新的政策实施以后,其纳税标准也相应作出了变更,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共同决定了应纳税额的组成,而此时的税收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1%,当销售额X11%—可抵扣进项金额X17%=销售额X(1+11%)X3%时,则我们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可抵扣进项金额/销售额=45. 1176%。
45.1176%成为反映衡量“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标尺。
根据山东省潍坊市的实际情况, 2015年1月一2015年12月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累计实现税收金额为136521万元,平均税负为2.27%,与原营业税税负(3% ) 相比较后,可以得出,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下降,降低了
0. 73个百分点。就每个月不同的情况而言,在统计的12个月份中,有4个月份的税负比原来征收营业税时要高,比重为25%,有8个月份的税负较“营改增”前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比重为
7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大多交通运输业中企业的税负都能够得以减轻。
三、“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税收收入难以核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在交纳税金时普遍采用现金交易,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人进行现金交易较多,致使交易过程中的大量无票收入,当发生的会计业务和经济活动行为,纳税人没有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纳税人没有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纳税的条件下,税务机关无法了解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导致税收收入难以核算。其次,陆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陆路回程运输收入的难确定性也增大了税收收入的核算难度。货运车辆在完成单向运输任务的回程中一般承接回程运输以取得收入,许多企业不在账面上反映营业收入而将回程运输收入作为司机薪酬处理,这也就增大了税收核算的难度。
(二)发票管理难度增大。交通运输业因其行业特性,需要处理的发票多、单张发票的金额比较小,所以在发票处理上任务较重,投入的人工成本比较大,且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征管工作难度也就随之增大。“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企业在2015年1月一2015年12月的一年间,累计开具了金额总和为17910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892份,而总税额达到了20125万元,如图1所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潍坊市2013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766份,2014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62份,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潍坊市交通运输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呈现上升趋势。交通运输业业务量的增加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持续增长,同时也给发票管理方面带来了更多问题。
(三)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弊端。“营改增”后,从潍坊市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情况看来,增值税的税负仍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而并没有像预期那样有所下降。原因就在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明确规定,在增值税的抵扣过程中,有八种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最主要的就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等,但是结合交通运输业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从企业外部购置的运输工具等。在实际经营中,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在一定时间内并没有从企业外部购置交通运输工具的计划,原因就在于,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时间长,更新换代速度比较慢,并且购置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对于进入稳定发展时期的企业来说,交通运输工具更换的需求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 四、对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严格税收核算。“营改增”后,我国尚未建立起对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指标,无法对税收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导致税收风险和税收管理难度增大,因此应结合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的税收指标体系,通过指标的分析判斷税收走势,从宏观上分析该行业税收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反映“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对于加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运用税收数据,对关键性指标进行对比,找出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缴税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从而将该行业税收征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回程运输所得,也应该进行严格监管。严格监控、全面掌握回程运输所得情况,不仅对于核算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同时又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且可以增加税收、促进税收体系的完善。
(二)加大税收监控力度,重视发票管理。首先对企业进行全面调研,对税收数据进行测算,选择税负率等主要指标进行日常税收监控。分析查找是否有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或未将运输收入全部入账等问题。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税收资料,通过排查实际业务中的影响因素,测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业务正常运行条件下取得的营业收入,将计算出的年最高营业收入与实际开出的发票额和运输收入进行比对,判断其收入与营运能力是否相符。同时强化发票管理,防止虚开发票和虚抵发票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增加可抵扣项目。 为促进“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行,应不断拓展“营改增”实施行业的范围,拓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领域,使交通运输业所受地点及行业的限制减小,同时使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更加明显。就当前交通运输业而言,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应从扩大增值税进项可抵扣范围开始。由于从企业外部购置的运输工具更换较慢、使用时间较长,因此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更新运输工具的企业来说,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将一部分的折旧额进行抵扣。另外,对于交通运输业企业而言,高速公路收费、企业职工薪酬等费用也占据较高的比重,因此可以将这些费用增加到可抵扣项目中,从而解决部分企业增值税不降反升的问题
结论:交通运输业在人员、货物、信息的传递上不仅起着桥梁的作用,更是这三者紧密联系的纽带,作为第三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业现如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本文基于“营改增”的背景,并将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根据山东省潍坊市运输业的具体情况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问题产生的影响,通过建立模型和因素分析等方法,系统而又全面地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作了阐述,发现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业税收方面出现的问题,全方位、多角度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提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水平,查找税收漏洞提供理论支持,以促进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不断完善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地推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突出作用。
参考文献:
[1] 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23).
[2] 常晋.“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务影响及对策分析[J].中国外资,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