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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纪要追究”的管理体系。就法院而言,这个管理体系就是审判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而不是三个问题。因为,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不廉问题,不廉问题主要存在于审判业务当中,三者休戚相关,同生共长。因此,应当严防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三者之间的分立甚至对立,形成三张皮。必须紧紧扭住审判管理这个交汇点、融合处,加大不公裁判者的风险成本和心理强制,推动纪律严明、审判清明局面的形成。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审判管理一体化”新机制,作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长春实践样本,把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统一纳入到审判管理中做“一体化”考量,并在全市两级法院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评价标准、统一问责程序、统一结果运用,以案件评查为核心,以法官问责为重点,以评查结果运用为关键,使裁判不公者颜面受损、经济受罚、评优否定、提职扣分,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建立要素体系,解决管什么
实践证明,审判过程如同一架精密钟表行走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阻塞和失误对整体的冲击都是毁灭性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公裁判仍未根除,不当调解侵害权益,胡乱发改贻害巨大,久拖不决劳民伤财,消极执行损毁公信,保全、鉴定、拍卖问题丛生。笔者认为,只有对所有司法行为和节点都进行规范调整,才能有效降低司法不公产生的几率。同时,司法从来就不是一门仅仅事关推理判断的逻辑性技术,文化、信仰、传统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法官成为一个神圣的职业,导致公众对司法礼仪、审判作风等有较高的期许,一旦发生冲突,便极易引发申诉和信访。对法官的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进行礼性化、仪式化的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对裁判本身抱有的合理怀疑。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立案、审判、执行以及保全、鉴定、拍卖、信访,包括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建立审判管理的“要素体系”,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管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从而降低比犯罪危害尤烈的不公裁判的出现几率。此外,从制度设计的原理来看,过程导向与程序正义主导的制度,可以为不同的价值判断提供最为理想的对话平台,而程序正义条件下达成的共识更具理性权威。以程序性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制度中,只要程序得到法官的恰当遵守,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这既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实体裁判权的尊重,又夯实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建立责任体系,解决谁来管
谁来管理、谁来负责,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实践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形成了一条法官管理科层化即行政化的路径。也就是说审判管理主要靠行政领导。很多人对这种行政式的审判管理方式表示质疑。
笔者认为,法院具有对外和对内的二元权力结构,一个组织化和体系化的正式机构对内必然需要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内部管理。不应将管理上的行政手段妖魔化为一切审判活动皆要服从行政领导。应当清醒认识以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和审判行政化的本质区别,坚决摒弃以司法去行政化为由对审判全过程放任监管思想倾向,防止判前监督乏力、判后手忙脚乱现象的发生。也就是说,要理性面对法官管理的科层制背景和制度外因素,严格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委会、审判庭、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结构,在科层管理的大环境中来重塑法官的独立慎思,发挥科层管理的优势一面,使司法权力运行更趋科学化。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五个层级和审判管理室、审判委员会两个机构为主体,搭建审判管理的“五加二”责任体系,实现从法官自我管理到集体监管的无缝对接。院长、副院长、庭长的职责是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和法官业绩考核等,与全程插手个案、管理依靠审批的行政化模式有着本质不同。
在发挥科层管理优势一面的同时,更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地变革和完善。一方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变其偏重研究个案的倾向,强化其决策、管理与评价功能。让资深普通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突出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打破行政领导对审委会的权力垄断,在法院最高审判权力机构实现分权制约、祛除“密室政治”。另一方面,重塑审判管理办公室。改变其强统计、弱管理,甚至功能萎缩成司法统计的传统工作模式,赋予和强化评查、评价和启动问责程序的功能,在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实现平行分权与制约。同时,弥补审判管理在系统性和整体性方面的不足,对管理政策和考核标准有机整合,简化和归纳为可以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实现由分散的碎片化管理到集中的统一式管理的转变。
建立评价体系,解决怎么管
对案件审理的评价,法律规定一般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来进行,但是这种评价是针对判决而非针对法官自身的。特别是在内部评价与追责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法官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等切身利益造成直接影响。从审判管理这种内部管理的视角出发,对法官办结案件进行内部评查,开展责任追究,正是对外部评价的延伸和补充。
笔者认为,审判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案件评查,只有评价才能判断是非正误,只有真正形成裁判不公必然受处罚、司法不廉必然受处理、执行不力必然受处分的心理强制,才能使一个理性法官在衡量行为的效益和成本之后,放弃或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评查结果运用则是审判管理制度的关键,因为结果被忽略会导致全部制度体系整体失灵。据此,对经评查确认案件有问题的法官,纪律上问责、评优上否定、提职上扣分,变单纯针对案件的“线性考核”为统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立体考核”,实现对司法能力、案件质效和职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在尊重司法判决权威性和安定性的基础上,我们以提升对审判活动的整体控制能力为目标,建立了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双向评查四种评查制度。常规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执结案件的卷宗质量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特别是对上级发改、领导批办、代表关注、检察抗诉、群众上访等问题案件进行的评查;专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对已审结、执结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双向评查则具有更为独特的意义,围绕发改案件的内部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通过赋予下级法院一定的审判管理话语权,改变下级法院在管理中的消极被动地位,参与发改案件评查,从而强化管理的互动性和说理性,提升发改案件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与责任追究的正当性,确保在理论上只要出现发改案件,必有人声称对此负责,形成下级法院不能随意裁判、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发改的良性局面。通过程序意义上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一体化”公正。
在上述三个体系的支撑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囊括315条实施细则的审判管理制度。总结其核心思想,实际上就是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典式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废止长期存在的阵发式管理倾向,破除法官对外法律思维与对内政策思维的长期对立乃至思维错乱,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推理来明确法官在内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原理,实现法院内部治理和法官精神凝聚的法治化,用内部法治的力量推动外部法治。当法院管理和法官思维真正实现“规则之治”后,就必然产生了推动司法公正的内生力量。
(作者单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而不是三个问题。因为,队伍的主要问题是不廉问题,不廉问题主要存在于审判业务当中,三者休戚相关,同生共长。因此,应当严防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廉政建设三者之间的分立甚至对立,形成三张皮。必须紧紧扭住审判管理这个交汇点、融合处,加大不公裁判者的风险成本和心理强制,推动纪律严明、审判清明局面的形成。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审判管理一体化”新机制,作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长春实践样本,把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统一纳入到审判管理中做“一体化”考量,并在全市两级法院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评价标准、统一问责程序、统一结果运用,以案件评查为核心,以法官问责为重点,以评查结果运用为关键,使裁判不公者颜面受损、经济受罚、评优否定、提职扣分,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建立要素体系,解决管什么
实践证明,审判过程如同一架精密钟表行走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阻塞和失误对整体的冲击都是毁灭性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公裁判仍未根除,不当调解侵害权益,胡乱发改贻害巨大,久拖不决劳民伤财,消极执行损毁公信,保全、鉴定、拍卖问题丛生。笔者认为,只有对所有司法行为和节点都进行规范调整,才能有效降低司法不公产生的几率。同时,司法从来就不是一门仅仅事关推理判断的逻辑性技术,文化、信仰、传统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法官成为一个神圣的职业,导致公众对司法礼仪、审判作风等有较高的期许,一旦发生冲突,便极易引发申诉和信访。对法官的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进行礼性化、仪式化的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对裁判本身抱有的合理怀疑。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立案、审判、执行以及保全、鉴定、拍卖、信访,包括审判作风、司法礼仪等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建立审判管理的“要素体系”,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管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从而降低比犯罪危害尤烈的不公裁判的出现几率。此外,从制度设计的原理来看,过程导向与程序正义主导的制度,可以为不同的价值判断提供最为理想的对话平台,而程序正义条件下达成的共识更具理性权威。以程序性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审判管理制度中,只要程序得到法官的恰当遵守,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这既是对法官独立行使实体裁判权的尊重,又夯实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础。
建立责任体系,解决谁来管
谁来管理、谁来负责,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实践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形成了一条法官管理科层化即行政化的路径。也就是说审判管理主要靠行政领导。很多人对这种行政式的审判管理方式表示质疑。
笔者认为,法院具有对外和对内的二元权力结构,一个组织化和体系化的正式机构对内必然需要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内部管理。不应将管理上的行政手段妖魔化为一切审判活动皆要服从行政领导。应当清醒认识以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和审判行政化的本质区别,坚决摒弃以司法去行政化为由对审判全过程放任监管思想倾向,防止判前监督乏力、判后手忙脚乱现象的发生。也就是说,要理性面对法官管理的科层制背景和制度外因素,严格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委会、审判庭、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结构,在科层管理的大环境中来重塑法官的独立慎思,发挥科层管理的优势一面,使司法权力运行更趋科学化。
基于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五个层级和审判管理室、审判委员会两个机构为主体,搭建审判管理的“五加二”责任体系,实现从法官自我管理到集体监管的无缝对接。院长、副院长、庭长的职责是流程管理、质量评查和法官业绩考核等,与全程插手个案、管理依靠审批的行政化模式有着本质不同。
在发挥科层管理优势一面的同时,更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地变革和完善。一方面,改革审判委员会。改变其偏重研究个案的倾向,强化其决策、管理与评价功能。让资深普通法官进入审判委员会,突出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打破行政领导对审委会的权力垄断,在法院最高审判权力机构实现分权制约、祛除“密室政治”。另一方面,重塑审判管理办公室。改变其强统计、弱管理,甚至功能萎缩成司法统计的传统工作模式,赋予和强化评查、评价和启动问责程序的功能,在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实现平行分权与制约。同时,弥补审判管理在系统性和整体性方面的不足,对管理政策和考核标准有机整合,简化和归纳为可以共同遵循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实现由分散的碎片化管理到集中的统一式管理的转变。
建立评价体系,解决怎么管
对案件审理的评价,法律规定一般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来进行,但是这种评价是针对判决而非针对法官自身的。特别是在内部评价与追责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法官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等切身利益造成直接影响。从审判管理这种内部管理的视角出发,对法官办结案件进行内部评查,开展责任追究,正是对外部评价的延伸和补充。
笔者认为,审判管理制度的重点在于案件评查,只有评价才能判断是非正误,只有真正形成裁判不公必然受处罚、司法不廉必然受处理、执行不力必然受处分的心理强制,才能使一个理性法官在衡量行为的效益和成本之后,放弃或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评查结果运用则是审判管理制度的关键,因为结果被忽略会导致全部制度体系整体失灵。据此,对经评查确认案件有问题的法官,纪律上问责、评优上否定、提职上扣分,变单纯针对案件的“线性考核”为统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立体考核”,实现对司法能力、案件质效和职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在尊重司法判决权威性和安定性的基础上,我们以提升对审判活动的整体控制能力为目标,建立了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双向评查四种评查制度。常规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本院审结、执结案件的卷宗质量进行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特别是对上级发改、领导批办、代表关注、检察抗诉、群众上访等问题案件进行的评查;专项评查,是指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对已审结、执结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双向评查则具有更为独特的意义,围绕发改案件的内部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通过赋予下级法院一定的审判管理话语权,改变下级法院在管理中的消极被动地位,参与发改案件评查,从而强化管理的互动性和说理性,提升发改案件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与责任追究的正当性,确保在理论上只要出现发改案件,必有人声称对此负责,形成下级法院不能随意裁判、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发改的良性局面。通过程序意义上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一体化”公正。
在上述三个体系的支撑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囊括315条实施细则的审判管理制度。总结其核心思想,实际上就是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典式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废止长期存在的阵发式管理倾向,破除法官对外法律思维与对内政策思维的长期对立乃至思维错乱,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推理来明确法官在内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原理,实现法院内部治理和法官精神凝聚的法治化,用内部法治的力量推动外部法治。当法院管理和法官思维真正实现“规则之治”后,就必然产生了推动司法公正的内生力量。
(作者单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