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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民事诉讼法202条和204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异议救济制度,但未明确划分其适用范围。因、此,在执行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考虑执行程序有限审查的特点,适用司法认知,对有物权凭证、司法文书或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物权的,应适用202条规定的异议程序,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对标的物有权属争议的情形,应适用204条规定的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