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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质证程序主要针对有形证据设置,面对诸如微信等电子证据则明显力不从心.由于微信质证涉及的技术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因此学界对此专门讨论并不多见,法律规定的统一适用性也较差.本文主张对于微信“三性”的质证应分清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常识、审查技巧以及技术去具体应对,同时也主张法院应该关注当下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万物互联的未来图景中开辟微信质证的新领域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