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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其修改9条(第9-13条、第26条、第46条、第55条、第58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设立由“先证后照”修改为“先照后证”;2、认证机构审批时限由90日缩短为45目;3、取消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4、取消认证标志备案;5、取消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