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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金融界分业监管模式下,只有信托公司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投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其缺点是客户资源较少,资金不够雄厚,不能利用媒体等机构宣传其产品等。而银行业客户资源丰富,可以公开宣传其产品,资金雄厚,但是不能经营信托业和证券业,其信贷规模要受额度控制,而且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拓展业务,银行不得不开展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其中银信合作比较多,为的是取信托之长补银行之短,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本文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厘清银信合作理财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