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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是对传统行政审批方式的重大变革,必然要触及传统审批模式、审批核心和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遇到一定阻力。该文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深入地分析了当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职能不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社会化程度不够等问题,该文作者从解放思想、明确法律地位,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加强监管等方面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政务中心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并联审批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b)-0201-01
成立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是中共兴安盟盟委、盟行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选择;是加强行政管理,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致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务服务中心职能定位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政务服务中心不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的、由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机构,其存在和发展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性依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定性和定位、并对其权限作明确的界定。
1.2 厅外运行、两头受理现象依然存在
少数单位存在“两头受理,双轨运行”的現象;一些部门以种种理由不愿将其服务项目纳入政务大厅;有的单位把窗口作为咨询处和收发室;人为的把即办件变为承诺件;少数单位频繁更换窗口人员;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不充分;中心与有些单位网络仍未实现互联,影响办事效率;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有待加强。
1.3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
“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兴安盟委、行政公署赋予政务中心一定的管理权力,但是我们国家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分割”。地方党委政府对于条管单位人员权力有限,造成了兴安盟盟委、行署赋予政务中心权力实际上很难完全运用到位。
1.4 中心窗口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按照兴安盟委、行署的要求和标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另外,部分单位对窗口工作不够重视,对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关心不够,对窗口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管理,导致部分窗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到中心的日常管理。
1.5 政务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涉及到我国经济各个领域,这些中介组织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承担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职能,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由于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股份制的发展,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数量增长非常迅速,但同时其发展也缺乏规划引导,结构不合理;导致了社会中介机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服务不到位,乱收费现象严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行业自律不严,社会形象欠佳等问题。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社会中介组织存在严重“官办”和“事业单位”色彩,部门行业垄断和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民办和社会色彩严重不足,无法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部门存在以行业准入的为借口的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的问题。
2 完善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对策和建议
2.1 树立科学理念,解放思想
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战略目标,并且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改变。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承担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载体,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在当前转变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必须坚持继续解放思想,着力转变科学发展中不适应不符合的思想观念。解放思想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的重要前提,是我们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要破除不利于改革创新的思想障碍,自觉把思想认识从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创新领导方法,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自身发展为深化改革做出贡献。
2.2 确立法律地位,明确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政务服务中心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因此,要想更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就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2.2.1 要确立政务服务中心合法性地位
合法性建设就是要解决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等问题。
2.2.2 确定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的性质
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政务服务中心朝着“常设性机构”方向发展。从法律法规上对其岗位、人员和编制的设置进行有效地规范,保证政务服务中心发展上的人、财、物力等资源的制度性供给,这样就解决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归口管理问题。 2.3 理顺部门关系,完善运行机制
进一步规范和整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理顺各部门关系,既是创办政务服务中心的初衷,又是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的关键。联合不等同于整合,集中在一起不等于工作衔接在一起。部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办公,这只是客观上创造了相互结合的条件,要真正把这些审批部门对同一事项的审批有机结合起来,还需要规范和整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的审批职能。规范和整合的重点是把各有关部门的审批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不是各部门的审批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各部门审批职能的重新组合和科学再造。目的是把各部门审批的内容、项目、和方式紧密地串联、互联和并联在一起,形成一起办公、流水审批、相互制约、高效合规的“一厅式”、“一站式”服务。
2.4 拓展职能范围,建立服务平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过去政府偏重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服务职能的履行。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在逐步拓展:一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二是纳入公共服务事项,如政务大厅接待群众查阅政府文件,设立行政首长公开电话受理群众来电咨询投诉,受理群众行政复议;在网上征询立法项目建议和立法条文意见,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后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等公共服务。
2.5 完善中心外网建设,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平台
加快中心网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办件咨询、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办件查询、表格下载、内外交流等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办公,使中心网站成为群众和企业获取信息、预约申报、提交资料等事项的重要途径,实现办事流程程序化管理,办事信息全过程公开,审批行为进一步公开透明,努力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
2.6 围绕规范操作,在创新运行机制上下功夫
2.6.1 健全制度体系
按照“用制度促規范、用规范促提速”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在提高自身素质方面,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制度;在工作落实方面,要实行课题式设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实行项目式管理,增强工作的绩效性,实行工程化推进,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实行台账式督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达到工作效率最大化、效能最佳化、成果最大化。
2.6.2 健全工作机制
目前,兴安盟大部分重点项目都是实行的“一事一议”,未形成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不是真正用制度来促进工作。形成科学的项目服务审批模式,合理的项目操作办法,需要用创新机制来健全工作机制。
2.6.3 强化考评考核
目前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力度明显比其他机关强得多,形成了同一机关公务员管理考核的两种制度和两种结果,建立起合理和切实可行的公务员管理考核运行机制,形成相对统一、更加严格的机关公务员管理、考核制度,同时,将考核考评结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升降去留、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2.7 围绕依法行政,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
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着重强化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政意识,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要通过出台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晰审批责任,有效解决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过程问责轻结果问责等问题,规范行政问责的规则和程序,疏通问责通道,明确问责的后续效力。
参考文献
[1] 雷志宇.“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内在冲突与矛盾[J].东南学术,2002(5):5-7.
[2] 裴峰.西方公共行政理论范式变迁研究综述[J].求索,2004(5):24-25.
[3] 单青.我国政务服务中心存在问题及改善对策研究[J].燕山大学学报,2009(4):34-35.
关键词:政务中心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并联审批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b)-0201-01
成立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是中共兴安盟盟委、盟行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选择;是加强行政管理,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致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务服务中心职能定位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政务服务中心不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的、由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机构,其存在和发展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性依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定性和定位、并对其权限作明确的界定。
1.2 厅外运行、两头受理现象依然存在
少数单位存在“两头受理,双轨运行”的現象;一些部门以种种理由不愿将其服务项目纳入政务大厅;有的单位把窗口作为咨询处和收发室;人为的把即办件变为承诺件;少数单位频繁更换窗口人员;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不充分;中心与有些单位网络仍未实现互联,影响办事效率;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有待加强。
1.3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
“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兴安盟委、行政公署赋予政务中心一定的管理权力,但是我们国家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分割”。地方党委政府对于条管单位人员权力有限,造成了兴安盟盟委、行署赋予政务中心权力实际上很难完全运用到位。
1.4 中心窗口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按照兴安盟委、行署的要求和标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业务水平、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另外,部分单位对窗口工作不够重视,对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关心不够,对窗口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管理,导致部分窗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到中心的日常管理。
1.5 政务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涉及到我国经济各个领域,这些中介组织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承担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职能,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由于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股份制的发展,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数量增长非常迅速,但同时其发展也缺乏规划引导,结构不合理;导致了社会中介机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服务不到位,乱收费现象严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行业自律不严,社会形象欠佳等问题。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社会中介组织存在严重“官办”和“事业单位”色彩,部门行业垄断和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民办和社会色彩严重不足,无法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部门存在以行业准入的为借口的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的问题。
2 完善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对策和建议
2.1 树立科学理念,解放思想
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战略目标,并且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改变。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承担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载体,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在当前转变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必须坚持继续解放思想,着力转变科学发展中不适应不符合的思想观念。解放思想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局面的重要前提,是我们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要破除不利于改革创新的思想障碍,自觉把思想认识从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创新领导方法,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自身发展为深化改革做出贡献。
2.2 确立法律地位,明确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政务服务中心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因此,要想更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就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2.2.1 要确立政务服务中心合法性地位
合法性建设就是要解决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等问题。
2.2.2 确定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的性质
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政务服务中心朝着“常设性机构”方向发展。从法律法规上对其岗位、人员和编制的设置进行有效地规范,保证政务服务中心发展上的人、财、物力等资源的制度性供给,这样就解决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归口管理问题。 2.3 理顺部门关系,完善运行机制
进一步规范和整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理顺各部门关系,既是创办政务服务中心的初衷,又是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的关键。联合不等同于整合,集中在一起不等于工作衔接在一起。部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办公,这只是客观上创造了相互结合的条件,要真正把这些审批部门对同一事项的审批有机结合起来,还需要规范和整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的审批职能。规范和整合的重点是把各有关部门的审批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不是各部门的审批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各部门审批职能的重新组合和科学再造。目的是把各部门审批的内容、项目、和方式紧密地串联、互联和并联在一起,形成一起办公、流水审批、相互制约、高效合规的“一厅式”、“一站式”服务。
2.4 拓展职能范围,建立服务平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过去政府偏重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服务职能的履行。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在逐步拓展:一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二是纳入公共服务事项,如政务大厅接待群众查阅政府文件,设立行政首长公开电话受理群众来电咨询投诉,受理群众行政复议;在网上征询立法项目建议和立法条文意见,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后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等公共服务。
2.5 完善中心外网建设,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平台
加快中心网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办件咨询、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办件查询、表格下载、内外交流等服务功能,积极探索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办公,使中心网站成为群众和企业获取信息、预约申报、提交资料等事项的重要途径,实现办事流程程序化管理,办事信息全过程公开,审批行为进一步公开透明,努力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有序、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
2.6 围绕规范操作,在创新运行机制上下功夫
2.6.1 健全制度体系
按照“用制度促規范、用规范促提速”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在提高自身素质方面,要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育制度;在工作落实方面,要实行课题式设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实行项目式管理,增强工作的绩效性,实行工程化推进,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实行台账式督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达到工作效率最大化、效能最佳化、成果最大化。
2.6.2 健全工作机制
目前,兴安盟大部分重点项目都是实行的“一事一议”,未形成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不是真正用制度来促进工作。形成科学的项目服务审批模式,合理的项目操作办法,需要用创新机制来健全工作机制。
2.6.3 强化考评考核
目前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力度明显比其他机关强得多,形成了同一机关公务员管理考核的两种制度和两种结果,建立起合理和切实可行的公务员管理考核运行机制,形成相对统一、更加严格的机关公务员管理、考核制度,同时,将考核考评结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升降去留、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2.7 围绕依法行政,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
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着重强化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政意识,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要通过出台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晰审批责任,有效解决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过程问责轻结果问责等问题,规范行政问责的规则和程序,疏通问责通道,明确问责的后续效力。
参考文献
[1] 雷志宇.“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内在冲突与矛盾[J].东南学术,2002(5):5-7.
[2] 裴峰.西方公共行政理论范式变迁研究综述[J].求索,2004(5):24-25.
[3] 单青.我国政务服务中心存在问题及改善对策研究[J].燕山大学学报,2009(4):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