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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6月,文某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合同期限1年,约定月薪6500元。2009年合同期满时,物流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了文某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文某提出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未得到公司认可,文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文某未能提供加班的证据,物流公司提供了文某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支付表,但均无文某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