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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何为错案、错案应当如何追究等问题的认识莫衷一是。这不仅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错案追责制度的落实,更直接影响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预期效果能否最终实现。为了走出错案追责的误区,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错案追责的惩治概率与惩治力度之间的变量关系,为解决错案追责难以落实的困境提出了在两可的疑难案件中以是否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判定错案的标准,建立相对独立的惩戒机构、在司法态度上用"激励论"取代"结果论"以及避免"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