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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各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和旧准则相比,更加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本文就新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差异作一比较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大公司主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要求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新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新旧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无形资产准则来说,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内涵、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准则适用范围及无形资产内涵的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二)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专指商誉;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要求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是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这种规定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的企业而单独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这种无形的财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众多企业家都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潜在的收益性,也都愿意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建立它。因此,迫切需要单独的会计准则对商誉进行明确规定。然而,新准则中只有在合并报表中对其有少量的涉及。
从以上两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看出,新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专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且将商誉排除在外。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新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有两个,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的规定上,新旧准则有了明显的不同。旧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且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我国没有比较活跃的资本市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旧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国外的会计准则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向国际靠拢,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很多种取得形式,有外购的,有自行开发的,也有投资者投入的等等。无形资产的取得形式不同,它们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购入的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强调时间概念,在购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中用到了现值,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达成了一致。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在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时,没有区分研究与开发费用,而是规定企业所有的研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和律师费应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和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将研发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这符合稳健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不符合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低估了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的价值;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相同,符合会计基本原则。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认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从以上新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决策的有用性。同时,也更加注重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公允性,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加趋同。
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没有单独列示,作为合并价差,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即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定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不能担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为商誉的部分,应予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以摊销。新旧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无形资产摊销
新准则提出了确认预计净残值的标准,即如果有第三方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可以确定出无形资产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2.摊销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四、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
无形资产披露对于反映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至关重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披露方面进行了变更,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更加合理与完善。
(一)披露的内容多样化
在旧准则中,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企业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用作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等。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还应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当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4.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当期确认为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二)披露的方式合理化
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新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研究开发支出分别予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在原准则下,我国上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R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大公司主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要求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会计方面实行的重大举措。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新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新旧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就无形资产准则来说,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内涵、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准则适用范围及无形资产内涵的比较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提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商誉;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不适用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适用于本准则。
(二)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不同
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专指商誉;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要求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是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这种规定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的企业而单独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这种无形的财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众多企业家都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潜在的收益性,也都愿意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建立它。因此,迫切需要单独的会计准则对商誉进行明确规定。然而,新准则中只有在合并报表中对其有少量的涉及。
从以上两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看出,新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专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且将商誉排除在外。
二、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新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有两个,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的规定上,新旧准则有了明显的不同。旧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且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我国没有比较活跃的资本市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旧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国外的会计准则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向国际靠拢,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
三、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很多种取得形式,有外购的,有自行开发的,也有投资者投入的等等。无形资产的取得形式不同,它们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购入的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强调时间概念,在购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中用到了现值,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达成了一致。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在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时,没有区分研究与开发费用,而是规定企业所有的研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和律师费应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和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将研发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这符合稳健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不符合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低估了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的价值;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相同,符合会计基本原则。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认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从以上新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决策的有用性。同时,也更加注重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公允性,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加趋同。
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没有单独列示,作为合并价差,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即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定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不能担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为商誉的部分,应予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以摊销。新旧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无形资产摊销
新准则提出了确认预计净残值的标准,即如果有第三方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可以确定出无形资产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2.摊销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四、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
无形资产披露对于反映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至关重要,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披露方面进行了变更,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更加合理与完善。
(一)披露的内容多样化
在旧准则中,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企业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用作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等。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还应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当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4.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当期确认为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二)披露的方式合理化
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新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研究开发支出分别予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在原准则下,我国上市公司对研究与开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