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与对策

来源 :财会学习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BC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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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两个通知的出台,清算土地增值税被业界解读为是一记与信贷调控的组合拳:信贷意在限制需求,而税收意在逼出供应。目前全国大部分开发商未严格预提土地增值税,各地实际的预征率普遍在1%左右,而实际清算的很少,如果按照两个通知严格实施,对于开发商的利润和现金流都会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提前做好全面清算的预备工作还是不可忽视的。
  
  (一)对大型房地产企业影响甚微
  据搜房网对已经发布公告的14家上市房企统计,截至6月10日,恒大、万科、绿城、龙湖等14家上市房企相继发布了5月销售业绩报告,结果显示,在本批已经发布5月销售业绩报告的14家房企中,除恒大在新政之初率先启动降价策略,5月销售环比上升8%之外,其余13家房企销售金额环比平均下滑42%。虽然5月销售整体状况不佳,大型房企在宏观调控面前表现出较强的抗压能力,在前四月明显发力之下,截至6月10日依旧有6家房企步入房企销售百亿行列,其中万科1~5月销售金额达到280亿元,同比去年同期的239亿元增加17%,中海2010年前五月销售达到220.6亿元,同比增加8.8%。绿城中国、恒大地产、碧桂圆、富力地产前五月销售额也分别达到185亿元,161.8亿元,125亿元和109.51亿元。而从目前公开发布的信息显示,除去江苏新城和世茂房地产前五月销售金额同比有明显降幅外,保利香港、合景泰富、龙湖地产、富力地产、碧桂园、恒大地产、绿城中国、中海地产和万科均呈现上升态势。对于这些大型房企来说,一直就处于“不差钱”的状态,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不能对其产生真正影响。
  
  (二)对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影响观点不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对不差钱的大型房企无法造成影响,但是,对于中小型房企来说,这笔税收就可能成为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有的小型房企确实会由于税收清算造成资金链压力,使得其不得不降低楼价进行促销,从而快速回笼资金;而另外一部分小型房企则由于仅在本地开发一、两个小项目,而近几年的楼市上涨,使得他们收入颇丰,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不能对其产生资金压力。
  而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清算并非一定会加重房企的负担。东北财经大学的李晶教授认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开发房地产,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行为,因此,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仅可以从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费用,以及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而且,还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保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未必就一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或者说未必就一定“压垮一些小型房地产企业”,小型房地产企业或者大型房地产企业的微利项目,尽管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的清算与解缴,但是,同样有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总而言之,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对策略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积极配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本文提供了下列四条思路来帮助房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充分利用纳税“起征点”可“避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这个起征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合理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减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应的税率累进计算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企业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适当调控增值率可“节税”
  税法上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率的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 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四)恰当选择建房方式可“省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一些特殊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一是代建房方式。房地产代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节税明显。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其关键是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
  二是合作建房方式。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五)出售改出租,合法可“逃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举例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收入的增长,意味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产生了税率攀升效应,使得税负增长很快。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地产收入的增减,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灵活地选用上述几种应对策略,尽可能提早做好准备。这样既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也能充分地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同时又能规避涉税风险。下面举例说明下如何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略分析。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7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56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7500×5%×(1 7% 3%)412.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600 412.5=6012.5(万元)
  增值额=7500-6012.5=1487.5(万元)
  增值率=1487.5/6012.5×100%=24.74%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487.5×30%=446.25(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4.74%,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M,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M×5%×(1 7% 3%)=0.055M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600 0.055M
  增值额=M-(5600 0.055M)=0.945M-5600,
  增值率=(0.945M-5600)/(5600 0.055M)×100%
  由等式(0.945M-5600),(5600 0.055M)×100%=20%,解得M≈7200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7500万元减少了300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446.25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146.25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N,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N 412.5
  增值额=7500-(N 4125)=7085.5-N
  增值率=(7085.5-N)/(N 412.5)×100%
  由等式(7085.5-N)/(N 412.5)×100%=20%,解得N=5838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此时销售收入没有减少,但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446.25万元,故而节省了446.25万元。这两种方法相比,应该来说第二种方式的经济效益更明显。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销售活动的金额大,涉及面广,处理也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外部的销售环境合理开展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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