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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更是存在较多争议。陷害教唆的含义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重新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