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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期待权救济措施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期前违约"或"预期违约"制度.英美法的期前违约制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与期待贬损.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的期前违约制度,但不是完整的引进,而只是引进了部分内容.合同法仍然是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期前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期前违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应尽快完善我国合同法的期前违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