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群众性示威是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的主要武器.对此,政府官员经常适用“扰乱治安”的制定法进行反击.在“考克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中,上诉人在路易斯安那州首府巴吞鲁日市的法院周围领导了约2000名学生进行游行,反对种族隔离、歧视黑人和此前对一些学生的逮捕.考克斯因此被路易斯安那州判处扰乱治安罪和阻碍公共通行罪,其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判定路易斯安那州无权要求公民必须事先获得政府官员的批准才可进行游行,因为政府官员对此事项的裁量权过于宽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这是违宪的.但与此同时,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任何人的行为表达都必须遵守民主社会基本的秩序,游行示威不能影响他人对公共街道的正常使用,政府当局对之进行管理是其当然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