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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幼儿园坐落在A市C区,该园与B市某区朝阳服装厂签订了一个园服买卖合同。红星幼儿园依约付了款,朝阳服装厂也供应了全部园服。红星幼儿园在验收时发现园服存在重大缺陷,遂与朝阳服装厂协商退货,但遭到拒绝。红星幼儿园只得将朝阳服装厂诉至法院。
【案例一】朝阳服装厂在接到法院诉讼通知书后,为逃避执行,及时低价处理了本厂部分设备。红星幼儿园得知后,为防止利益受损,可采取何种措施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凶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朝阳服装厂为躲避债务,低价处理财产,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对此,红星幼儿园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禁止朝阳服装厂处理相关财产。
【案例二】红星幼儿园与朝阳服装厂的合同签订地为A市C区、履行地为A市D区,但是实际履行地并未在D区,而是A市E区。红星幼儿园向D区法院起诉并受理,朝阳服装厂以其住所地为B市,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和实际履行地是E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朝阳服装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朝阳服装厂的住所地为B市某区,凶此B市某区法院有管辖权。至于D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要来看D区是否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为A市E区,而不是D区,凶此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朝阳服装厂提出的实际履行地为A市E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得到支持。
【案例三】D区法院受理朝阳服装厂的管辖权异议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裁定移送至E区人民法院。E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拒不接受移送,上述法院做法有无不妥,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36条的规定可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法院应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E区法院有管辖权,E区法院不应拒绝接受移送。E区法院认为D区法院移送不当,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即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准备对朝阳服装厂的设备采取执行措施。而该设备是朝阳服装厂租赁王某的,王某知悉后该如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白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立案后,十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王某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该设备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王某仍有异议,则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冉审。
【案例一】朝阳服装厂在接到法院诉讼通知书后,为逃避执行,及时低价处理了本厂部分设备。红星幼儿园得知后,为防止利益受损,可采取何种措施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凶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朝阳服装厂为躲避债务,低价处理财产,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对此,红星幼儿园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禁止朝阳服装厂处理相关财产。
【案例二】红星幼儿园与朝阳服装厂的合同签订地为A市C区、履行地为A市D区,但是实际履行地并未在D区,而是A市E区。红星幼儿园向D区法院起诉并受理,朝阳服装厂以其住所地为B市,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和实际履行地是E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朝阳服装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会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朝阳服装厂的住所地为B市某区,凶此B市某区法院有管辖权。至于D区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要来看D区是否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为A市E区,而不是D区,凶此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朝阳服装厂提出的实际履行地为A市E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得到支持。
【案例三】D区法院受理朝阳服装厂的管辖权异议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裁定移送至E区人民法院。E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拒不接受移送,上述法院做法有无不妥,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36条的规定可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法院应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E区法院有管辖权,E区法院不应拒绝接受移送。E区法院认为D区法院移送不当,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即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准备对朝阳服装厂的设备采取执行措施。而该设备是朝阳服装厂租赁王某的,王某知悉后该如何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白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立案后,十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王某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该设备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王某仍有异议,则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