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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2019]2号各市、州、县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支(大)队、人防办、政务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 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