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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实务中,评估人员须依赖企业的财务报表作为一种主要分析资料。特别是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评估中,对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预期收益以及预期风险的测算更离不开企业当前财务会计数据的支持。但是因会计与资产评估的业务性质及其在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二者在目标定位、计价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由此导致评估人员在评估资产尤其是对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时,使用会计数据时面临着诸多困境。此外,由于存在着失真的会计信息,以及对于相同的交易与事项有时采取的是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资产评估人员必须能够识别会计信息,并对会计处理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会计处理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困境
1.失真会计信息“混淆视听”,误导评估人员的判断。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或者通过虚构收入、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转移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或者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以及虚增资产和漏列负债等手段,虚饰资产和利润,总之,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此外还存在着大量不是企业故意制造的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而在评估实务中,评估人员所依据的许多数据资料都来自企业的会计资料。这些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影响了与财务会计有密切联系的资产评估行业。
如果评估人员对失真会计信息不加注意,处理不当,评估结果不实则在所难免。从这个角度而言,评估结果的公允与否首先需要得到会计行业诚信度的支持。如果会计行业不诚信,评估人员很难据此做出公允的评估结果。近年来,国内外接连发生的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资产评估业的信任危机。因此,评估人员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首先需要认真核实会计信息,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不然,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风险是很大的。
2.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评估人员也需要合理分析。
会计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真实”。真实会计信息的含义为,“以真实地反映它意在反映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又通过核实向用户保证,它具有这种反映情况的质量。”(引自娄尔行译[美]《论财务会计概念》(FASB),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P67。)这其中有两层意思,一是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守职业道德,依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是要求财务报告中的每一项指标,都可以追溯到原始记录,即可以通过一定方法去核实验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并非“绝对真实”,而只能是相对真实。正如一张人物照片并非百分之百地“符合”其本人。我们需要注意,会计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是一种“观念总结”。
而由于资产评估与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评估人员若不对有关的数据进行调整,一些会计数据难以符合评估预测分析的需要。因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经济资源,它强调的是资产的评估时点的价值。而且它还较多地受社会经济、法律、税收、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组织形式、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状况等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资产评估需要对所获得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此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该企业所在地区或国家的会计制度模式。各个国家或地区间会计模式的不同也会导致其会计价值存有较大的差异。而资产评估往往较少受制于这些因素,其公平市值等各评估价值的评估原则一般是一致的。
二、面对会计困境的调整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将受到企业会计处理结果的影响。评估人员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往往需要识别会计信息数据,并据此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明确会计信息的性质,合理界定会计信息调整的范围和合理选择调整的方法。
(一)失真会计信息:去伪存真、为我所用
1. 及时跟踪国家各项新的会计规范以及税收政策
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迫使评估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甄别真伪的慧眼。评估人员需要跟踪国家出台的各项新会计规范和新的税收政策,并对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及时的反应和分析。而且还需要关注所评估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存货计价、销售收入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规定、所得税核算、资产期末计价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及坏账损失的确认,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残值率的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收回、不同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分类等。
2. 详细了解企业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企业所属子公司的情况
评估人员应了解企业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所评估的上市公司对于控股股东的重要程度、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所评估企业的子公司,要了解母公司的持股比率、子公司的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销售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所获得优惠税率的情况。
除了解所评估企业上述关联方的有关情况之外,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于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应对交易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特别关注。此类关联交易有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3. 特别关注有明确目的或行为的企业
有的财务安排并不能从会计报表附注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分析中发现,因而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详细分析,因为财务安排的结果必然会在会计报表中得到体现。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异常变化,如与行业的发展轨迹、企业的竞争地位以及企业的经营战略与管理目标相背离的报表项目的变化,是分析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切入点,此时往往会存在各种财务“陷阱”。比如,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购买合并通常采用购买法,换股合并通常采用权益结合法。采用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被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原账面价值入账,股东权益总额不变,被并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全部并入主并公司当年的合并利润表,而不论其换股合并完成的时间是在年初还是年末。而购买法则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记录被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而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又通常因通货膨胀等因素而高于账面价值,因此,购买法将产生较低的净资产收益率并很难获得再出售收益。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必须留心企业是否在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操纵利润。
(二)真实会计信息:由表及里、分析调整
评估实务中,除面对失真会计信息的困境之外,评估人员还面临着以下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的困境,这些也是产生评估价值偏差的根源。从资产评估的观点来看,必须对一些会计处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1. 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的调整
(1)某些资产已经作为损失或支出,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有列示,如长期挂账仍未经核销的应收账款、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又如某些长期股权投资,有的已发生损失,但账面价值仍反映的是原投资成本或原价值;再如某些设备已经过时、并已由性能更先进、价格更合理的设备所取代,其资产价值也是不实的。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①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虽然不仅体现在本期的负债表,而且还可能延续到以后若干期的负债表,但在评估中,由于其是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不能将其单独对外交易和转让,因此应按零值处理。②对无效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评估的范围,如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二是在无效资产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的方法将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将评估值加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之中,或将其可变现净值进行单独列示披露。如对于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差的存货,应考虑存货过时、损毁等因素以及市场供需发生的变化,客观地反映其实际价值。③对于长期投资须认真核实其种类、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按类别进行评估。以企业股权投资为例,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需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然后按其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后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价值;对于非控股的其他投资,要了解其投资背景,也需要按经审计或核实后的报表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后,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价值。④对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需要进行审核,从核实产权着手,对其数量、品质以及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细致的了解,并逐项、逐台进行现场核实,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征对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评估价值。
(2)某些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但因会计处理方法所限未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如自创商誉等。由于会计上的无形资产价值被定义为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消耗的归集成本,所以我国会计规范中对企业自创的商誉不予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也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不应确认为资产。但在任何时点,企业的公允市价与其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体现了包括企业商誉在内的影响企业评估价值的一系列因素。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应认真核实评估基准日企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并根据企业的公允市价与其会计账面净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尽可能展示各类别具体无形资产的性质及企业商誉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这往往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项无形资产的评估经验,并对评估项目及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才能完成。
(3)资产负债表外债务,主要包括:①未汇总的合资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的债务。由于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仅包括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投资企业。因此,很可能有的合资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的债务未被纳入所评估企业的合并报表,而这些债务有时却是评估人员评估一个企业价值不可忽视的因素。②临时负债。临时负债属于一种隐性债务,是否将其确认入账取决于一国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以及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一项意外亏损是可能发生的而且可被合理估算,则该项亏损或负债应正式地分别加入资产负债表以及收入报表。但是对于“可能”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通常界定的概率是大于50%。因此,此类或有负债并没有体现在其公布的相关报表中。③未实施合同。所评估企业签署一份不可取消与转移的租赁合同,同意在12个月内向对方支付212万元的租金。而经营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对于评估人员而言,不可取消的未来支付义务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充分考虑未纳入会计合并报表中子公司与合资公司的债务状况、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以及未实施合同等对企业未来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根据这些未报告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收入、费用项目的调整
(1)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收益。评估人员在评估企业价值时,必然牵涉到对企业未来利润的预测。而预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确定企业的哪些收益属于其经常性收入,而哪些属于非经常性收入。非经常性收益不应该被视为能够形成企业未来的价值。
此外,不同的收入确认制度会导致会计数据产生较大的偏差。而基于保守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出的财务报表中收益数据可能导致保守的企业评估值。
评估调整处理方法:评估人员应仔细分析、查阅损益表中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了解企业创造收入的主要业务活动,分析导致企业收入增长缓慢、萎缩或产生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应将目标企业所采取的收入确认制度与行业惯例和国家规定进行比较。若企业采用的方式不符合行业惯例,应具体分析其原因。评估人员还应分析企业以往收入的入账方式与其未来收入与现金流量预测的相关程度,需要考虑企业收入被提前入账、最终销售未能完成的原因以及非经常性收益所占的比重,并据此调整异常情况对企业业绩预测的影响,在收益预测中剔除那些非经常性项目。
(2)存货计价方式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在计算息税前利润(EBIT)时扣除的最大两项开支为所出售品成本和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存货成本计价方式的选择对产品成本(所出售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重大影响。此外,存货成本计价方式也决定了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存货的价值。
存货计价方式,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未规定统一标准,而是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选用。其中,先进先出法(FIFO)和后进先出法(LIFO)是最为常用的存货成本计价方式。这两种方法都对EBIT有较大的影响。如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以前购入的成本必然低于当期购进成本,采用FIFO所计算出的EBIT必然被抬高,而这种人为抬高的利润并不能增加企业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如果评估人员不进行这样的分析和比较,必然会高估目标企业的未来业绩及价值。目标企业的收购者或许会因此支付较高的购入款项。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评估人员应对目标公司存货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与分析,并将目标企业所采用的方式与行业内的惯例进行比较,尽可能采用当前价值对存货账目进行重新估算,使评估结果更接近现实情况。尤其对于变更存货计价方式的企业,更应该予以充分关注。企业的管理层可能会通过存货计价方式的变更以掩盖企业的不良业绩。
(3)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的处理。现行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作费用化处理,反映不了高科技企业的业绩及所拥有的潜力。而一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往往是企业发展后劲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果是否被出售,无法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获得信息。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分析目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构成、增长状况及行业内同类企业在此方面的投入,根据目标企业及行业研究开发成功率以及研究开发成果对企业销售业绩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调整。
(4)其他因会计选择而导致的困境。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或有关摊销方法等的选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诸多事项并未给出具体的标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完全由会计人员决定。由此必然导致不同企业对于同一会计事项的不同处理。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①在进行基于调整利润的资产评估时,应尽量根据企业预测采用的会计制度重新编制报表。②尽量采用基于现金流量的资产评估模型,这样可以弥补折旧与摊销方式的差异,而且还可以弥补折旧与摊销对估计资产寿命时的差异。③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将目标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与行业惯例中所采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比较,然后进行必要的调整。
3.其他会计困境及其调整
评估人员需要仔细阅读会计报表及附注,对会计历史数据进行充分地核查,分析影响企业收入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率的期望值、利率走势等)与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市场准入、新产生的竞争、人力资本、管理层的行为记录与稳定性、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对新技术的采用及新产品的上市情况、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等等),从而确定目标企业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地描述了企业以往的经营状况与资产状况,能否作为预测企业未来业绩的依据,以及上述因素对企业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评估人员据此对相应会计数据作出适当调整,这是确保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保证。
评估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利用会计数据,合理选择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的范围。同时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之前,必须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刘萍.会计计量属性更新发展与专业评估的互动,国有资产管理,2005(8).
[2] 徐玉德.论会计的真实性与会计职业判断.财政研究,2005(6).
[3] 于强,刘黎清.浅谈会计失真信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处理.中国资产评估,2003(6).
一、会计处理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困境
1.失真会计信息“混淆视听”,误导评估人员的判断。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或者通过虚构收入、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转移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或者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以及虚增资产和漏列负债等手段,虚饰资产和利润,总之,故意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此外还存在着大量不是企业故意制造的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而在评估实务中,评估人员所依据的许多数据资料都来自企业的会计资料。这些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影响了与财务会计有密切联系的资产评估行业。
如果评估人员对失真会计信息不加注意,处理不当,评估结果不实则在所难免。从这个角度而言,评估结果的公允与否首先需要得到会计行业诚信度的支持。如果会计行业不诚信,评估人员很难据此做出公允的评估结果。近年来,国内外接连发生的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资产评估业的信任危机。因此,评估人员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首先需要认真核实会计信息,并进行正确的处理,不然,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风险是很大的。
2.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评估人员也需要合理分析。
会计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真实”。真实会计信息的含义为,“以真实地反映它意在反映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又通过核实向用户保证,它具有这种反映情况的质量。”(引自娄尔行译[美]《论财务会计概念》(FASB),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P67。)这其中有两层意思,一是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严守职业道德,依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是要求财务报告中的每一项指标,都可以追溯到原始记录,即可以通过一定方法去核实验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并非“绝对真实”,而只能是相对真实。正如一张人物照片并非百分之百地“符合”其本人。我们需要注意,会计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是一种“观念总结”。
而由于资产评估与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评估人员若不对有关的数据进行调整,一些会计数据难以符合评估预测分析的需要。因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经济资源,它强调的是资产的评估时点的价值。而且它还较多地受社会经济、法律、税收、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组织形式、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状况等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资产评估需要对所获得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此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该企业所在地区或国家的会计制度模式。各个国家或地区间会计模式的不同也会导致其会计价值存有较大的差异。而资产评估往往较少受制于这些因素,其公平市值等各评估价值的评估原则一般是一致的。
二、面对会计困境的调整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将受到企业会计处理结果的影响。评估人员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往往需要识别会计信息数据,并据此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明确会计信息的性质,合理界定会计信息调整的范围和合理选择调整的方法。
(一)失真会计信息:去伪存真、为我所用
1. 及时跟踪国家各项新的会计规范以及税收政策
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迫使评估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甄别真伪的慧眼。评估人员需要跟踪国家出台的各项新会计规范和新的税收政策,并对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及时的反应和分析。而且还需要关注所评估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存货计价、销售收入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规定、所得税核算、资产期末计价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及坏账损失的确认,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残值率的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收回、不同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分类等。
2. 详细了解企业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企业所属子公司的情况
评估人员应了解企业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所评估的上市公司对于控股股东的重要程度、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所评估企业的子公司,要了解母公司的持股比率、子公司的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销售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所获得优惠税率的情况。
除了解所评估企业上述关联方的有关情况之外,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于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应对交易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特别关注。此类关联交易有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3. 特别关注有明确目的或行为的企业
有的财务安排并不能从会计报表附注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分析中发现,因而需要对会计报表进行详细分析,因为财务安排的结果必然会在会计报表中得到体现。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异常变化,如与行业的发展轨迹、企业的竞争地位以及企业的经营战略与管理目标相背离的报表项目的变化,是分析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切入点,此时往往会存在各种财务“陷阱”。比如,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购买合并通常采用购买法,换股合并通常采用权益结合法。采用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被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原账面价值入账,股东权益总额不变,被并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全部并入主并公司当年的合并利润表,而不论其换股合并完成的时间是在年初还是年末。而购买法则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记录被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而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又通常因通货膨胀等因素而高于账面价值,因此,购买法将产生较低的净资产收益率并很难获得再出售收益。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必须留心企业是否在使用会计处理方法操纵利润。
(二)真实会计信息:由表及里、分析调整
评估实务中,除面对失真会计信息的困境之外,评估人员还面临着以下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的困境,这些也是产生评估价值偏差的根源。从资产评估的观点来看,必须对一些会计处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1. 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的调整
(1)某些资产已经作为损失或支出,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有列示,如长期挂账仍未经核销的应收账款、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又如某些长期股权投资,有的已发生损失,但账面价值仍反映的是原投资成本或原价值;再如某些设备已经过时、并已由性能更先进、价格更合理的设备所取代,其资产价值也是不实的。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①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虽然不仅体现在本期的负债表,而且还可能延续到以后若干期的负债表,但在评估中,由于其是已发生费用的摊余价值,不能将其单独对外交易和转让,因此应按零值处理。②对无效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评估的范围,如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二是在无效资产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的方法将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将评估值加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之中,或将其可变现净值进行单独列示披露。如对于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差的存货,应考虑存货过时、损毁等因素以及市场供需发生的变化,客观地反映其实际价值。③对于长期投资须认真核实其种类、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按类别进行评估。以企业股权投资为例,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需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然后按其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后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价值;对于非控股的其他投资,要了解其投资背景,也需要按经审计或核实后的报表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后,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价值。④对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需要进行审核,从核实产权着手,对其数量、品质以及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细致的了解,并逐项、逐台进行现场核实,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征对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评估价值。
(2)某些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但因会计处理方法所限未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如自创商誉等。由于会计上的无形资产价值被定义为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消耗的归集成本,所以我国会计规范中对企业自创的商誉不予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也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不应确认为资产。但在任何时点,企业的公允市价与其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体现了包括企业商誉在内的影响企业评估价值的一系列因素。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应认真核实评估基准日企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并根据企业的公允市价与其会计账面净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尽可能展示各类别具体无形资产的性质及企业商誉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这往往需要具备相应的专项无形资产的评估经验,并对评估项目及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才能完成。
(3)资产负债表外债务,主要包括:①未汇总的合资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的债务。由于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仅包括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投资企业。因此,很可能有的合资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的债务未被纳入所评估企业的合并报表,而这些债务有时却是评估人员评估一个企业价值不可忽视的因素。②临时负债。临时负债属于一种隐性债务,是否将其确认入账取决于一国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以及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一项意外亏损是可能发生的而且可被合理估算,则该项亏损或负债应正式地分别加入资产负债表以及收入报表。但是对于“可能”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通常界定的概率是大于50%。因此,此类或有负债并没有体现在其公布的相关报表中。③未实施合同。所评估企业签署一份不可取消与转移的租赁合同,同意在12个月内向对方支付212万元的租金。而经营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对于评估人员而言,不可取消的未来支付义务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充分考虑未纳入会计合并报表中子公司与合资公司的债务状况、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以及未实施合同等对企业未来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根据这些未报告事项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收入、费用项目的调整
(1)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收益。评估人员在评估企业价值时,必然牵涉到对企业未来利润的预测。而预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确定企业的哪些收益属于其经常性收入,而哪些属于非经常性收入。非经常性收益不应该被视为能够形成企业未来的价值。
此外,不同的收入确认制度会导致会计数据产生较大的偏差。而基于保守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出的财务报表中收益数据可能导致保守的企业评估值。
评估调整处理方法:评估人员应仔细分析、查阅损益表中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了解企业创造收入的主要业务活动,分析导致企业收入增长缓慢、萎缩或产生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应将目标企业所采取的收入确认制度与行业惯例和国家规定进行比较。若企业采用的方式不符合行业惯例,应具体分析其原因。评估人员还应分析企业以往收入的入账方式与其未来收入与现金流量预测的相关程度,需要考虑企业收入被提前入账、最终销售未能完成的原因以及非经常性收益所占的比重,并据此调整异常情况对企业业绩预测的影响,在收益预测中剔除那些非经常性项目。
(2)存货计价方式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在计算息税前利润(EBIT)时扣除的最大两项开支为所出售品成本和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存货成本计价方式的选择对产品成本(所出售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重大影响。此外,存货成本计价方式也决定了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存货的价值。
存货计价方式,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未规定统一标准,而是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选用。其中,先进先出法(FIFO)和后进先出法(LIFO)是最为常用的存货成本计价方式。这两种方法都对EBIT有较大的影响。如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以前购入的成本必然低于当期购进成本,采用FIFO所计算出的EBIT必然被抬高,而这种人为抬高的利润并不能增加企业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如果评估人员不进行这样的分析和比较,必然会高估目标企业的未来业绩及价值。目标企业的收购者或许会因此支付较高的购入款项。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评估人员应对目标公司存货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与分析,并将目标企业所采用的方式与行业内的惯例进行比较,尽可能采用当前价值对存货账目进行重新估算,使评估结果更接近现实情况。尤其对于变更存货计价方式的企业,更应该予以充分关注。企业的管理层可能会通过存货计价方式的变更以掩盖企业的不良业绩。
(3)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的处理。现行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作费用化处理,反映不了高科技企业的业绩及所拥有的潜力。而一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往往是企业发展后劲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果是否被出售,无法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获得信息。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分析目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构成、增长状况及行业内同类企业在此方面的投入,根据目标企业及行业研究开发成功率以及研究开发成果对企业销售业绩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调整。
(4)其他因会计选择而导致的困境。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或有关摊销方法等的选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诸多事项并未给出具体的标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完全由会计人员决定。由此必然导致不同企业对于同一会计事项的不同处理。
评估中的调整处理:①在进行基于调整利润的资产评估时,应尽量根据企业预测采用的会计制度重新编制报表。②尽量采用基于现金流量的资产评估模型,这样可以弥补折旧与摊销方式的差异,而且还可以弥补折旧与摊销对估计资产寿命时的差异。③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将目标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与行业惯例中所采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比较,然后进行必要的调整。
3.其他会计困境及其调整
评估人员需要仔细阅读会计报表及附注,对会计历史数据进行充分地核查,分析影响企业收入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率的期望值、利率走势等)与微观经济因素(包括市场准入、新产生的竞争、人力资本、管理层的行为记录与稳定性、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对新技术的采用及新产品的上市情况、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等等),从而确定目标企业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地描述了企业以往的经营状况与资产状况,能否作为预测企业未来业绩的依据,以及上述因素对企业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评估人员据此对相应会计数据作出适当调整,这是确保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保证。
评估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利用会计数据,合理选择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的范围。同时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之前,必须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刘萍.会计计量属性更新发展与专业评估的互动,国有资产管理,2005(8).
[2] 徐玉德.论会计的真实性与会计职业判断.财政研究,2005(6).
[3] 于强,刘黎清.浅谈会计失真信息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处理.中国资产评估,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