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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异化,由此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适用带来诸多新挑战。为了回应以上挑战,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进行扩张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刑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较范围更广,包含视频网站深度设链、P2P下载、视频直播平台等新类型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