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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和王芳是一对老夫妻,都已经70多岁,考虑到以后会因离世而产生遗产纠纷,2004年,两个人一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主要的内容是处理他们共同所有的两栋沿街的楼房。遗嘱这么写的:“1.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2.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儿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3.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4.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2007年,李智因病去世,两年后王芳向公证处申请撤销了之前订立的遗嘱。王芳认为,老伴去世时,自己已经根据遗嘱第一项内容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撤销遗嘱也只是撤销除第一项内容之外的部分,对自己的房产所有权不会有影响。
可王芳的三名子女却认为,既然遗嘱已经撤销,就应该全部撤销,两处房产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这个问题长期争执不下,王芳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已经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明确约定了一方去世之后,另外一方有权撤销遗嘱,因此王芳撤销遗嘱的行为是有效的。既然遗嘱已经被撤销,王芳再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全部房产,自然是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王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007年李智去世后,遗嘱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这时王芳的身份是遗嘱继承人,作为继承人是无权撤销被继承人遗嘱的。因此,虽然王芳撤销了遗嘱,但撤销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芳继承了李智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完整物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智和王芳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因此王芳撤销遗嘱的时候也必须去公证处撤销。特别之处在于,李智和王芳立的是共同遗嘱。对于共同遗嘱,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有更高的要求,比如共同遗囑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以及生效的条件。李智和王芳的遗嘱就对此有着明确的约定,因此对于王芳享有撤销遗嘱的权利,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撤销遗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根据法理以及相关条文的表述,撤销遗嘱是对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变更,因此撤销、变更遗嘱的范围应当是尚未生效的遗嘱。李智和王芳所立遗嘱明确写道,第一项内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因此这一项在2007年就已经生效,没有了撤销的基础。此时王芳撤销遗嘱的行为,只对除第一项之外的内容发生效力。
摘自法邦网
2007年,李智因病去世,两年后王芳向公证处申请撤销了之前订立的遗嘱。王芳认为,老伴去世时,自己已经根据遗嘱第一项内容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撤销遗嘱也只是撤销除第一项内容之外的部分,对自己的房产所有权不会有影响。
可王芳的三名子女却认为,既然遗嘱已经撤销,就应该全部撤销,两处房产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这个问题长期争执不下,王芳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已经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明确约定了一方去世之后,另外一方有权撤销遗嘱,因此王芳撤销遗嘱的行为是有效的。既然遗嘱已经被撤销,王芳再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全部房产,自然是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王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007年李智去世后,遗嘱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这时王芳的身份是遗嘱继承人,作为继承人是无权撤销被继承人遗嘱的。因此,虽然王芳撤销了遗嘱,但撤销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芳继承了李智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完整物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智和王芳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因此王芳撤销遗嘱的时候也必须去公证处撤销。特别之处在于,李智和王芳立的是共同遗嘱。对于共同遗嘱,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有更高的要求,比如共同遗囑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以及生效的条件。李智和王芳的遗嘱就对此有着明确的约定,因此对于王芳享有撤销遗嘱的权利,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撤销遗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根据法理以及相关条文的表述,撤销遗嘱是对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变更,因此撤销、变更遗嘱的范围应当是尚未生效的遗嘱。李智和王芳所立遗嘱明确写道,第一项内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因此这一项在2007年就已经生效,没有了撤销的基础。此时王芳撤销遗嘱的行为,只对除第一项之外的内容发生效力。
摘自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