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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先对比例原则的概念内容进行概述,在总体概念上,讲述比例原则的概念,对其调整的范围进行描述。其次谈到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内的应用,从比例原则的可行性出发,比例原则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保证审判的稳定性。但是比例原则的应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增加司法审查的任务和难于掌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等,针对那些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培养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增加司法人员的数量等来减少比例原则带来的弊端。
【关键词】:比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审判 司法 可行性
比例原则作为德国行政领域初创的原则,在德国的法律领域内占据一席之地,然而比例原则的根源却出乎意料,在雅典的梭倫期间就出现了比例原则。雅典的立法者梭伦早已对限度和过度的思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将正义作为出发点,将限度作为社会秩序的界限,使其成为立法者的楷模。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部分,是被包含的。然而广义比例原则的概念,理论和术语上,不同的学者存在观念上的差异。但广泛认为,比例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整体的范围内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根本上优先选择对有关的公民损害最小的恰当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一)适当性原则,也称为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采用的方法必需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会使得行政目的实现而且是准确的方式。换言之,在目的和措施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得当的。
(二)最小侵害原则,又为必要性原则,是最有实际效果的原则,有利于公民的原则。在能很好达到行政目的的各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行驶方式的选择必需能使得与之有关的公民所受到的侵害最小或者最少限制的情形。在能有效实现行政目的或者不减弱行政目的效果的各种情况中,没有存在其他行政手段能给相对人或者公众损害最小或者最少限制。
(三) 均衡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采用的措施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需相适应。
三、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内的可行性
比例原则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审判稳定性问题,在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行政人员需要根据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来进行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下,找出一种使得人民的利益得到最小的损害或者限制的一种方式,使得个人权益和公共权益达到均衡的关系。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对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比例原则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比例原则与我国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在内容上规定中存在一定的相似点,都是寻求合理性。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措施时,必需在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之间达到周全衡量,采用对私人权益实现制约或侵害最轻的行政措施,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司法审查的任务
比例原则原本只是行政法的内容,现在将其应用到司法审查中无疑是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困难。司法人员作为司法领域的人员,有一定的司法知识和经验,他们对司法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对于其他方面可能会出现比较薄弱的现象,而突然将比例原则应用到司法中,司法人员接触的少,会有陌生感,可能不能正确理解比例原则的含义。
(二)司法审查中自由裁量权的难于掌握
自由裁量权原本是让行政人员根据自己的内心来把握事物的程度,因此存在衡量空间,便可能出现滥用的现象。虽然比例原则对司法审查有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事物在变化,规定往往要落后于事物,会存在漏洞,而且比例原则只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限定,并没有将其像合法性那般明确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空间,加上每个人对待问题的方式不同,因此比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仍然存在这一问题。
五、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
因为司法审查的任务多,因此提高工作效率是其必经之路。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增加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使得司法人员在工作时能够积极,其次对司法人员的任务进行明确分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明确任务,会使得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因为自由裁量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便可能发生随意行使权力的现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会使得产生该种现象的机会大大减少。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得他们在面对不同问题时会有相同的处理方式,从而达到审判的稳定性。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不仅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而且有利于审判的稳定性。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的重要原则之一,认识到其含义是很有必要。比例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整体的范围内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根本上优先选择对有关的公民损害最小的恰当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参考文献:
陈新民著.《行政法总论》.合湾三民书局年版,第105页
【关键词】:比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审判 司法 可行性
比例原则作为德国行政领域初创的原则,在德国的法律领域内占据一席之地,然而比例原则的根源却出乎意料,在雅典的梭倫期间就出现了比例原则。雅典的立法者梭伦早已对限度和过度的思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将正义作为出发点,将限度作为社会秩序的界限,使其成为立法者的楷模。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部分,是被包含的。然而广义比例原则的概念,理论和术语上,不同的学者存在观念上的差异。但广泛认为,比例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整体的范围内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根本上优先选择对有关的公民损害最小的恰当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一)适当性原则,也称为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采用的方法必需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会使得行政目的实现而且是准确的方式。换言之,在目的和措施的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得当的。
(二)最小侵害原则,又为必要性原则,是最有实际效果的原则,有利于公民的原则。在能很好达到行政目的的各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行驶方式的选择必需能使得与之有关的公民所受到的侵害最小或者最少限制的情形。在能有效实现行政目的或者不减弱行政目的效果的各种情况中,没有存在其他行政手段能给相对人或者公众损害最小或者最少限制。
(三) 均衡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采用的措施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需相适应。
三、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内的可行性
比例原则就可以很好地解决审判稳定性问题,在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行政人员需要根据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来进行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下,找出一种使得人民的利益得到最小的损害或者限制的一种方式,使得个人权益和公共权益达到均衡的关系。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对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比例原则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比例原则与我国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在内容上规定中存在一定的相似点,都是寻求合理性。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措施时,必需在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之间达到周全衡量,采用对私人权益实现制约或侵害最轻的行政措施,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司法审查的任务
比例原则原本只是行政法的内容,现在将其应用到司法审查中无疑是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困难。司法人员作为司法领域的人员,有一定的司法知识和经验,他们对司法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对于其他方面可能会出现比较薄弱的现象,而突然将比例原则应用到司法中,司法人员接触的少,会有陌生感,可能不能正确理解比例原则的含义。
(二)司法审查中自由裁量权的难于掌握
自由裁量权原本是让行政人员根据自己的内心来把握事物的程度,因此存在衡量空间,便可能出现滥用的现象。虽然比例原则对司法审查有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事物在变化,规定往往要落后于事物,会存在漏洞,而且比例原则只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限定,并没有将其像合法性那般明确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的空间,加上每个人对待问题的方式不同,因此比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仍然存在这一问题。
五、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
因为司法审查的任务多,因此提高工作效率是其必经之路。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增加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使得司法人员在工作时能够积极,其次对司法人员的任务进行明确分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明确任务,会使得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因为自由裁量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便可能发生随意行使权力的现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会使得产生该种现象的机会大大减少。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得他们在面对不同问题时会有相同的处理方式,从而达到审判的稳定性。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不仅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而且有利于审判的稳定性。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的重要原则之一,认识到其含义是很有必要。比例原则的基本概念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整体的范围内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根本上优先选择对有关的公民损害最小的恰当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参考文献:
陈新民著.《行政法总论》.合湾三民书局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