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证据有关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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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信息时代逐渐到来,并且其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速发展,使得证据学研究以及证据立法均不断面临着严峻考验。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问题
  随着证据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当前的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该证据形式被称为电子证据。由此,本文主要对电子证据的特征和取证要求进行讨论。
  一、电子证据特征
  随着电子证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不少研究人员对其进行相关研究与探讨。其中,所谓电子证据特征即指的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以及标志等。特点指的是人或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特别之处,与其他人或事物均存在差异性,既然电子证据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全新证据形式,那么在对其进行研究过程中,便需要对其特征进行详细分析、探讨。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特征的叙述中主要包括四种观点,具体如下:
  观点一: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以及客观真实性等:首先,电子证据在实质上是无形性的,之所以具有无形性,其主要原因在于电子证据即可以将其编“0”“1”等代码,进而无法触碰,也无法看见;其次,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其主要是由于电子证据不仅仅可以以文本形式出现,同样也能够以图形、动画等方式出现,正是由于其多样性,实时的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改变电子证据的运转方式;再者,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而之所以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其主要原因在于,除了人为篡改、故障等因素,電子证据无疑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之一,再加上其储存简单、查看方便等特点,进而被广泛使用。
  观点二: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除了具备高科技性、无形性以及复合性等特点外,该证据还具备收集迅速、易保存以及运输方便等特点;
  观点三:除上述观点外,还有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以及隐蔽性等;
  观点四: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电子证据正是当前科技时代的产物与成果,同样也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在诉讼证据上的完美体现。
  笔者就上述观点进行十分详细的分析及探讨后发现,观点一中指出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与探讨。其主要原因在于:只要是作为诉论证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客观性、美联件以及合法性。而客观性即指的是所有诉讼证据均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表现形式以及人们的主要意志发生变化而变化。在诉讼证据中,客观性是其本质特征,一旦使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那么将很难将其与其他证据进行区分。基于此,在电子证据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不断研究出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进而才能够更加准确的表述出电子特征的真正特征。
  而观点二中,其与观点一存在差异性,而其中最大的差异便在于观点二更加突出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指的是电子证据是以现代科技技术以及信息处理为依托存在的,并且,在观点二中指出,电子证据将会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不断的更新、完善。笔者对上述观点进行总结后发现,观点一与观点二在对电子证据无形性认识并不差异,而观点一、观点二与观点三、观点四在表面上却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其实际上却并没有较大差异。因此,笔者就上述观点的相同点进行详细分析,具体如下:
  第一,高科技性、双重性,并且技术含量较高,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被伪造和篡改;第二,无形性、隐蔽性;第三,复合型和多媒体性;第四,收集快速、易于存放、占用空间小一级反复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观点四中指出,由于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人为因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误情况,并且由于我国当前的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并不能在电子证据被破坏后进行很好的还原。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均是将电子证据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而不是直接证据。
  总而言之,电子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外,还具有气压四个特征:①证据属性的多重性;②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③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④证据的技术性。笔者就上述四个特征,对取证提出特殊要求如下。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
  (一)对一般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
  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其不仅仅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意义,并且还具有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其中,视听资源意义指的是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通过计算机传输出的画面以及声音,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而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即指的是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以及符号等内容还原案件;另外,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即指的是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等外观形象,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由于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因此,取证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到电子证据存在的不同意义;并且,在固定电子证据过程中,取证人员应当根据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以及电子证件的用途,采取相应的固定方法,进而保证电子证件取件的有效性。
  (二)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取证要求
  由于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在存储过程中非常容易被他人所恶意删改,并且还非常容易受到病毒感染等原因影响而灭失。正是由于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电子证据收集人员在收集和固定过程中,首先,收集人员一旦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其次,若是在计算机中并没有发现原文件存在,收集人员应当立即寻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再者,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使用现场打印的方式进行收集;最后,在存放与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存放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等安全性。
  (三)证据的技术性和取证要求
  据了解,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计算机存储信息主要是通过特俗技术方法而形成;其次,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以及使用电子证据均需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和取证过程中,取证人员必须详细了解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一旦涉及到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业性问题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指派技术专家进行计算机鉴定。
  有关电子证据的各个方面的研究现在还都不是十分成熟,期待着完善全方位的研究为社会生产活动提供更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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