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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为”是老子思想的精华与闪光点,应用到政治上就形成了他“无为而治的”独特治国方略。现在对老子的这一思想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解读,就是要通过建立有限政府,对政府权力予以限制,做到政府无为而民有为,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不无裨益的。
【关键词】老子;无为;无不为
要理解老子的法律思想,“无为”是必须解开的第一个结。通观《老子》,“无为”是整个老子政治哲学的思想内核。也是老子行政法思想的逻辑起点。
老子思想中的“无”并不是绝对彻底的“虚无”,他是和“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解“无为”的真正意涵,要把“无为”与“无不为”结合起来。在老子思想体系中,“无为”与“道”以及“自然”紧密联系的。“道”化生万物、成就万物,并非为了什么目的,完全是自然而然的,道之本性即是“自然”。“自然”的本义是“自其然而不强迫”。就自其然而不强迫而言,“自然”也就是“无为”。自然无为,不仅是天地万物之常态,更是一种理想状态。“无不为”是一结果而非目的;“无为”可以带来“无不为”,并非为了追求“无不为”而采取“无为”,“无不为”乃是“无为”的自然结果。由此,老子的无为思想从哲学上来解释就构成了一个“无为”——“有为”——“无不为”的逻辑体系。笔者认为,老子的“无为”思想从行政法的角度应该做如
下的理解:
一、“无为”意味着限权
限权,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我们从2000多年前老子的思想中就能找到这种雏形。“无为”实际上隐含着强烈的限权思想。在老子的思想体系里要求政府“无为”,并不是绝对彻底的不作为,但也不是包揽一切的“无不为”。老子的真正目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种限制贯穿于《老子》全书,集中体现在第三章:“不尚贤, 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这段文字是告诫统治者要“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民方可“无知”、“无欲”;民“无知”、“无欲”了国家就没有混乱的动因了,也就治理好了。老子的解决方法不能不说是超乎寻常的,他提出的是从根源上解决国家治理的办法。老子告诫统治者“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求统治者对自己进行约束,不将自己的好恶客观的表现出来,形成整个社会的一种评价标准和机制,影响“民”的好恶,进而影响“民”的行为。这与现代法治背景下我们所要求的政府的限权行为是一致的。“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托马斯·杰弗逊的这句名言导出了限权的本质:那就是要管得少,从老子的层面上来
理解的话那就是:“无为”。
二、“无为”是依法而为
“无为”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不作为,而是依循“道”而为,即不妄为。“无为”,就是“无”违自然本性与自然规律之“为”,是遵循自然本性和自然规律的“有为”。
自然之道的存在和流行,才有万物的产生和繁荣,才有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在这里,自然和人为是相对立的,任何外在的人力作用,都是对自然的破坏,都是与自然不相容的。按照老子的本意,“无为”就是不要去做违反自然的事情。老子的“无为”针对不同的对象各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对于当时人们生活的深重灾难来说,“无为”主要是要求统治者顺从民心,应以百姓之心为心,不要用繁苛的法令、繁重的劳役去干涉、折腾人民。这样方可“我无为而民自化。”在这里,“无为”意味着带给人民安宁的生活,带给人民一个不受干扰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它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愿望,成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用以实行相对宽松的与民休息政策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与今天提倡的,把人民的需要摆在第一位,逐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相一致的。
放到法治背景之下,这种“自然而为”就可以解读为要依法行政。在老子那里,自然的法则就是最高的法则,最好的“无为”就是要依“自然”而行。老子的“道法自然”、“自然而为”放到当下法治的背景下就是依法而为,依法行政。
三、“无为”是公平执法
老子的自然之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和客观规律,他不具备人的思想、情感,无所爱憎,更非主
宰,因而它是公正无私的。它对万物无所偏爱,却能成就万物,使万物各得其分,自然自足。《道德经》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不仁”、“不亲”就是公正无私、利而不害的意思。“善人”就是指效法天道的人。这种人所以能得到天助,是自然无为的结果。如俗话说的“苍天不负苦心人。”“苦心人”就是这样的“善人”,能效法自然天道,公正无私,利而不害的人,这样的人自然会得到多助,无往不顺。老子从天道的自然无为得出了天道公正无私的认识。任何事物要对其他事物产生有利的积极影响,就需具备一定品质,最基本的品质之一就是“公正无私”。老子说:“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这断论述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君王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分不开,国家社会好了,君王的利益自然能够保证;如果君王只顾个人小局,国家就势必衰败,社会势必混乱,如此,就更谈不上君王之个人利益了。
老子的这一思想落实到行政执法实践上就是“公平执法”。这也正是我国目前行政法治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各执法部门以本部门利益为重而不是真正的做到“公平执法”。执法的不公带来的并不仅仅是某一个案件上的瑕疵,更大程度上这是对司法诚信的破坏,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破坏。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无为”之事,做到公平执法也就非常重要了。
【参考文献】
[1]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版
[2]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
胡旭(1985.1--),男,湖南益阳, 华东师大法律系
张弦(1983.2--),女,湖北武汉,华东师大法律系
李应虎(1984.9--),男,山西临汾,华东师大法律系
责任编辑:王利强
【关键词】老子;无为;无不为
要理解老子的法律思想,“无为”是必须解开的第一个结。通观《老子》,“无为”是整个老子政治哲学的思想内核。也是老子行政法思想的逻辑起点。
老子思想中的“无”并不是绝对彻底的“虚无”,他是和“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解“无为”的真正意涵,要把“无为”与“无不为”结合起来。在老子思想体系中,“无为”与“道”以及“自然”紧密联系的。“道”化生万物、成就万物,并非为了什么目的,完全是自然而然的,道之本性即是“自然”。“自然”的本义是“自其然而不强迫”。就自其然而不强迫而言,“自然”也就是“无为”。自然无为,不仅是天地万物之常态,更是一种理想状态。“无不为”是一结果而非目的;“无为”可以带来“无不为”,并非为了追求“无不为”而采取“无为”,“无不为”乃是“无为”的自然结果。由此,老子的无为思想从哲学上来解释就构成了一个“无为”——“有为”——“无不为”的逻辑体系。笔者认为,老子的“无为”思想从行政法的角度应该做如
下的理解:
一、“无为”意味着限权
限权,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我们从2000多年前老子的思想中就能找到这种雏形。“无为”实际上隐含着强烈的限权思想。在老子的思想体系里要求政府“无为”,并不是绝对彻底的不作为,但也不是包揽一切的“无不为”。老子的真正目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种限制贯穿于《老子》全书,集中体现在第三章:“不尚贤, 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这段文字是告诫统治者要“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民方可“无知”、“无欲”;民“无知”、“无欲”了国家就没有混乱的动因了,也就治理好了。老子的解决方法不能不说是超乎寻常的,他提出的是从根源上解决国家治理的办法。老子告诫统治者“不尚贤”、“不贵难得之货”、“不见可欲”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求统治者对自己进行约束,不将自己的好恶客观的表现出来,形成整个社会的一种评价标准和机制,影响“民”的好恶,进而影响“民”的行为。这与现代法治背景下我们所要求的政府的限权行为是一致的。“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托马斯·杰弗逊的这句名言导出了限权的本质:那就是要管得少,从老子的层面上来
理解的话那就是:“无为”。
二、“无为”是依法而为
“无为”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不作为,而是依循“道”而为,即不妄为。“无为”,就是“无”违自然本性与自然规律之“为”,是遵循自然本性和自然规律的“有为”。
自然之道的存在和流行,才有万物的产生和繁荣,才有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在这里,自然和人为是相对立的,任何外在的人力作用,都是对自然的破坏,都是与自然不相容的。按照老子的本意,“无为”就是不要去做违反自然的事情。老子的“无为”针对不同的对象各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对于当时人们生活的深重灾难来说,“无为”主要是要求统治者顺从民心,应以百姓之心为心,不要用繁苛的法令、繁重的劳役去干涉、折腾人民。这样方可“我无为而民自化。”在这里,“无为”意味着带给人民安宁的生活,带给人民一个不受干扰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它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愿望,成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用以实行相对宽松的与民休息政策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与今天提倡的,把人民的需要摆在第一位,逐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相一致的。
放到法治背景之下,这种“自然而为”就可以解读为要依法行政。在老子那里,自然的法则就是最高的法则,最好的“无为”就是要依“自然”而行。老子的“道法自然”、“自然而为”放到当下法治的背景下就是依法而为,依法行政。
三、“无为”是公平执法
老子的自然之道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和客观规律,他不具备人的思想、情感,无所爱憎,更非主
宰,因而它是公正无私的。它对万物无所偏爱,却能成就万物,使万物各得其分,自然自足。《道德经》云:“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不仁”、“不亲”就是公正无私、利而不害的意思。“善人”就是指效法天道的人。这种人所以能得到天助,是自然无为的结果。如俗话说的“苍天不负苦心人。”“苦心人”就是这样的“善人”,能效法自然天道,公正无私,利而不害的人,这样的人自然会得到多助,无往不顺。老子从天道的自然无为得出了天道公正无私的认识。任何事物要对其他事物产生有利的积极影响,就需具备一定品质,最基本的品质之一就是“公正无私”。老子说:“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这断论述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君王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分不开,国家社会好了,君王的利益自然能够保证;如果君王只顾个人小局,国家就势必衰败,社会势必混乱,如此,就更谈不上君王之个人利益了。
老子的这一思想落实到行政执法实践上就是“公平执法”。这也正是我国目前行政法治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各执法部门以本部门利益为重而不是真正的做到“公平执法”。执法的不公带来的并不仅仅是某一个案件上的瑕疵,更大程度上这是对司法诚信的破坏,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破坏。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行“无为”之事,做到公平执法也就非常重要了。
【参考文献】
[1]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版
[2]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
胡旭(1985.1--),男,湖南益阳, 华东师大法律系
张弦(1983.2--),女,湖北武汉,华东师大法律系
李应虎(1984.9--),男,山西临汾,华东师大法律系
责任编辑:王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