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关系到亿万农民利益的一件大事。对“福安标会倒会风波”进行分析研究,可概括出现实中可能导致合会产生风险的几个主要因素:高额的利率、会套会、日日会等,指出合会之所以出现风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由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合会进行立法,如何立法的相关法律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76-03
当前农村中,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从而导致民间金融撑起了农民融资的“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定位,缺少正确的引导,导致农村中金融风波不断发生。而多年来,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民间金融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和它的弊端,所以,如何能让民间金融“扬长避短”、为我所用,也就成为了当前民间金融研究的热门话题。
“合会”是中国一种古老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它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等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合会”一般由发起人(称为“会头”)邀请亲朋若干人,(俗称“会脚”,现代也叫会员)参加,约定每隔一定的时期(每月、每季或半年、一年等)举会一次,每次收集一定数量的钱款,轮流交由一人使用,会头优先收取第一次会金,以后按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以此互助的一种形式。合会种类繁多,各地称呼不同,比如,在山东和江苏北部各地称“请会”、“聚会”、“集会”,安徽、江西、湖南称“打会”湖北称“约会”,广东称“做会”,浙江称“台会”,云南称“赊会”等[1]。按照合会的目的、合会的期限、得会的方法等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按得会的方法分为:轮会、摇会、标会三种。轮会是指坐次轮收的办法收会,摇会是指以摇彩的方式收会,而标会则是以竞标的方式收会。各地的合会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标会”在福建比较盛行;“摇会”、“抬会”在浙江比较盛行。
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会”曾经盛极一时,是江浙、福建等地区最盛行的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对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浙江乐清、苍南等地相继爆发了倒会风波,2004年福安又爆发了标会“倒会”事件。
案例:福安标会倒会事件
200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安市一个名叫李住的人因再支付不起众多小会脚的钱而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从而一场史无前例的标会“倒会”风暴席卷小城福安,短短几天,约25亿元的民间资本便从这个年财政收入不过2亿元的县级市蒸发。很多“会头”和中标的“会脚”趁乱卷走巨款,让成千上万的会员损失惨重,当地经济遭受致命打击,直接影响到近65万人的生活[2]。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福安标会的崩盘?
高额利率。苏提村王希莲是福安标会千百个小会主中的一员,由于信誉良好,“她总是能够当天就把钱送到标到的人那里,七八年来都是这样”,因此到倒会之前,不仅是苏提村,甚至苏提周边村庄的人,都跑来做王希莲的会脚。倒会之前,这个只读了几年小学、“文化很浅”的农村妇女,名下的会达到53个之多,涉及金额在七八百万以上。可以想象,如果资金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封闭运行,没有与赌场发生关系的话,这种发育于乡土、近十年来年利率约在3%、以调剂余缺、互助互济为目的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许还能继续存在下去。
是什么力量使得这种以互助为初衷的“会”变成一个套场利的工具?答案非常简单:高额的利率。目前,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是1.98%,住房抵押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为5%,当地高利贷的行情是2分,即约24%的年利率。而把钱投入到标会中所获回报远高于此。记者获知,在最后数月中,投入10万元在一个月内获得的利息在6 000元~8 000元之间,折合成年利则在72%~96%之间,这无疑是个非常惊人的数字。
会套会。在高额利率的刺激下,福安当地甚至出现了10万元会和百万元会,以常见的20天和30天周期计,一次标会套取的金额就在两三百万和两三千万。敢于出高利息的“会脚”们,把标来的钱都拿去参加更大的会了。这叫会套会,就像金字塔,在塔尖的是最大的会主,中间是小会主,在塔最底层的是众多会脚。从小会标来几千元,去参加千元会,再从千元会标来上万元,去参加万元会,这样推延下去,福安城乡间就形成了巨大的“标会网”,像蜘蛛网一样。就这样,在高额利率的刺激下,大量的资金从村镇流向城市,从百元会流向千元会,又从千元会流向万元会、十万元会,最终形成了盘根错节、大会套小会的复杂的资金链条。一旦中间有一个资金供应环节断裂,整个“资金网”都会受到影响。
参与赌博。那么究竟是谁出得起这样高的资金价格?这个问题的答案指向了地下赌场。起先,赌场里只放高利贷。但是,赌场里的利息实在是太高,借1万块钱一个月下来要还掉6 000元,于是赌徒们就在赌场里现场做起“会”来,通过做“会”标来的赌资显然要比借高利贷来得划算,通行的行情是十万元六分到八分利,这个价格比借高利贷来得便宜——付出6 000元可以获得10倍于借高利贷的赌本,又比赌场外的资金价格来得高。
日日会。形成于赌场之内的“天天会”模式被拷贝了出来,一个有100人参加的“万元日日会”意味着,参会者每天都要拿一万元出标,一个周期下来的滚动资金就达到1个亿。
法程序缺失。福安的标会崩盘后,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在清理相关债务。但是普通民众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在会首的资产被用于偿债时,参与清理标会的政府官员是否会优先偿还他们亲友的债务,而其他人则血本无归?
福建省福安市民间“标会”倒会事件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今天上午,一名“会头”被当地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另有3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而国内缺乏相关法规,合会倒闭后,参与方缺乏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通过暴力手段来追讨债务,引发混乱,如福安合会崩盘后,民众普遍产生信任危机,会首遭遇人身报复,社会动荡不安[3]。
由上面的案例可看出合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高额的利率。在标会中,利率的高低与资金的用途密切相关。利率的形成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我们知道资金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增值,在商业过程中的增值最终也是来自生产过程的。如果标来的资金是用来生产或者做生意,那么利率的高低一定是与行业的利润率相吻合的,再加上周围资金稀缺性的影响,利率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变化。而福安标的利率折合成年利已达到72%~96%之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这时候的标会已经失去了坚实的资金增值基础。已标到会金的参与赌博的会头或会脚除非在赌博中能赢回应付的利息,否则是不可能按照自己所标的利息应会的,只能选择“逃会”。而合会原有规则规定,一旦会中有人“逃会”就得由会头代为垫付会款及利息,如果会头无力垫付,或者“逃会”的会脚很多,会头无力垫付会金及利息,那么合会只能“倒会”。本案中一个中会头李住就是此种情况。
第二,演变为“日日会”。正常标会的开标都应当有一定的期限,这也跟上面所说的利率有关。也就是将资金投入生产或者经营中,让资金有一个增值的过程。如果演变成为“日日会”,也就是一天开标一次,已经失去了资金增值的基础,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钱投机游戏了。
第三,参与了赌博投机。就像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标会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安全运转了七八年”,如果不是参与赌博,被投机分子利用,成为套取钱财的工具,标会到现在可能还在安全地运转。为什么能被投机分子利用?那就是高额回报的诱惑。合会的最初目的就是资金互助,一旦开始追求高额回报,就已经背离了初衷,越走越远。
第四,会套会的形式。会套会即此会的会头是彼会的会脚,大会下面有中会中会下面的多个小会,一个会头经营数个会,呈现会的金字塔形状。有些地方叫它“抬会”。发生会套会的原因主要有:会头出现亏空,因返还会款之需要,以会养会;会头为追求高额回报再入会或招会。合会形成的原始基础就是基于人缘、地缘的团体,适合于具有良好道德、彼此熟络、规模较小的团体,靠信任和名誉维持其正常运行,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一旦开始会套会、会联会,突破了原有的熟悉的人际圈子,彼此了解程度下降,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增强,风险就会成倍增加,很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在一个单个封闭的合会中,如果有某些会员参与赌博、投机行为,那么其他的会员都是监督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找人顶会或者让他成为最后一个标会者,也许“倒会”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而会套会后,失去了大家的监督,风险已经成倍放大。
第五,法律法规的缺失。中国法律对于合会并无明文规定,一旦出现“倒会”征兆,由谁介入、如何介入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在标会已经有了“倒会”的征兆后,政府提前介入于法无依,只能坐等错失良机;在“倒会”后的处理程序也于法无据,使许多会员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六,其他情形。比如,会首或会员的恶意倒会。由于标会本身的运作规则就易于引发风险。标会中出价越高越早得标的人负担越大,越有动机逃会;已存逃会动机的人则愿意越早以更高价格竞标;由此形成标会中所出标息超过正常承受限度,也就是风险的开始。其他还有诸如:(1)会首冒用未得标会员之名义标取合会金后卷款潜逃;会首用其家属姓名,甚或虚构的姓名参加合会,相当于一人多脚,到期无法缴纳会款而倒会。(2)会首或死会会员将取得的合会金用于挥霍,致无力返还会款或会首或会员遭遇财务困难无法支付会款而倒会;(3)会首逃匿,包括会首不履行召集标会的义务而逃匿、会首收齐会款后,不交付给得标会员即逃匿等[4]。
(一)合会设立及运作相关规定
1.可以规定合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必须要进行登记备案。登记的机构以就近、方便为原则。可以是是村委会,我认为也可以是当地的农村信用社。①这样以备金融监管机构对合会进行外部的监测,一旦发现风险,及早介入。这些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合会设立的要件是否齐全进行控制,而没有行政审批权。登记备案的资料有:合会的书面合同、会单(可以设定为示范会单)、会首个人情况简介;会首、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位会员存钱入银行账户的进账证明等。
2.合会合同、会单必须书面、并且由全体会员签章,人手一份。
3.规范合同内容。应当记载:合会的目的、每期的会金数额、会期、每一期会的召开地点、时间;得会方法及次序;标会的最高标息;会员死亡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缺会的处理办法等,并交一份给登记机关备案。合会一次的会期最长不得超过几年,② 最短至少要大于等于一个月;过长的合会期限会导致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发生,比如,当事人破产,利率变动等,易于发生逃会、当事人携会金逃匿等事由出现;而过短的期限也就失去了资金增值的基础,就像福安标会最后发展为十日会、七日会、日日会一样,这是倒会的预兆。
4.控制会金、会息。比如合会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等,以防止像福安标会巨额的会金交易,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防范风险;同时,合会金总额控制也利于控制合会参加人数;标会标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从福安标会的“倒会”事件可知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利率的最高限应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限相一致,应付予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监测利率水平权利。如果出标人所出标息超过银行同时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可要求出标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保存在会首处。同时,在合会出现高额利率、日日会、大规模会套会等情形时,每个会员都有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合会成员的资格:不论会首或是会员(会脚)均应是自然人,企业或法人不得为合会的会首或会员;会员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员;会员不得同时成为两个以上的会的会员。
6.合会一次会员最多应有多少人,比如在20人以内,过多的会员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引发风险;同时,会头邀请会员入会的方法上有所限制,如禁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广泛发布入会广告或变相广告等[5],这样有违金融法规。
7.限制会套会、会抬会。即一名会首不得同时邀两个以上的会,也不得同时成为其他会的会脚,本会的其他会脚如发现该情形,有权要求退会,或要求会首提供保证金。
(二)合会会首的法律规定
(1)会首的资格。会首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会首不得同时为本合会的会员,这样避免一会多份减少会首逃会的风险;(2)可借鉴《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为会首;(3)会首的权利义务规定。与合会的固有规则相一致:如会首有首先免息使用合会金的权利;会首有发起合会、主持合会、收取会款的权利;同时,在其中某一会员发生支付困难时会首有垫付资金的义务,并对倒会负连带清偿责任;(4)一名会首不得同时邀两个以上的会,也不得同时成为其他会的会脚,本会的其他会脚如发现该情形,有权要求退会,或要求会首提供保证金[5];(5)会首不得冒用未得标会员之名义标取合会金,不得用其家属姓名,甚或虚构的姓名参加合会,以防止一人多脚,减少因无力支会到期会款而逃会的现象发生。
(三)倒会时的处理方法
1.倒会前的处理。(1)内部处理规定。规定合会因故不能继续进行,由未得标的会员得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的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的会员。并由会首负连带给付责任。如迟延给付的数额已达两期的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以减少未得标会员的损失[6];(2)外部处理规定。当合会出现“倒会”征兆时,因为关系到社会的金融安全,应该在必要的时候由法规规定由有管理权的部门采取措施。笔者认为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调查、处理,借鉴《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合会进行接管,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债务清理。对未清偿之合会金,会首与未缴款会员一起负无限连带责任。
2.倒会后的处理规定。倒会事件发生后,应该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成立清算组,由司法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登记机构等共同组成,对合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借鉴《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所涉诉讼都要暂时中止等,规定好处理程序,切实保证处理程序的公正。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76-03
当前农村中,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从而导致民间金融撑起了农民融资的“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法律定位,缺少正确的引导,导致农村中金融风波不断发生。而多年来,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民间金融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和它的弊端,所以,如何能让民间金融“扬长避短”、为我所用,也就成为了当前民间金融研究的热门话题。
“合会”是中国一种古老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它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等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合会”一般由发起人(称为“会头”)邀请亲朋若干人,(俗称“会脚”,现代也叫会员)参加,约定每隔一定的时期(每月、每季或半年、一年等)举会一次,每次收集一定数量的钱款,轮流交由一人使用,会头优先收取第一次会金,以后按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以此互助的一种形式。合会种类繁多,各地称呼不同,比如,在山东和江苏北部各地称“请会”、“聚会”、“集会”,安徽、江西、湖南称“打会”湖北称“约会”,广东称“做会”,浙江称“台会”,云南称“赊会”等[1]。按照合会的目的、合会的期限、得会的方法等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按得会的方法分为:轮会、摇会、标会三种。轮会是指坐次轮收的办法收会,摇会是指以摇彩的方式收会,而标会则是以竞标的方式收会。各地的合会有不同的特点,比如,“标会”在福建比较盛行;“摇会”、“抬会”在浙江比较盛行。
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会”曾经盛极一时,是江浙、福建等地区最盛行的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对当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浙江乐清、苍南等地相继爆发了倒会风波,2004年福安又爆发了标会“倒会”事件。
案例:福安标会倒会事件
2004年5月17日,福建省福安市一个名叫李住的人因再支付不起众多小会脚的钱而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从而一场史无前例的标会“倒会”风暴席卷小城福安,短短几天,约25亿元的民间资本便从这个年财政收入不过2亿元的县级市蒸发。很多“会头”和中标的“会脚”趁乱卷走巨款,让成千上万的会员损失惨重,当地经济遭受致命打击,直接影响到近65万人的生活[2]。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福安标会的崩盘?
高额利率。苏提村王希莲是福安标会千百个小会主中的一员,由于信誉良好,“她总是能够当天就把钱送到标到的人那里,七八年来都是这样”,因此到倒会之前,不仅是苏提村,甚至苏提周边村庄的人,都跑来做王希莲的会脚。倒会之前,这个只读了几年小学、“文化很浅”的农村妇女,名下的会达到53个之多,涉及金额在七八百万以上。可以想象,如果资金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封闭运行,没有与赌场发生关系的话,这种发育于乡土、近十年来年利率约在3%、以调剂余缺、互助互济为目的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许还能继续存在下去。
是什么力量使得这种以互助为初衷的“会”变成一个套场利的工具?答案非常简单:高额的利率。目前,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是1.98%,住房抵押贷款的平均年利率为5%,当地高利贷的行情是2分,即约24%的年利率。而把钱投入到标会中所获回报远高于此。记者获知,在最后数月中,投入10万元在一个月内获得的利息在6 000元~8 000元之间,折合成年利则在72%~96%之间,这无疑是个非常惊人的数字。
会套会。在高额利率的刺激下,福安当地甚至出现了10万元会和百万元会,以常见的20天和30天周期计,一次标会套取的金额就在两三百万和两三千万。敢于出高利息的“会脚”们,把标来的钱都拿去参加更大的会了。这叫会套会,就像金字塔,在塔尖的是最大的会主,中间是小会主,在塔最底层的是众多会脚。从小会标来几千元,去参加千元会,再从千元会标来上万元,去参加万元会,这样推延下去,福安城乡间就形成了巨大的“标会网”,像蜘蛛网一样。就这样,在高额利率的刺激下,大量的资金从村镇流向城市,从百元会流向千元会,又从千元会流向万元会、十万元会,最终形成了盘根错节、大会套小会的复杂的资金链条。一旦中间有一个资金供应环节断裂,整个“资金网”都会受到影响。
参与赌博。那么究竟是谁出得起这样高的资金价格?这个问题的答案指向了地下赌场。起先,赌场里只放高利贷。但是,赌场里的利息实在是太高,借1万块钱一个月下来要还掉6 000元,于是赌徒们就在赌场里现场做起“会”来,通过做“会”标来的赌资显然要比借高利贷来得划算,通行的行情是十万元六分到八分利,这个价格比借高利贷来得便宜——付出6 000元可以获得10倍于借高利贷的赌本,又比赌场外的资金价格来得高。
日日会。形成于赌场之内的“天天会”模式被拷贝了出来,一个有100人参加的“万元日日会”意味着,参会者每天都要拿一万元出标,一个周期下来的滚动资金就达到1个亿。
法程序缺失。福安的标会崩盘后,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在清理相关债务。但是普通民众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在会首的资产被用于偿债时,参与清理标会的政府官员是否会优先偿还他们亲友的债务,而其他人则血本无归?
福建省福安市民间“标会”倒会事件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今天上午,一名“会头”被当地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另有3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而国内缺乏相关法规,合会倒闭后,参与方缺乏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通过暴力手段来追讨债务,引发混乱,如福安合会崩盘后,民众普遍产生信任危机,会首遭遇人身报复,社会动荡不安[3]。
由上面的案例可看出合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高额的利率。在标会中,利率的高低与资金的用途密切相关。利率的形成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我们知道资金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增值,在商业过程中的增值最终也是来自生产过程的。如果标来的资金是用来生产或者做生意,那么利率的高低一定是与行业的利润率相吻合的,再加上周围资金稀缺性的影响,利率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变化。而福安标的利率折合成年利已达到72%~96%之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这时候的标会已经失去了坚实的资金增值基础。已标到会金的参与赌博的会头或会脚除非在赌博中能赢回应付的利息,否则是不可能按照自己所标的利息应会的,只能选择“逃会”。而合会原有规则规定,一旦会中有人“逃会”就得由会头代为垫付会款及利息,如果会头无力垫付,或者“逃会”的会脚很多,会头无力垫付会金及利息,那么合会只能“倒会”。本案中一个中会头李住就是此种情况。
第二,演变为“日日会”。正常标会的开标都应当有一定的期限,这也跟上面所说的利率有关。也就是将资金投入生产或者经营中,让资金有一个增值的过程。如果演变成为“日日会”,也就是一天开标一次,已经失去了资金增值的基础,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钱投机游戏了。
第三,参与了赌博投机。就像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标会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安全运转了七八年”,如果不是参与赌博,被投机分子利用,成为套取钱财的工具,标会到现在可能还在安全地运转。为什么能被投机分子利用?那就是高额回报的诱惑。合会的最初目的就是资金互助,一旦开始追求高额回报,就已经背离了初衷,越走越远。
第四,会套会的形式。会套会即此会的会头是彼会的会脚,大会下面有中会中会下面的多个小会,一个会头经营数个会,呈现会的金字塔形状。有些地方叫它“抬会”。发生会套会的原因主要有:会头出现亏空,因返还会款之需要,以会养会;会头为追求高额回报再入会或招会。合会形成的原始基础就是基于人缘、地缘的团体,适合于具有良好道德、彼此熟络、规模较小的团体,靠信任和名誉维持其正常运行,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一旦开始会套会、会联会,突破了原有的熟悉的人际圈子,彼此了解程度下降,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增强,风险就会成倍增加,很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在一个单个封闭的合会中,如果有某些会员参与赌博、投机行为,那么其他的会员都是监督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找人顶会或者让他成为最后一个标会者,也许“倒会”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而会套会后,失去了大家的监督,风险已经成倍放大。
第五,法律法规的缺失。中国法律对于合会并无明文规定,一旦出现“倒会”征兆,由谁介入、如何介入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在标会已经有了“倒会”的征兆后,政府提前介入于法无依,只能坐等错失良机;在“倒会”后的处理程序也于法无据,使许多会员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六,其他情形。比如,会首或会员的恶意倒会。由于标会本身的运作规则就易于引发风险。标会中出价越高越早得标的人负担越大,越有动机逃会;已存逃会动机的人则愿意越早以更高价格竞标;由此形成标会中所出标息超过正常承受限度,也就是风险的开始。其他还有诸如:(1)会首冒用未得标会员之名义标取合会金后卷款潜逃;会首用其家属姓名,甚或虚构的姓名参加合会,相当于一人多脚,到期无法缴纳会款而倒会。(2)会首或死会会员将取得的合会金用于挥霍,致无力返还会款或会首或会员遭遇财务困难无法支付会款而倒会;(3)会首逃匿,包括会首不履行召集标会的义务而逃匿、会首收齐会款后,不交付给得标会员即逃匿等[4]。
(一)合会设立及运作相关规定
1.可以规定合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必须要进行登记备案。登记的机构以就近、方便为原则。可以是是村委会,我认为也可以是当地的农村信用社。①这样以备金融监管机构对合会进行外部的监测,一旦发现风险,及早介入。这些机构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合会设立的要件是否齐全进行控制,而没有行政审批权。登记备案的资料有:合会的书面合同、会单(可以设定为示范会单)、会首个人情况简介;会首、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位会员存钱入银行账户的进账证明等。
2.合会合同、会单必须书面、并且由全体会员签章,人手一份。
3.规范合同内容。应当记载:合会的目的、每期的会金数额、会期、每一期会的召开地点、时间;得会方法及次序;标会的最高标息;会员死亡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缺会的处理办法等,并交一份给登记机关备案。合会一次的会期最长不得超过几年,② 最短至少要大于等于一个月;过长的合会期限会导致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发生,比如,当事人破产,利率变动等,易于发生逃会、当事人携会金逃匿等事由出现;而过短的期限也就失去了资金增值的基础,就像福安标会最后发展为十日会、七日会、日日会一样,这是倒会的预兆。
4.控制会金、会息。比如合会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等,以防止像福安标会巨额的会金交易,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防范风险;同时,合会金总额控制也利于控制合会参加人数;标会标息最高不能超过多少;从福安标会的“倒会”事件可知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利率的最高限应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限相一致,应付予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监测利率水平权利。如果出标人所出标息超过银行同时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可要求出标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保存在会首处。同时,在合会出现高额利率、日日会、大规模会套会等情形时,每个会员都有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合会成员的资格:不论会首或是会员(会脚)均应是自然人,企业或法人不得为合会的会首或会员;会员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员;会员不得同时成为两个以上的会的会员。
6.合会一次会员最多应有多少人,比如在20人以内,过多的会员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引发风险;同时,会头邀请会员入会的方法上有所限制,如禁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广泛发布入会广告或变相广告等[5],这样有违金融法规。
7.限制会套会、会抬会。即一名会首不得同时邀两个以上的会,也不得同时成为其他会的会脚,本会的其他会脚如发现该情形,有权要求退会,或要求会首提供保证金。
(二)合会会首的法律规定
(1)会首的资格。会首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会首不得同时为本合会的会员,这样避免一会多份减少会首逃会的风险;(2)可借鉴《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为会首;(3)会首的权利义务规定。与合会的固有规则相一致:如会首有首先免息使用合会金的权利;会首有发起合会、主持合会、收取会款的权利;同时,在其中某一会员发生支付困难时会首有垫付资金的义务,并对倒会负连带清偿责任;(4)一名会首不得同时邀两个以上的会,也不得同时成为其他会的会脚,本会的其他会脚如发现该情形,有权要求退会,或要求会首提供保证金[5];(5)会首不得冒用未得标会员之名义标取合会金,不得用其家属姓名,甚或虚构的姓名参加合会,以防止一人多脚,减少因无力支会到期会款而逃会的现象发生。
(三)倒会时的处理方法
1.倒会前的处理。(1)内部处理规定。规定合会因故不能继续进行,由未得标的会员得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的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的会员。并由会首负连带给付责任。如迟延给付的数额已达两期的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付全部会款,以减少未得标会员的损失[6];(2)外部处理规定。当合会出现“倒会”征兆时,因为关系到社会的金融安全,应该在必要的时候由法规规定由有管理权的部门采取措施。笔者认为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调查、处理,借鉴《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合会进行接管,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债务清理。对未清偿之合会金,会首与未缴款会员一起负无限连带责任。
2.倒会后的处理规定。倒会事件发生后,应该由司法机关牵头组织成立清算组,由司法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登记机构等共同组成,对合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借鉴《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无效、所涉诉讼都要暂时中止等,规定好处理程序,切实保证处理程序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