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典文献中“廉”字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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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廉”字在中国古典文献中出现很早,但是其意思经过了长期的演化:最初指房屋,然后指器物,然后指人正直端方,或演化成动词“查访”之意。“廉”字作“廉洁”讲的时代,不应早于中唐,亦不应晚于北宋。当前廉政研究文献中,对于古典文献中的“廉”一律解读为“廉洁”,乃是一个误解。产生这种误解,一方面是由于研究者的知识构成局限,但是更重要的则是研究方法存在问题,亟需纠正。
  关键词:“廉”;廉洁;传统文化;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H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4-0080-06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瑕瑜互见,故“古为今用”“取其糟粕去其精华”乃是我们对待传统文化的基本态度。但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首当其冲的条件就是要准确理解古典文献文本。
  廉政建设必须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学术界对“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这个课题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综观文献,笔者发现,研究者对于传统文化中廉政思想资料的提取似乎略嫌草率。凡是文本中有“廉”这个字眼的,就一律作为“廉洁”提取出来;甚至没有提到“廉”字,只要有“义”“理”等字眼的,也作为“廉洁”提取出来。笔者认为,出现这个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对“廉”字的含义变迁理解不准确,有望文生义之嫌;另一方面,从深层次来看,可能还反映了廉政文化研究中的一些方法问题。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撰写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廉”字的用法变迁
  (一)最初的意义:房屋与器物
  许慎《说文解字》指出:“廉,仄也。从广,兼声。”[1]250又说:“广:因广为屋,象对刺高屋之形。凡广之属皆从广。”[1]249“廉”指房屋的转角之处,取其逼仄之意。具体是指哪个方位,存在争议。有说是东角,又说是西南角,不知何者为是。但是这个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房屋转角之处必然是有棱有角的,因此“廉”字很早就转义为“有棱有角”的意思。如《吕氏春秋·孟秋纪》就说:“其器廉以深。”
  (二)最常见的意义:正直、端方、讲原则
  由“有棱有角”的意思就进一步引申出指人讲原则、正直端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引喻”。如《尚书·皋陶谟》中论“九德”,其中之一就是“简而廉”;《韩非子·五蠧》:“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礼记·檀弓下》:“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后人称为“廉者不食嗟来之食”。这句话,孟子曾经引用,被人们视为“廉”的典范。以上引文中的“廉”字,均应作端方、正直、讲原则等讲。
  (三)相对少见的引喻:查访
  然后“廉”字进一步转化成“查访”的意思。这可能与之前的“讲原则”的含义有关(但是并非处处如此,详见后文)。因为能执行访查之责的人,必定是比较讲原则的。如《管子·正世》:“人君不廉而变,则暴人不胜,邪乱不兴”。石一参注曰:“廉,谓廉察。”[2]360《汉书·高帝纪下》:“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其中的廉字也是访查之意。《周礼·天官》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郑玄注:“听,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计有六事。弊,断也。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善其事有辞誉也。”以上廉善、廉辨等等之“廉”均应作“察”字解释,义为考察、查访。清代黄生《义府·廉》中對此有详尽考证。
  (四)接近于现代的意义:廉价和廉洁
  廉字在宋代具有了“廉价”的意思。如王禹偁《黄冈竹楼记》:“以其价廉而工省也。”同时也开始作“廉洁”讲了。例如北宋著名清官包拯在给宋仁宗的奏疏《乞不用赃吏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在此文中“廉”字与“贪”字对举,其作为“廉洁”理解乃是确凿无疑的。
  到了明代,“廉”字作“廉洁”讲开始进入日常语言之中。如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回:“家无余财,稍领馈遗,以给朝夕饔飧之资,未为伤廉。”《文明小史》第六十回:“平中丞说:‘这样寿礼,清而不俗,就收了他也是不伤廉的。’”这些都是一些贪官污吏的自我辩解。前者实际上是说“因为穷而贪污可以理解”,后者是为自己的“雅贿”辩解。
  查唐人吴兢《贞观政要》一书中有《论贪鄙》一章,其中表彰多人的清廉行为,也批评“贪人不解爱财”,但是有时候也把正常的经济政策说成是“贪鄙”。故其主导思想仍是儒家的“义利之辨”。但是《论贪鄙》一章中没有见到以“廉”字来表扬一个人。可见一直到唐朝的时候,都没有形成相当于现代的“廉洁”一词的专有概念。“廉”字普遍用于指“廉洁”,应不早于中唐,不晚于北宋。
  (五)在古文献中“廉洁”二字偶见连用,但不是一个词
  “廉洁”二字连用,最早见于《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沬。主此盛德兮,牵于俗而芜秽。”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说:“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曰洁。”[3]189要特别注意的是:《楚辞》里面的“廉”和“洁”应是两个词。双声词是现代汉语的用法,不可能穿越到先秦时期去,这是常识。有学者以《楚辞》中这一句话为依据,断言“廉洁”一词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4],这就混淆了两个概念,肯定是不对的。这里的“廉”与“洁”是两个并列的词。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屈原这里所说的“廉”是不是“廉洁”的意思?我认为不是。屈原说得明白:我从小就“清”、“廉”、“洁”。他小的时候怎么可能“廉洁”呢?“廉洁”只能是成年以后、做了官之后的事情。有人认为,《招魂》并非屈原自招生魂,而是为楚怀王招魂。但是无论是屈原自我招魂还是为楚怀王招魂,都不影响对“廉”字的理解。退一步说,如果是为楚怀王招魂的话,这里的“廉”字就更不应当作“廉洁”讲。古代帝王富有天下、家国不分,“廉洁”二字从何说起?有一些楚辞注者确实径直把《招魂》中的“廉洁”当作现代的“廉洁”来理解[5]295,肯定是欠妥的。
  从上面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廉”在古代主要指的是正直端方的意思,偶有“访查”之意,其相当于现代“廉洁”一词的含义出现得非常晚(应不早于北宋)。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在阅读古代文献的时候,要非常注意结合上下文来确定“廉”字的意思,不可望文生义。   必须指出的是,上面所讲的并非什么“新认识”。王力先生所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12版)》中有明确的论述[6]235,笔者充其量只是补充了一点材料而已。
  二、对“廉”字的误读:几个例子
  目前研究传统廉政思想的文献,很大一部分置古汉语的常识于不顾,把古代文献中所有的“廉”字都认定为“廉洁”。且越是早期的文献,误读就越是常见。此类误解非常多,笔者无法穷搜,甚至无法分类。笔者在这里只是随机举几个近期看到的例子。
  (一)对《尚书·皋陶谟》中“九德”的误读
  袁北星等说:“原始社会末期,廉政思想开始萌芽。《尚书·皋陶谟》记载,氏族首领皋陶提出做人和为政应具备的‘九德’,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其中, ‘简而廉’体现了传统廉政文化的思想精髓,可以说是关于廉政思想观念的最早记载。”[7]“简”指的是施政简要、不烦苛,怎么可能与“廉洁”对举呢?《尚书》的原意是“施政虽然简要,但是却不失原则”(这是中国古代政治的一种理想境界),所谓“简者多率略,简而有廉隅者为德”[8]32。况且原始社会末期,公共权力还十分粗糙,公私划分还不明确,出现“廉政”的观念相当困难。《尚书》文字简略古奥,引用的时候不可不慎之而又慎。
  (二)对《周礼·天官》相关内容的误读
  《周礼·天官》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一段文字,清代人黄生在其所著《义府》一书中早已考证清楚,指出“廉”字当作“查访”讲(其实王安石早已提出这个意见,只是论证不及黄生系统而已)。即使没有读过《义府》,稍微思考一下就可以知道这个“廉”字不当作“廉洁”讲。很简单,如果“廉”作“廉洁”讲的话,那就是对官员的一个考察项目,那么在《周礼》中就绝无理由重复六次,而应当改写为:“以听官府之七计……一曰廉,二曰善,三曰能,四曰敬,五曰正,六曰法,七曰辨。”这样文法才是通的。但是这里这个“廉”字的来源却颇为独特,与“廉”字的起源毫无关系。它是一个假借字,本字是“覝”。林尹注释这段话的时候明确说:“廉,察也。廉为覝之借字。说文见部云:‘覝,察也,读若镰。’”[9]23原来古人嫌“覝”字太过麻烦,就用了一个比较常用的“廉”字来代用,不料后人望文生义,闹出那么多笑话!
  正因为把这一段文字中的“廉”字作“廉洁”讲根本讲不通,所以很多引用者在解释这段话的时候干脆就囫囵吞枣。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文章《每日一字·廉》就是这样处理的[10]。吴慧鋆《<论语>“六廉”教育思想发微及其意义》也照此办理[11]。有研究者说得更是煞有介事:“以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六种品格为标准,考核官员是否合格称职。而在这六种品格之前冠之以‘廉’,说明清廉对于官德,具有统率意义。”[7]钱容德则认为《周礼》中此段内容是记载了对于官员的廉洁考核的六项标准[4]。若按钱氏的解读,则“善、能、敬、正、法、辨”六个字岂不是不翼而飞了?众口相传,以讹传讹,所谓“六廉”的说法反而成了“常识”了。
  (三)对《管子·牧民》相关内容的误读
  《管子·牧民第一》说:“国有四维……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现代人在引用这段话的时候,无一例外地把“廉”字理解为“廉洁”。但是联系上下文,可知此解错误。管子接着说:“廉不蔽恶……不蔽恶则行全。”为什么廉洁了就不会隐瞒罪恶、行动上就不会有瑕疵呢?显然此处解释为“正直”合理得多。管子的意思是,一个国家从上到下的人都应当行为正直,行为正直了国家就不会隐藏罪恶,因此国家得以保全。反之,如果上下行为不正直,国家就会受到危害。更直接的例证是《管子·权修第三》:“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以及《管子·牧民第一》:“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如果“廉”字当作廉洁讲的话,怎么可能跟“男女无别”联系起来?怎么可能重点跟老百姓联系起来?
  石一参注释“欲民之有廉也”这句话说:“辨于义利之间,明察高洁之行,谓之廉。官长廉则仕途清,人民廉则风俗厚。”[2]184足见《管子》中的“廉”字含义是很宽泛的。认为《管子》中的“廉”字包含了廉洁的意思并无不可,但是直接把这个廉字等同于廉洁则是不妥当的。
  (四)对《礼记·檀弓下》相关内容的误读
  《礼记·檀弓下》:“予唯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孟子也曾经引用这句话,故广为人知。后来这句话演化成了“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此处的“廉者”应当做何理解?笔者认为,仍然应当作“端方正直”讲。从语境来看,此话与“廉洁”几乎毫无关系。一个人于饥饿垂死之际,接受他人的慈善救助,怎么能说是不廉洁呢?这句话实际上是说,一个人正直有尊严,不愿意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五)对“孝廉”制度的误读
  两汉有“察孝廉”的制度。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良法美制:“从文化比较学的视野来看,以孝促廉的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独有资源。”[12]因而主张借用“孝道”来促进政治廉洁。这真是一个大误会。作者的这个判断,大约是受到“孝廉”这个词的字面顺序的启发,同时也委婉地表达了“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意思。实际上,在两汉时期,“察孝”和“察廉”是两个制度,由于选举性质接近,所以当时的人就把两项制度合称为“舉孝廉”,其中并无认为孝道之中包含了廉洁的思想(虽然孝廉制度确实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结果)[13]。从制度运行的结果来看,孝廉制度不但无助于政治廉洁,反而恶化了政治生态。东汉民谣:“举孝廉,父别居。”东汉田歆任河南尹,其外甥以善于知人而著名。田歆对他说:“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令,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可见“孝廉”制度的实际效果之坏[14]84。
  三、关于传统文化研究方法的几点思考
  (一)研究者要具备古典文献的基本知识   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文化体系和制度体系,不可避免地就要从中国古典文化中吸取营养。研究者对待古典文化要有一个严肃、谨慎的态度,不可过于草率。研究之前应当补充一点古典文献的基本知识。如果确实时间和精力不足,就一定要选择校勘注释比较精严的版本。不要望文生义,不要随便使用网络材料,也不要随意使用二三流的文献。古汉语有其独特的词汇和语法,如果不借助高水平的专著,一般研究者很难准确把握文献的内容,就容易出现纰漏。
  但是,研究者无论如何也不要犯中等文化水平的人士都不会犯的错误。例如,《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一语,就是不看任何材料,也不能把原文中的“廉洁”解读成现代意义上的“廉洁”。因为古汉语中是不会出现这种双声词的。古汉语中的“虽然”、“妻子”、“智力”、“委曲”都不能解读成现代汉语中的相应词汇,否则就会误读文本。同样,《周礼·天官》中的“六计”,把“廉”字解读成“廉洁”怎么都读不通。正因为读不通,所以从唐宋时期起就不断有人去思考这个“廉”字到底是什么意思。
  (二)研究者不能故意曲解文献
  笔者再次声明:本文对于古典文献中“廉”字用法变迁的讨论,王力先生的相关著作中早已说得很清楚了。王力先生的那部著作,无论是在普通图书馆还是在网上,都非常易得。笔者相信,绝大多数研究者不可能不具备这样的基础知识。那么,他们为什么仍然会犯这样的错误呢?
  首先,绝大多数研究者在着手研究的时候,在脑子里面很可能都已经设定了一个前提:中国古典文献中关于廉洁的文献是很多的。他为了支持自己的这个论断,收集资料的时候就把与“廉”字有关的材料收集进去了。为了支持自己的论点,他往往不愿意去考证“廉”字可能具备的多种含义。这就很容易犯曲解文献的错误。极少数人可能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而蓄意裁剪、曲解文献,这当然就更加不足为训了。
  其次,有的人可能会基于民族文化的自豪感或者是自尊心而曲解文献。但是真正的文化自信,只能建立在对文化精华与糟粕的准确区分和有效利用(或改造)的基础之上。过分夸大民族文化的精华成分,对糟粕成分视若不见或者掩饰曲解,其实并不利于文化自信的建立。
  (三)关于“旧瓶装新酒”
  有一些文献,其中的“廉”字本来不是“廉洁”的意思,但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现在的使用者已经约定俗成地认定这个字就是“廉洁”的意思。前文所举的“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等,都是这样的例子。笔者认为,对于这些文献,如果不是进行古典文献、古代思想史的研究,把它作为“廉洁”来理解也无妨;但是如果是进行思想史的研究,就不宜这么处理了。思想史的基础是对于原文献的准确解读。没有这个基础,就变成了“六经注我”了。
  冯友兰先生曾经提出,对于传统文化要自觉地进行“旧瓶装新酒”,即为原有的概念赋予新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也不失为继承、发扬传统文化的一个路径。但是旧瓶装新酒之后,无论怎么好,终归都不是原来的酒了。作为研究者,还是应当把这两者区分开来。
  (四)要更重视“实质廉洁”的思想
  与随意扩大解释古典文献的“廉”字的内涵相反,还存在着一个问题:文献原文之中并不存在(或者极少存在)“廉”这个字眼,但是其中却包含着丰富的廉洁思想。例如儒家的经典文献《论语》中,几乎没有出现过“廉”字,在《孟子》中很少出现廉字,且大多不能作“廉洁”讲。那么儒家文献中是否存在着廉洁思想呢?笔者认为儒家的“义利之辨”中确实大量包含着廉洁思想,但是“义”这个概念无论是在外延上还是在伦理高度上都远远大于现代的“廉洁”。“廉洁”对于儒家来说乃是一个低得不能再低的要求,以至于他们根本不屑于讨论。例如《孟子·离娄下》:“可以取, 可以无取, 取伤廉。”这个廉字就不应当作“廉洁”讲。蒋伯潜说:“廉是不苟取于人……言某项利益,在可以取与不可取之间,我若把利益取来,是反有伤于廉的。”[15]434从逻辑上讲,既然“可以取”,当然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廉洁了——现代意义上的不廉洁,指的都是取了不应当取得东西。孟子的意思是,即使介于可取与不可取之间,行为正直的君子也不应当取,否则就有伤于正直。但是,既然介于可取不可取的东西都不应当取,则“不可取”的东西当然就更加不可取了——换言之,“廉洁”对于儒家的理想人格来说是无需讨论的东西。
  桑德尔曾报告过一位“拼字大赛的英雄”[16]130,可以用作孟子上面这句话的注脚。一个十三岁的小男孩在拼字大赛上把echolalia这个词拼错了,但是考官并没有发现。男孩发现自己错了之后,向考官作了报告并放弃了晋级的资格。用康德的概念说,如果男孩是因为害怕被戳穿而承认错误,那么他的行动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假言命令);如果他仅仅因为人应当诚实而承认错误,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定言命令)。在儒家看来,可取不可取之间的利益,“取”当然也不错,但是“不取”更符合儒家的道德概念。所以,“廉”字在这里是一个类似于康德定言命令的概念,而不能等同于更狭义、道德层次更低的“廉洁”概念。
  所以不能因为儒家文献中很少出现“廉”或“洁”的字样就否认儒家有廉洁思想。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把儒家的“义”或者“廉”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廉洁也是不对的,这就缩小或者降低了儒家政治思想。相当多的文献就把儒家的义利之辨直接等同于廉洁思想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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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校 王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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